發(fā)布時間:2019-03-22 22:31 | 來源:中國人大網(wǎng) 2003-11-14 | 查看:2504次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卞耀武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于2001年4月誕生,并于當年10月施行。這部法律是為規(guī)范信托關系而制定的,是在中國確立信托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因此,有必要對這部法律中信托所具有的涵義,信托關系規(guī)范化所具有的實際意義,信托關系的基本規(guī)范,特別是信托設立的條件、信托財產的屬性、信托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一些法理上、實務上相結合的分析,并介紹一些個人所知的立法時的考慮。這對讀者了解和運用這部法律可能是有參考作用的。
一、對信托的定位
1. 問題的提起
從在中國議論制定信托法律開始,到在立法機關審議信托法律草案的過程中,都遇到法律上如何給信托定位的問題,實質上就是如何給信托作一個法律上的定義,明確它在中國信托法中的涵義。
這個問題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有一定的復雜性,它的表現(xiàn)比如有:
信托這個詞,在經(jīng)濟生活中、社會來往中、金融業(yè)務中都在使用,在國內使用日益增多,在國外更是頻繁,但還沒有一個公認的、統(tǒng)一的定義。
信托歷史悠久,可以上溯到古埃及、古羅馬,綿延數(shù)千年。近代信托發(fā)源于英國,后來傳到美國,信托制度有了新的發(fā)展,然后又傳到日本和其他發(fā)達國家,有些內容作了移植,有些內容則適應本國傳統(tǒng)作了變動。國家之間,對信托的相互借鑒,并非是劃一的理解、劃一的規(guī)則。
信托的發(fā)展是與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相聯(lián)系的,生產力的發(fā)展,物質的豐富,財產管理的復雜化,專業(yè)化要求的提高,都會影響對信托的理解和運用,賦予信托以特定的含義。這些方面,還會受到經(jīng)濟的具體發(fā)展、文化背景、體制選擇的影響。
信托的理論闡述是豐富的,有不同的見解,如:債權論、物權論、管理權論、風險論或者債權物權結合論等,各有所持,各自闡述其所長,為信托作定義,也得研究這些有影響的理論。
國內學者或者到國內來發(fā)議論的一些國外學者,由于研究背景的差異,所接觸的法律傳統(tǒng)也有所不同,闡述對信托的涵義,有相同處,也有不同處,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比如,受托人取得的信托財產,是完全所有權,還是雙重所有權,僅僅是排他性管理權,解釋不一,各有所見。
信托在國內是有一定實踐的,有的是在探索中,有的取得了一定經(jīng)驗,有的則被認為是教訓。在什么樣的基礎上研究國內的實踐,總結已有的經(jīng)驗,將其與中國國情結合,反映于法律中,這也是應當關注的問題。
正由于上述種種情況,當然還不僅僅是這些情況,這就使得明確信托在法律上的涵義有了相當?shù)膹碗s性,而且在立法中要給信托作出定位的問題又是不容回避的,理應作出決斷,讓信托在法律中有明確的定位。
2. 信托在法律上的定位
這就是要在制定中國信托法時明確地界定什么是信托,具有什么法定的涵義。在立法過程中,經(jīng)過廣泛的征求意見,考慮多種相關因素,反復研究后,提出了供選擇的方案,最后經(jīng)最高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這就是信托法第二條所表述的內容,即: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所以在法律中對信托作出這樣的定位,主要考慮是:
首先,在中國應當將信托作為一種理財制度,或者稱之為財產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內容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這種托付是以信任為基礎的,有信任才有托付;這種托付是一種委托,區(qū)別于贈與,委托的內容是理財;這種理財?shù)哪康氖菫榱耸芤嫒说睦?,它體現(xiàn)了委托人的意愿。所以,信托從字面上看,就是信任而委托。如果進一步的概括,就是“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履人之囑”。實際上信托被定位成委托人將自己的財產委托給所信任的第三人(受托人),按照一定的目的即信托目的,為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人自己的或者他人的),而管理或者處分該財產的制度,也就是理財制度。
第二,信托是一種特定的理財制度,信托關系中的當事人有三個,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這是信托制度的一個特點。在信托關系當事人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財產的,這又是一個特點。
第三,在信托關系中所考慮的是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財產權,這是一種既包括有形財產又包括無形財產的權利,或者說是具有一定物質內容和直接體現(xiàn)一定經(jīng)濟利益的權利。財產權的內容為:一是對財產的實際使用權;二是獲取財產收益的受益權;三是實施對財產管理的權力;四是對財產的處分的權力。這四種權利各有具體的、豐富的內容,可以形成不同的范圍和不同的層次。這四種權利是可以分離的,分別行使或者分別加以組合。在信托關系中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財產權,至于在其所包含四種權利中,委托的具體內容,委托的范圍大小,委托的層次深淺,行使權利的方式,所授的權力和所受的限制,伸縮性很大,可作出多種選擇,而這種靈活性,這種選擇權,都由委托人來運用。這也就是被稱為委托人的財產所有人,有權依照法定的規(guī)則,自主地決定其財產運用信托的具體內容、具體方式。這種信托關系中的委托,是可以體現(xiàn)信托特點的,反映了信托的本質屬性。
第四,在一個國家確立信托法律制度,應當考慮本國的國情,也就是社會背景、經(jīng)濟背景、文化背景等,對于已具有的法律傳統(tǒng),也是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這樣考慮,目的是便于接受和施行信托制度,更能發(fā)揮其作用。當然,信托法律制度也是與其他一些法律制度相聯(lián)系的,需要考慮有利于其相互之間的銜接。比如,將信托定位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是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管理和處分的行為,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這樣可能便于接受;如果將信托表述為,從委托人來說,委托人一旦將財產交付信托,即喪失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不再屬于其自有財產,這就會使一些人接受起來頗費思量。
第五,將信托定位為理財制度,實質上是在社會財富增加的基礎上,發(fā)揮科學理財、專家理財?shù)淖饔?,使之制度化、專業(yè)化,使財產所有人能按一定的制度委托他人管理和處分其財產。所以信托屬于是在法律框架下,人們所需要的一種社會行為,也會是人們?yōu)橹\求利益的經(jīng)濟行為。
3. 信托定位是信托立法的基點
在信托立法中對信托作出定位,從而就可以以這個定位作為基點,展開表述相應的法律關系,確立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構造明確的信托法律制度。
中國信托法對信托所作的法律定位,是借鑒了國際上在實踐中經(jīng)過檢驗的有益的經(jīng)驗,但又并不是沿襲了某一個國家的做法,這種沿襲是沒有必要的,也不易收到好的效果,因為涉及財產管理制度,各國的國情迥異,自然應當根據(jù)各國的實際情況,設計和確定最適合本國需要的制度。當然,一個國家設計了信托這樣的財產管理制度,會與某一些國家的有所不同,當衡量這些制度時,較為合適的方法是注意本國的實際,避免以與某一國的差異斷是非。最佳的選擇,也是力求遵循的原則是立足本國實際與借鑒國外有益經(jīng)驗很好的結合。
中國的信托是早就有了,但是實踐還不豐富,今后肯定要不斷發(fā)展,會提供許多新的經(jīng)驗,因此,現(xiàn)在對信托的定位將是一個很重要的起點,將在實踐與發(fā)展中得到檢驗與完善,所以應當堅持法制的原則,重視這個起點,并從這個起點開始,推行信托關系的規(guī)范化。
上述內容是就中國信托法關于信托的定位進行闡述的,以下的內容將是以信托的法律定位為基點,闡述信托制度的運用和各項規(guī)定的內容,介紹和研究信托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法律關系。
二、信托制度的運用
中國信托法所確立的信托法律制度是有廣泛的實用價值的,對這種價值的理解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察。
1. 信托法律制度的確立為推行信托制度開辟了道路
中國信托法的制定,明確的目的是為了調整信托關系,規(guī)范信托行為,也就是在法律上確立信托制度,使這項制度在社會生活中和經(jīng)濟事務中能有效地運用。信托是以財產管理為內容的一項制度,它直接關系到信托當事人的許多利益,這種利益不僅要合理地體現(xiàn),而且要有一定的安全保證,因此,必須規(guī)范地進行,受法律的保護,在法律的軌道上才能發(fā)揮信托的功能,使這種理財方式在社會經(jīng)濟生活中得以合法存在并有發(fā)展的可能。
2. 信托法的適用范圍
這是信托法產生法律效力的范圍,也是信托法所要規(guī)范的對象。在立法過程中出現(xiàn)過兩種想法:一種是內容集中一些,主要規(guī)范商業(yè)信托,供投資者運用;另一種想法是,從建立信托制度考慮,覆蓋面寬一些,應當包括營業(yè)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經(jīng)過研究,從發(fā)展市場經(jīng)濟考慮,也從適應民事活動的需要考慮,認為信托法所調整的對象可以廣泛一些,將具有信托特征的社會行為、經(jīng)濟活動都涵蓋進去,有利于確立適應現(xiàn)實需要的信托法律制度。為此在信托法中規(guī)定,信托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民事、營業(yè)、公益信托活動,皆適用信托法。這也就是立法機關選擇了調整范圍較寬的立法思路,著眼于建立基本制度,使信托能在較為廣泛的領域中運用。
民事信托、營業(yè)信托、公益信托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信托目的不同,從而在信托當事人、信托的具體方式上也形成了一定的差異。民事信托,是以完成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為內容的信托,通常是以個人財產為撫養(yǎng)、贍養(yǎng)、遺產繼承等目的而設立的信托,它相對于營業(yè)信托(商事信托)而又稱為非營業(yè)信托。營業(yè)信托,是以營利為目的,委托營業(yè)性的信托機構實施商事行為的信托,所以又稱商事信托,與民事信托相對。公益信托,是以促進和舉辦公益事業(yè)為目的的信托,為社會公眾謀求利益,而不是為特定的個人謀私利。
3. 信托的運用與發(fā)展
中國現(xiàn)實的社會經(jīng)濟生活中,對信托是有許多需要的,這種需要為制定信托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使這部法律得以誕生。同時,現(xiàn)實的需要也使信托法所規(guī)范的信托制度得以采用,并且呈現(xiàn)出了能廣泛發(fā)揮作用的前景。
對于信托的現(xiàn)實需要,源于兩方面的事實:第一,由于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個人的、法人的、公共的財富都比過去有明顯的增加,并且還在增加中,這就是信托不僅有了對象,而且這個對象的規(guī)模在擴大,從而為信托的運用構造了一個堅實的基礎。在這個基礎上,人們對所掌握的財富要求有更好的運用、更好的管理,要求提高對財產的管理水平,保障財產的安全和按照其意愿合理地運用與處理,這就是有了信托的動機,這是在掌握了財富之后出現(xiàn)的動機。第二,人們掌握了財富,無論是以個人的形式或者是以團體的形式掌握的,都需要管理,可以是自己直接管理,也可以托付他人管理,當然還有一種由遺囑而設立的信托。在這兩種管理方式中,除特殊情況外,會有相當一部分的財產,由于個人的或者本團體的管理知識、用于管理的時間、力量安排、經(jīng)驗的積累等方面的限制,需要委托他人管理,而不是一概由自己直接管理。并且會隨著社會財富的增加,人們還會為所掌握的財富尋求多種途徑實現(xiàn)更有效益的管理運用,促進和實現(xiàn)財產管理的科學化、專業(yè)化。這種情況下,信托受到人們的關注,從而適應多個領域的、不同層次的理財?shù)男枰?傊?,現(xiàn)實生活中財富的增加和借助他人理財?shù)男枰?,使信托具有了廣泛的實用價值。
4. 信托關系表現(xiàn)與實踐
中國制定信托法,首先對信托關系作出規(guī)范,在社會經(jīng)濟生活中人們就會循著法定的規(guī)則運用信托關系從事多種多樣的活動,這種多樣性有些是已經(jīng)表現(xiàn)出來的,有的還會運用人的創(chuàng)造性而逐步創(chuàng)設。正如信托制度的歷史那樣,從傳統(tǒng)的到現(xiàn)代的,從較為單一的到日益豐富復雜的,是在發(fā)展變化中更充分地體現(xiàn)信托法律制度的功能。事實上也是這樣的,如果是一項內容豐富的法律制度,在現(xiàn)實生活中運用起來,就會有豐富的、多樣的表現(xiàn),信托的多樣性和很強的適應能力也可能出現(xiàn)這種有特點的情景。
現(xiàn)實生活中已經(jīng)出現(xiàn)的和將會出現(xiàn)的,運用信托關系進行的活動比如有:
個人扶養(yǎng)、贍養(yǎng)等為目的的信托;
個人以保障子女教育費用等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
個人為遺產繼承而設立的信托,通過遺囑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成為遺囑執(zhí)行人;
可以說,信托是從個人擁有財產開始的,個人對財產的管理、處理會由于許多種因素致使出現(xiàn)許多種考慮,也就會有許多種運用信托關系的具體表現(xiàn),這是難以一一列舉齊全的,上面列舉的三例,僅僅是很一般的情況。
以獲取收益為目的的信托,或者以提高財產管理水平為宗旨同時又有其他特定目的而運用信托的活動,將會在現(xiàn)實中大量出現(xiàn),當前提及的如:
證券投資基金,這是以信托關系為基礎而設立的,啟動才三、四年,資產總值就已經(jīng)連年增加,可以表明信托是有吸引力的,再一個原因是它的運作有一定的規(guī)范,從而易于使信托關系的運用獲得人們的信任。
當前經(jīng)常提及并且預測今后會是規(guī)模很大的社會保險基金、養(yǎng)老基金以及其他一些基金等,有可能在其形成過程中或者在其管理運用過程中引入信托關系,使這些領域成為發(fā)揮信托制度功能的重要領域。當然在這個領域中信托會發(fā)揮財產管理制度的一般作用,同時還應注意到這方面的信托是以價值形態(tài)出現(xiàn)的,其信托物是貨幣或者有價證券,從而與融通資金聯(lián)系起來,帶有一些特點。
在信托中,除了貨幣、有價證券外,物品、商品等動產的信托也會存在,人們?yōu)榱斯芾怼⑻幚砀鞣N形式的動產,會想到運用信托關系,它們有的是社會行為,有的是作為經(jīng)營事務來安排的,信托同樣能適應這種需要。
不動產的信托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不僅是出現(xiàn)了,而且在增多,一是由于不動產需要管理,二是由于不動產的一部分需要處理。因為在這種需要面前,利用信托關系將是一種可行的選擇,人們將根據(jù)自己的經(jīng)驗和信托關系運用的成果,進而決定在多大的范圍內采用不動產信托。
無形財產的管理運用,也為信托關系發(fā)揮作用擴大了空間,在這些方面,一是會引入信托關系,用信托方式管理自己的無形財產,二是會進行積極的探索,積累以信托方式管理運用無形財產的更多的經(jīng)驗。但是應當肯定,無形財產是可以作為信托物的,以這樣的信托物為中心構成信托關系。
上面一些概要的敘述和分析,可以表明:
一是,信托法中所規(guī)范的信托關系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會有多種表現(xiàn)形式,這種狀況是由信托關系的豐富內涵所決定的。
二是,規(guī)范信托關系時,或者說制定信托法時,視野不應停留在已有的一些信托機構活動方面,而需要為確立信托法律制度有更為開闊的視野,著眼于發(fā)揮信托制度應有的功能。
三是,要使信托關系規(guī)范化,就需要按信托法辦事,這并不是限制信托的運用,更不是限制信托功能的發(fā)揮,而是在規(guī)范中發(fā)揮其作用。
在制定信托法后,公益信托會得到發(fā)展,能推進人們增強公益意識,熱心公益事業(yè),有關內容將在敘述公益信托時分析。
三、信托的設立
信托法確定了信托的定義,并規(guī)定了這部法律的適用范圍,信托的設立就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形成有效的信托關系,或者說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實施信托行為并得到法律上的確認。信托的設立是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這些條件如果是以法律形式作出規(guī)定,則成為法定條件。信托法對信托設立所規(guī)定的條件主要有:
1. 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這是設立信托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其實質要求是:第一要有信托目的;第二是信托目的必須具有合法性。
因為信托關系的產生是起源于為了一定的目的而委托他人管理財產,在信托定義中則表述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這是在社會經(jīng)濟生活中所以逐步形成信托制度并持續(xù)存在的一個直接原因,如果人們不因一定的目的而需要信托,則信托是不會存在的,或者即使出現(xiàn)也不會持久,所以設立信托,必須是有其目的的。
信托目的的具體內容應當說是很豐富的、多樣的,這與人們在社會經(jīng)濟生活中的多種需要是一致的。不同的人、不同的團體、不同的領域、不同的背景、不同的愿望,等等,都會形成不同的目的,所以信托目的是多種多樣的,這是客觀事實。在法律中沒有對信托目的的內容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實際上也是難以作出要求。
但是對信托目的卻有一個明確的限定,就是信托目的必須是合法的,也就是都要具有合法性,這個限定是強制性的,包括所有的各種各樣的信托都不得有例外,法律的普遍性在信托設立條件中同樣有效。信托目的合法性也就是要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確定信托目的,不能有違反法律的非法的信托目的,這里所指的法律是國家制定的所有法律,并不僅僅是有關財產的。要求信托目的具有合法性,實質上是限定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管理運用財產,不允許利用信托去實現(xiàn)非法的目的,也就是只能為合法的目的理財。
2. 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
這項條件在信托法中的規(guī)定是,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信托法所稱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這些規(guī)定作為設立信托的一項重要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層意思:一是,信托是一種以信托財產為中心建立起來的法律關系,不能沒有信托財產,如果缺少了信托財產,信托就無以憑借;二是,信托財產必須是確定的,真實存在的,只有這樣,憑借其建立的信托關系才會是確定的、真實存在的;三是,用以設立信托的信托財產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只有這樣,信托財產才可能是確定的,否則,不是委托人所有的、合法的財產,它就難以有確定性;四是,可以用作信托財產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這表明在信托法第二條所指的財產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既是指有形財產,也指無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等有實物形態(tài)的財產包括在內,而依附于財產而形成的權利,即歸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權利也都列入財產范疇之中。上述關于信托財產的內容,僅是從設立信托的條件而言,有關信托財產的其他許多內容將另行闡述。
3.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形成信托關系應當有信托文件,這就是信托法所規(guī)定的,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在有些國家并不要求信托合同都采取書面形式,而我國則要求都采取書面形式,這是從有利于確定信托目的和信托當事人權利義務來考慮的,使之能明確地表現(xiàn)出來并增強確定性。雖然這是從形式上說的,但也是重要的,可以減少糾紛,或者有利于糾紛的解決。
信托文件包括書面形式的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關于對合同的書面形式的要求與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銜接的,因為合同法規(guī)定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信托法正是在這方面的規(guī)定。關于法定的其他書面文件,這是指除信托合同、遺囑以外的可以據(jù)以形成信托關系的依法產生的文件,或稱書面形式,比如證券投資基金采用的一些形式。
設立信托,采取書面形式,勢必要求有一個界定的標志,即在什么狀況下,標志著信托的成立,因此,信托法按照信托文件形式的不同對兩種情形作出規(guī)定:一種是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另一種情形是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則在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前一種情形是簽訂合同時,當事人有了共同的意思表示;而后一種情形則是一方當事人有了信托的要求并設定了一定的條件,而在另一方作出承諾之時,這就取得了一致,所以作為信托成立。
信托文件雖然不是單一形式的,但是其所載明的事項則由法律分為兩類,一類為法定記載事項,是必須載明的,另一類是自主決定是否記載的事項,可稱其為任意事項。
法定記載事項都是必要的,包含了對形成信托關系有決定意義的內容,共有五項: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4)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在信托文件中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記載的事項如:信托期限、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報酬、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信托終止事由等,這些內容固然重要,但是對其可以酌量減少也可以作增加。
4. 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
這項條件的完整意思是,設立信托并不要求都必須進行登記,但是對于信托財產,如果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的,則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只有辦理了信托登記的,該設立信托才是有效的;對于未依法辦理信托登記的,信托法所作的規(guī)定,先是要求補辦登記手續(xù),給當事人以彌補的機會,只有對應當補辦而不補辦的,才在法律上明確該信托不產生效力,即不承認設立信托的行為是具有效力的。
對于一定的信托財產需要依法進行信托登記,用意在于對其已設立信托的事實予以確認,有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但這方面,信托法只是作出了基本規(guī)定,具體操作則有待于具體化,形成進一步的規(guī)范。
5. 信托無效
信托無效,是指意欲設立信托,但其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不被法律所承認,因而是無效的。信托無效與信托的終止、信托關系的消滅、信托的撤銷都不一樣,信托無效是自始就沒有產生信托行為,而其他幾種行為則是存在過信托,但由于種種事由致使信托不存在了。
信托法所規(guī)定的下列六種信托無效的情形是與前述設立信托的條件相對應的,或者在法律原則上是一致的。信托的設立或者允許其存在,都必須有合法的、正當?shù)哪康模戏ǘǖ臈l件,否則就應當將其排除,采取使之無效的法律措施是必要的。六種信托無效的情形是: (1)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信托財產不能確定; (3)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guī)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 (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圍不能確定;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6. 設立信托的被撤銷
這是對信托設立不當所作處理的專門規(guī)定,從一定意義上講它也是否定信托設立行為的一項法律措施。信托法規(guī)定,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托;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規(guī)定撤銷信托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jīng)取得的信托利益;債權人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這些規(guī)定對債務人利用信托逃避債務的行為作出限制,合理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所以通過債權人的申請權和人民法院的撤銷權來排除設立信托中的不正當?shù)男袨?,這種行為既含有不正當?shù)哪康?,又是有欺詐性的,不應當讓這種信托有效地存在。但是在這過程中應當考慮的有兩個方面,一是需要保護善意受益人的利益,二是如果債權人放棄行使申請權的,則也有相應的處置。
7. 設立遺囑信托的特別規(guī)定
遺囑信托是根據(jù)遺囑來管理和處理財產。有關遺囑的訂立、效力等事項,不應屬于信托法的內容,而應當執(zhí)行繼承法的規(guī)定,所以信托法明確,設立遺囑信托,應當遵守繼承法關于遺囑的規(guī)定,這是法律上應有的銜接。
繼承法規(guī)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設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卑凑者@個規(guī)定,立遺囑者是可以指定其個人財產作為信托財產時的受托人的,但是這個被指定的受托人拒絕擔任,或者無能力擔任的,信托法則專門規(guī)定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托人。所以如此規(guī)定,因為遺囑是在立遺囑者死亡后生效,遺囑信托也應當是在立遺囑者死亡后才能生效,即立遺囑者死亡是遺囑信托可以生效的必要條件。這樣,另行選任受托人只能由受益人進行,但是,如果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信托法又專門規(guī)定,依法由其監(jiān)護人代行選任。信托法中除了上述規(guī)定外,還考慮到遺囑中如果對選任受托人另有規(guī)定的,則明確從其規(guī)定,這也就是尊重立遺囑者在生前對遺產管理、處理的意愿。
對于設立遺囑信托,除了有特別規(guī)定外,其他的有關一般條件的事項也都適用信托法的規(guī)定。
四、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是信托標的物,信托關系以信托財產為中心而形成,信托財產的存在在信托設立的條件中已作出規(guī)定,在信托法的信托財產一章中則對其性質、范圍、權利保護、繼承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
1. 信托財產的性質
信托財產在法律上有自己的特征,它不是一般的財產,對這種特征,信托法作出了明確的表述,就是指它是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也可以說這就是信托財產特定的性質,從法律上具體表現(xiàn)為:
一是,信托財產是由委托人因一定的信托目的而轉到受托人手中的財產,這種財產在信托成立后,委托人不能再直接管理運用。
二是,受托人因承諾信托即信托依法設立而從委托人手中取得了委托其管理運用的財產,這種財產是以受托人名義為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運用的。在立法過程中曾有意見提出,不以受托人的名義管理運用信托財產行不行,對此問題,如果以信托的法律特性衡量,受托人是不可缺少的,應當用其名義。
三是,信托財產一旦形成,就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qū)別,信托財產是以信托的方式交由他人管理的財產,未信托的財產則無此特性。
四是,信托財產是以受托人的名義管理運用的,但又不屬于是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財產。為便于表示受托人原有財產的特征,所以簡稱為受托人的固有財產。
五是,信托財產可以根據(jù)信托文件有形態(tài)上的變化,比如,信托設立之初是一幢房子,后來賣掉成了金錢,然后以貨幣買成債券,再由債券變成商品,商品又變成了另外一些不動產,財產形式幾經(jīng)轉換,雖然呈現(xiàn)出多種形式,但仍然是信托財產,信托財產的性質不起變化,仍然由受托人管理運用,受益人的權益沒有變化,這是信托財產的特征之一,有的理論稱它為信托財產的物上代位權。
以上幾點都是表示信托財產性質的,并由于這種性質還決定了信托財產的一些其他的法律特征。
2. 信托財產的范圍
依照對信托財產的性質、功能的界定,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的范圍作出規(guī)定,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信托財產中所稱的財產包括財產權利。
二是,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這樣就對信托財產所應包含的內容作出了法律上的界定,即:受托人在信托設立時所取得的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在管理運用、處分過程中轉換了形式后所形成的財產;信托財產的增值部分,或者說由其孳生的利益,都應當歸入信托財產的范圍。
三是,在信托財產的種類上,它的范圍限定在可以合法流通的財產。按照信托的性質,信托財產應當是可以流通、可以轉讓的,但又并不是所有的財產都在這個范圍內。因此,信托法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guī)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上述是從不同角度在法律上界定了什么是信托財產,什么財產應當依法歸入信托財產,什么財產可以依法作為信托財產,目的是明確信托財產的范圍,也就是依法劃定信托的標的物。
3. 信托財產的處置
這是考慮到設立信托后可能出現(xiàn)的幾種情況,涉及到信托財產及其受益權的處置,因此,信托法作出了有關的規(guī)定,幾個層次的意思為:
(1)信托財產是有獨立性的,它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互區(qū)別,所以對其處置有專門的規(guī)定,這是信托法律制度有特點的內容。
(2)信托設立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這項規(guī)定的基礎是委托人為信托的設立人,由其提供了信托財產;重要的條件是出現(xiàn)了法定的事由,委托人是惟一的受益人,在這種情況下,信托不再存續(xù),而作終止處理。
(3)與上述情況相聯(lián)系,而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也就是還有其他受益人的,即使委托人死亡或者因其他有可能使信托消失的法定事由出現(xiàn),已設立的信托仍然存續(xù),信托財產不能作為委托人的遺產或者清算財產??梢哉f,這就是信托財產獨立性在法律上的具體體現(xiàn)。
(4)委托人作為共同受益人,也就是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而還有其他受益人存在,信托存續(xù)的情況下,委托人死亡或者因法定事由消失的,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這是將信托財產與信托受益權區(qū)別開來,保護合法的信托受益權。
4. 信托財產區(qū)別于受托人固有財產
這是保證信托財產獨立性的一項基本規(guī)定,是信托制度中必須堅持的重要法律原則。信托財產是為了一定的信托目的而委托給受托人管理運用的財產;這種財產應當與受托人自己擁有所有權的財產區(qū)別開來,不能混淆,不得合為一體。因此,信托法明確規(guī)定,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qū)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在立法過程中曾有意見主張,對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不必簡稱為固有財產,而稱之為自己的財產。后來經(jīng)過研究,考慮到受托人在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在受托人的同一名義下存在著兩種應當相區(qū)別的財產,所以分別用信托財產、固有財產這兩個詞來表述,表示不同的法律性質。
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不同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對于兩者的區(qū)別,特別是兩者之間的一些非常重要的法律關系,信托法作出了下列明確規(guī)定:
(1)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這項規(guī)定表明,信托財產是受托人受他人委托而管理運用的財產,并非是自己擁有所有權的財產,因此,對于受托人來說,信托財產在受托人死亡時不能作為其遺產繼承,也就是信托財產不能被列為繼承對象;如果受托人是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不再存續(xù)下去,也就是終止其受托人身份時,信托財產不能與受托人自己擁有所有權的財產一樣列為清算財產,債權人不應主張以信托財產償債,委托人、受益人的權益應當受到保護,受托人不得乘機侵占信托財產。
(2)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消。這項規(guī)定的立法基礎仍然是保障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是屬于信托財產范疇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是固有財產范疇的,兩者不能混淆,不得抵消,如果發(fā)生抵消,那就可能是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變成了其固有財產,這在各個種類的信托中都是不允許的,維護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在信托制度中是一個普遍的原則。
(3)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這是保障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又一項法律原則,它所要求的是,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都是相互獨立的,有獨立的權利,獨立的利益,也有獨立的責任,各自的義務,在由同一受托人以同一個名義管理運用、處分時,也不能混同、抵消。受托人有責任將管理運用、處分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的權利和義務分清。只有將信托財產獨立性具體體現(xiàn)到每一個委托人的信托財產上,這種獨立性才是可操作的,真正維護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這實際上就表明信托財產這樣一個特點,即信托財產處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它們來源于不同的委托人,雖然這時并不是一個個獨立的法人,但是它們都是在同一個受托人名義下一個個獨立的個體,有各自的不應混淆的權益。
5. 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zhí)行及其例外
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區(qū)別于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也區(qū)別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因此,委托人、受托人的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財產的,所以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zhí)行是一般的原則,但是在設立信托前已產生的權利和由于處理信托事務而產生的債務是要除外的。信托法對于一般原則作出肯定,同時對除外情形作出規(guī)定,這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保障了受益人的權益,也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信托法的規(guī)定核心在于,除法定的情形之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zhí)行,而對法定的情形只限于四種,有其中之一的才可以對信托財產強制執(zhí)行。四種可以除外的法定情形為: (1)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信托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nbsp; (2)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的; (3)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這四種情形是在保障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基礎上,考慮了防止以信托為手段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明確了信托財產本身所應承擔的責任,對于其他除外情形,只限于法律的規(guī)定,從而排除了以其他方式作出影響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決定。
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zhí)行的原則和除外情形皆由法律規(guī)定,對于違反這些規(guī)定而強制執(zhí)行信托財產的,信托法明確了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這是對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又一層法律保護。
五、信托當事人--委托人
委托人是信托關系中三個不可缺少的當事人之一,或者說他并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當事人,在信托法中對他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作出規(guī)定時,是以信托作為一種借助他人進行理財?shù)闹贫葹榛A來考慮的,在這個基礎上形成了委托人的特定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主要的內容為:
1. 委托人在信托關系中的法律地位
信托關系是一種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如果不以一些特定的財產設立信托,信托關系便無以產生。委托人是信托財產的提供人,是以其合法所有的財產設立信托的,也就是委托人以其擁有所有權的財產為了一定的目的委托他人進行理財。所以,委托人是以信托財產提供人的身份在信托關系中確立其法律地位的。正由于信托財產來自于委托人,所以委托人是信托的設立人,當然,設立信托并不是委托人獨自的行動,需要與他所信任的人簽訂信托合同或者形成其他信托文件,這樣委托人便是不可缺少的一方當事人,在這過程中委托人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是明確的。雖然不同種類的信托可以有不同的具體形式,但委托人作為信托財產提供人的法律地位是不變的,并由此產生了相應的權利義務。
2. 委托人的資格
什么人可以作為委托人,應當具有兩項基本條件:首先是要有享有所有權的可以信托的合法財產,沒有這種財產便沒有成為委托人的前提條件;其次,委托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能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的人。這樣,委托人是信托財產的所有者,同時,又是能夠以自己的意志行為依法支配自己享有所有權的財產。當然這里并不排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他們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由于委托人所應具備的條件,這就決定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有資格作為委托人,法人也是有資格作為委托人的,如果其他組織具有了前述條件,也是有資格作為委托人的。所以,在信托法中明確規(guī)定,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這項規(guī)定既是法律上對委托人資格的要求,又是在很寬的范圍內允許符合條件的委托人設立信托。
在信托法中對委托人資格的規(guī)定,沒有限定委托人必須是一人或者是兩人以上,這意味著委托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兩人以上而成為共同委托人。
3. 委托人的權利
在信托作為一種理財制度發(fā)揮其作用時,委托人雖然是以一定的信托目的而設立信托的,但是他作為信托財產的提供者,為了其合法利益和受益人的利益,應當是有相應權利的,因此,信托法中對委托人規(guī)定了以下四種主要的權利。
(1)委托人有知情權
信托法規(guī)定,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這幾項內容的規(guī)定,目的在于保證委托人有比較多的知情權,并能以法定的方式知悉和掌握發(fā)生的事實,以利于委托人對信托財產的運作情況實施監(jiān)督。當然,這里所規(guī)定的知情權,并未含有委托人可以直接處理信托財產或者去直接處理信托財產運作中具體事務的內容,法律上的界限是清楚的。
(2)委托人有權要求調整信托財產管理方法
信托財產管理方法是一個內容豐富的概念,它可以包括許多種可以選擇的用于信托財產管理的方法,但是,方法的選擇應當適合信托財產的具體情況,有利于實現(xiàn)信托目的,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按照這樣的原則,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就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信托目的、受益人的利益進行必要的調整。對此,委托人由于是設立信托,確定信托目的,直接關注受益人利益的當事人,應當對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的選擇和調整有較大的發(fā)言權,也就是在法律上應當讓其能施加影響,行使一定的權力。所以信托法規(guī)定,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施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這項規(guī)定對委托人要求調整信托財產管理方法的特定條件和具體權力作出界定,既防止隨意地要求調整管理方法,又保障了委托人所應有的權利。
(3)委托人的申請撤銷處分權
在已設立的信托中,如果出現(xiàn)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的情形,或者由于受托人違背管理職責、處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情形,委托人出于維護其信托財產的要求,法律上應當準許其采取一定的行動,提出維護其相應的利益的主張。因此,信托法作出如下的幾項規(guī)定:一是,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也就是賦予了委托人對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有通過司法程序給予否定的權利;二是,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這是針對前述兩種行為的,無論是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還是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都有可能導致委托人提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shù)囊?,這應當是委托人的一項權利;三是,該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這是對以惡意取得信托財產者的追究,也就是對違法處分和惡意取得信托財產的,法律不予承認并予以追究,這樣規(guī)定是必要的,保護了信托財產的合法權益;四是,對于委托人的前述申請權,自委托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所以作這樣的時限規(guī)定,是考慮了信托財產管理的特點,對于委托人來說,則是其放棄了可以行使的權利。
(4)委托人有依法解任受托人的權利
信托是一種以信任為基礎委托他人理財?shù)闹贫龋腥擞袡噙x擇自己所信任的受托人,建立信托關系,但是這種關系會起變化的,如果一旦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這時委托人對受托人不再繼續(xù)是信任的,信托的基礎動搖,委托人則有權依法采取行動。信托法對這種行動規(guī)定了兩種方式、兩種有所區(qū)別的權力:一是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解任受托人,這是以信托文件為根據(jù),委托人行使權力;二是由委托人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這是委托人有申請權,最后的決定權在人民法院,當然這種申請權是有重要作用的,因為它是以法定的方式提出了解任受托人的主張,表明了受托人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
六、信托當事人--受托人
受托人在信托關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信托法中不但以專門一節(jié)對其進行規(guī)范,而且條文數(shù)量較多,占到整部法律條文量的四分之一。對受托人的規(guī)范,除了在其他章節(jié)中多處涉及外,受托人一節(jié)主要是明確其資格和基本的權利義務。
1. 受托人的資格
受托人是接受委托,按照信托文件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處分的人,因此,是需要有一定能力的,這種能力可以稱之為受托能力,也就是是否有受托能力成為是否可以作為受托人的前提條件,或者說在法律上對受托人資格的要求主要是對其受托能力的要求。
信托法規(guī)定,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這就是信托作為理財制度,是需要與不同的專業(yè)相聯(lián)系的,當然也就需要有不同的專業(yè)能力,對此在法律上很難作出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但是對受托人最基本的、最主要的能力要求,是其能以自己的行為從事信托活動,享有權利,承擔責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沒有資格充當受托人的,對于自然人是這樣要求的,對于法人則是要求其是依法設立的,取得法人資格。
中國的信托法適用于民事、營業(yè)、公益信托活動,這幾種信托對受托人的要求除有特別規(guī)定外,允許既可以由自然人擔任,又可以由法人擔任。這里所指的特別規(guī)定,就是在對信托活動的管理中,國家可以限定某些范圍的信托只能由法人擔任受托人。正是考慮了這種需要,因此,在信托法中明確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受托人的條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這項規(guī)定里所包含的意思至少有兩層:一層意思是,如果某些信托需要法人組織擔任受托人的,則法律、行政法規(guī)可以對法人組織的設立和接受信托的范圍作出規(guī)定;另一層意思是,某些信托對受托人特別是法人擔任受托人的,需要有特定的專業(yè)能力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對受托人的特定條件作出規(guī)定。可以作出的這種規(guī)定因信托法中肯定了上述“從其規(guī)定”的方式,而使法律與法律之間,規(guī)范信托關系的法律與國家對信托活動實施管理之間是相互銜接的,相互溝通并且協(xié)調。
2. 受托人的義務
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shù)?,受托人承擔著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重要責任,具有比較大的權力,因此,也應當履行比較嚴格的義務,這種義務應當是確定的、必須履行的,所以信托法對受托人的基本義務作出了規(guī)定,使之成為法定的義務,定型化了的義務。
受托人的基本義務有:
(1)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這是受托人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也是受托人必須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他必須以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作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根據(jù),不能超越,也不能背離,從法律上是這樣要求,在受托人的具體活動中也必須遵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這是遵守信托文件的基本目的,也是受托人所應當追尋的目標,最大利益就是受托人有義務盡最大的努力管理運用好信托財產,取得最佳效果。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還有一層直接的意義,就是受托人任何時候都應當將受益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絕對不允許將自己的利益置于與受益人的利益相沖突的地位,甚至將自己的利益優(yōu)先于受益人的利益,這種利益關系的規(guī)定,對受托人來說是定型化了的義務。
(2)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這項法律規(guī)定中所包含的受托人應盡的義務,內容是比較廣泛的,但是是有確定性的,它對受托人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法律上的規(guī)范。首先要求受托人恪盡職守,也就是受托人是受托代人理財?shù)?,必須忠于職守,履行職責,管理運用、處分好信托財產,符合信托目的,不得有失職守;第二是受托人必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這四方面的要求是各有其含義的,也是緊密結合成一體的,它具體體現(xiàn)在受托人履行其職責上。誠實是要求受托人忠誠、切實地履行職責,忠實地對待其他信托當事人的利益;信用是要求受托人信守自己的承諾,重視信譽,不得違反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謹慎是要求受托人慎重、嚴謹?shù)靥幚硇磐惺聞眨芾硇磐胸敭a,重視信托財產的安全,避免由于自己的過失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有效管理是要求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是有效率的、能增值的,為受益人謀取應得的利益。法律對受托人的上述義務作出規(guī)定,就是要求受托人在處理信托事務時,將道德規(guī)范與法定義務結合為一體,成為規(guī)范自身行為的重要標準。
(3)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法的規(guī)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如果受托人違反這項規(guī)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這是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財產時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就是除了依法取得報酬外,受托人管理運用信托財產只能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也在其中,甚至是用自己的利益去否定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利,那就必須將這種利益歸入信托財產,也就是歸入受益人的利益,不承認受托人所獲得的不法利益,明確地保護受益人的利益。這種保護是受托人的義務,受益人的權利。
(4)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些法定的義務是受托人所必須履行的,或者說是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第一,信托財產只能是受托人受托管理的財產,不是受托人所有的財產,但是信托財產又在受托人的管理之下,因此,法律規(guī)定受托人不得借機侵占,不得將由其管理的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這也就是受托人有義務保證信托財產的安全、完整;第二,如果出現(xiàn)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情況,受托人有義務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這就是受托人有義務將信托財產恢復到受侵害前的狀態(tài),包括恢復到原有的權利狀態(tài);第三,由于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就應當承擔其侵害行為造成的后果,有義務對信托財產的損失予以賠償。上述所指的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都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實質上就是要求受托人履行對信托財產受侵害后應盡的義務。
(5)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規(guī)定或者經(jīng)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的除外。這是考慮到受托人既管理信托財產又有自己的財產即固有財產,從而具有雙重身份,并且在信托財產中還有不同委托人的區(qū)別,因而對這幾種財產之間的交易應當加以限制,防止交易的不公平,并引致對其中某一種財產的損害。這是信托財產管理中的一項必要規(guī)則,也是受托人應盡的義務。當然,限制這種交易并非是絕對禁止這種交易往來,如果在特定的條件下,受到嚴格的審查或者控制,仍可進行有限制的交易,所以明確了信托文件另有規(guī)定或者經(jīng)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的除外。如果受托人違反上述規(guī)則,發(fā)生受限制的交易行為,導致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則有義務賠償損失,即承擔賠償責任。
(6)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這就是受托人有保存資料的義務。
(7)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這就是受托人有依法報告的義務,所報告的內容在信托法中作出基本規(guī)定,具體的內容則可以依法在信托文件中或者有關的管理規(guī)定中作進一步的規(guī)定。
(8)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上述八項是信托法有關受托人一節(jié)中規(guī)定的內容,都是受托人的基本義務,除此之外,還在信托法的其他章節(jié)有涉及受托人義務的內容,也是應當重視的。下面是關于分別管理和自行處理信托事務方面的規(guī)定,也是受托人應履行的義務,為了敘述方便,單獨進行分析。
3. 信托財產分別管理
這是受托人受托管理信托財產必須遵循的重要規(guī)則,其目的是從制度上保持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由于分別管理是需要嚴格執(zhí)行的,并且是強制實施的管理措施,因此,由法律作出規(guī)定,作為受托人的法定義務。
分別管理的作用在于,作為同一受托人的名義下有幾種相互獨立的信托財產,在它們之間不能混淆其權益,并要求能清楚地計算各自的利益,當然還要防止往往在混淆中出現(xiàn)的種種弊端。分別管理的規(guī)則適用于以下兩方面:一是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二是受托人必須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這兩方面的分別管理嚴格劃開了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的權益,同一受托人管理的不同委托人信托財產的權益。分別記賬是分別管理的關鍵手段,分別記賬就是分別記載發(fā)生的經(jīng)濟事務,分別反映信托財產的運行狀況,分別計算其經(jīng)濟上的損益。
4. 受托人自行處理信托事務
這是受托人的又一項應當履行的義務,它產生于信托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委托人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才將財產委托給他管理的,而這種信任都會具體到受托人的聲譽、能力、知識等方面,因而受托人在承諾信托后,就應當由自己處理信托事務,而不應再轉由他人來處理信托事務,這是通行的規(guī)則,也是受托人的義務。對于這項規(guī)則可以有例外的情況,或者說有法律允許的例外情況,即:信托文件另有規(guī)定,也就是事先有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受托人則可按信托文件規(guī)定辦理;另一種情況是受托人有不得已事由的,也就是受托人由于有自身難以控制的一些事由,比如受托人有病是嚴重的,不能自行處理信托事務,這種情況下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對于受托人自行處理信托事務的規(guī)則,并不是絕對的都由其個人直接處理,如果受托人是自然人的,他可以請一些人員起輔助作用,如果是法人的,則按法人組織的內部分工處理。
對于受托人依法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理的,其責任的承擔,則按受托人應當自行處理信托事務的規(guī)則來確定,也就是委托他人代理的,其責任仍由受托人承擔,所以信托法規(guī)定,受托人應當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這從受托人是信托關系當事人這個角度看,受托人也應當承擔這種責任,信托法明確了這種責任,有利于保護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有益于受托人慎重地對待委托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事宜。
5. 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產生于共同信托,這就是某一項信托并不限于只有一個受托人,而由幾個受托人共同接受也是可以的。同一信托由兩個以上的受托人接受的為共同信托,共同信托的受托人為共同信托人。同時,信托法為共同信托人的權利義務作出了規(guī)定,明確了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內容為:
(1)為共同受托人作出界定,也就是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為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才是共同受托人,二是同一信托的受托人為兩個以上的才能構成共同受托人。
(2)共同信托應當由共同信托人共同處理信托事務,這是一般的規(guī)則,但是信托文件如果規(guī)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托人分別處理的,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對某些具體事務才允許在信托文件中規(guī)定可以分別處理,而對共同信托的重要事務還是確定由共同信托人共同處理。
(3)共同受托人共同處理信托事務,意見不一時,如果信托文件中有處理這種情況的規(guī)定,則按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辦理;如果信托文件中未作這種規(guī)定的,則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決定。
(4)共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于這種債務應當視為是共同信托人的共同債務,各個共同受托人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即負有連帶責任的各個受托人作為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5)第三人對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托人同樣有效。這是明確共同信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又一層法律關系,即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只對共同受托人之一作出即為有效,不必向共同受托人逐個地作出。
(6)共同受托人之一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托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項規(guī)定將共同受托人作為一方當事人,是一個整體,共同接受信托,共同處理信托事務,共同承擔責任,其中的某一個受托人的責任就是共同受托人中其他受托人的責任。即使由受托人分別處理具體事務產生的責任,也因為這是共同的授權,所有共同受托人應同樣的承擔責任。
6. 受托人的權利
受托人得到委托人的信任,受托理財,除了在信托文件中所賦予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權利外,在信托法中還規(guī)定其有取得報酬和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這兩項權利的產生和實現(xiàn)都有具體的條件,主要內容為:
(1)關于取得報酬的權利
在信托法中首先明確規(guī)定,受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這項規(guī)定立足于受托人可以取得報酬,但是不一定都必須有報酬,尤其是民事信托中很多是沒有報酬的,只有營業(yè)信托中一般都有報酬,所以法律規(guī)定是否有報酬及報酬的具體內容都以信托文件為準,按照所約定的執(zhí)行,這是有關報酬的第一項規(guī)則。
第二項規(guī)則是,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約定的,經(jīng)信托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可以作出補充約定。這是給信托當事人在報酬問題上有一定的靈活性,即使事先未作約定,還可以作出補充約定,只要是信托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就行,避免了那種事先未作約定就一律不得收取報酬的劃一做法,實際上這種劃一的做法未必是完全符合信托的需要。
第三項規(guī)則是,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報酬,在這項規(guī)定中表現(xiàn)出了兩個條件,尤其是增加補充約定而未作約定的這個條件后再明確不得收取報酬就較為合理。
第四項規(guī)則是,信托文件中約定的給予受托人的報酬,可以經(jīng)信托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增減其數(shù)額。這是在約定有報酬的基礎上,對報酬數(shù)額可作變動,依法調整受托人與其他信托當事人的利益關系。
第五項規(guī)則是,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這項規(guī)則的內容表明,只有受托人履行了法定義務才能享有收取報酬的權利,信托法對此規(guī)定了特定的條件,也就是受托人的報酬是由信托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只有出現(xiàn)了必須由法律加以制約的情況,法律才作出專門規(guī)定,明確受托人享有的權利是以其履行義務為前提的。
(2)關于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span>
受托人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菍π磐卸缘?,這種權利的產生是有法定條件的:第一,所產生的費用、債務應當是由信托財產承擔的,也就是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皆在分別管理中屬于信托財產的范疇,從財產性質上都是信托財產的權益和責任,因此,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第二,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債務,但是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作了先行支付,或者說該項費用、債務并非是應由受托人固有財產承擔的,而由受托人先以其固有財產墊付了,從而產生了受托人對信托財產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span>
為了進一步界定受托人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乐惯@種權利被不正當?shù)氖褂?,信托法還規(guī)定,受托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托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上述兩方面的規(guī)定是將信托財產與固有財產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加以區(qū)分,明確受托人應有的權利。兩種財產之間各有其責,不得相互侵占,這項法律原則應當堅持,但在操作中會存在一定的復雜性,關鍵在于依法界定清楚。
7. 受托人職責終止
受托人職責終止是某個受托人不再作為受托人,這與信托終止是不同的,受托人職責終止不等于信托終止,但是,信托終止卻會導致受托人職責的終止。
受托人職責的終止,會有不同的原由,信托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職責終止: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這是受托人生命的終止,必然地導致其職責的終止。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是受托能力的喪失,從而不再具有作為受托人的必要條件,其職責也就隨之終止。
(3)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這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受托人不再作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存在,或者已經(jīng)沒有作為受托人的能力,因此,終止其作為受托人的職責。
(4)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資格喪失。這是受托人依法不再存在或者失去作為受托人的資格,從而不能再繼續(xù)履行受托人的職責。
(5)辭任或者被解任。這是依照信托法的規(guī)定,設立信托后,經(jīng)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辭任;信托法還規(guī)定,依照法定的事由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隨著受托人的辭任或者被解任,其職責終止。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這是由于在信托法中還難于將導致受托人終止職責的各種法定情形一一列舉齊全,同樣需要考慮的是隨著信托的發(fā)展,實踐的豐富,還有若干新的情況出現(xiàn),應當在法律上作出反映。
受托人職責終止,無論是由于上述的何種情形,與其直接有關的人員都應當妥善保管信托財產,辦好交接事宜,因此,信托法明確規(guī)定,受托人職責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監(jiān)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托財產,協(xié)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務。這項規(guī)定就是為了保護信托財產,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確立更替受托人時應有的一些秩序。
在信托法中還對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兩種特定情況作出規(guī)定:
一是,上述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六種情形中,有后四種情形之一的,被終止職責的受托人應當有辦好移交手續(xù)的責任和其他需要由其承擔的責任,因此,信托法專門規(guī)定,受托人有信托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職責終止的,應當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報告,并向新受托人辦理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的移交手續(xù);受托人所作的處理信托事務的報告,經(jīng)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認可,原受托人就報告中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這項規(guī)定中對被終止職責的受托人的責任作出界定,是為了保護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為了防止原受托人有不正當行為并且一時難以發(fā)現(xiàn)而借此逃避責任,因此,又明確,原受托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即不解除其責任。
二是,共同受托人之一職責終止的,信托財產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這是考慮共同受托人是一個整體,其中某個受托人職責終止,并不是這個整體的職責終止;當然,某個被終止職責的受托人仍然要承擔應由其單獨承擔的責任。
在有關受托人義務的法律規(guī)定中,還有一項重要的規(guī)定,就是確定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這項規(guī)定的含義是清楚的,涉及到受托人的義務,也涉及到受益人的權利,但它們都以信托財產為基礎來確定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七、信托當事人--受益人
在信托關系中,受益人成為信托當事人中不可缺少的一方,這是信托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在信托法中給信托作出定義時即明確規(guī)定,信托是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或者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這里所稱的特定目的,可以說是一種特定的受益人、特定的利益,并不是受益人利益以外的什么利益,所以它只是一種表述上的區(qū)別,而實際上是一致的。信托關系就是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組成的法律關系。
1. 受益人的地位和資格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在信托法中被確定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這也就是在設立信托時被指定享有信托行為所產生的利益的人,或者是在信托過程中被依法確定享有信托收益權利的人。這種享有信托收益的權利被稱作信托受益權,它的享有者就是受益人。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正是由于他所享有權利決定的,或者說,受益人身份和他所享有的權利是密不可分的。
誰可以享有信托利益,也就是誰有資格作為受益人,當然這是根據(jù)信托文件確定的,有具體的對象或者特定的范圍,但都必須是具有權利能力的人,所以信托法規(guī)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蛘哒f,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都有資格依法成為信托關系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
在信托當事人中,對于受益人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信托法作出了專門的規(guī)定,以反映和確定他們相互之間公正合理的權益關系,防止不正當?shù)男磐行袨?。所以,一是明確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惟一受益人,這主要是由于委托人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持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并不排斥他自己以其所有權而獲得受益權,比如以信托關系為基礎形成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可以作為委托人投入資金,也可以作為受益人享有其收益;如果信托財產不是出自某一個委托人,而在其他信托中指定這個委托人作為受益人的,只要這項信托受益權具有合法性,就不必加以限制。二是明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惟一受益人,這里有兩點考慮,也就是受托人即使代人理財,如果其他的信托中指定其作為受益人的,這是不應受到限制的,就是可以作為受益人;另一種情況,如果這個受托人在一項信托中是由他自己作為受托人的,再要由他自己作為這項信托的受益人就要受到限制,也就是不能作為惟一受益人,不應形成既代人理財又將全部收益歸己的格局,這樣會導致一些不正常的信托行為。
2. 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這是受益人的基本權利,或者說是受益人權利的集中體現(xiàn),在信托法中對此作出有關規(guī)定是必要的,不僅使之規(guī)范化,而且在規(guī)范中得到有效保護。主要內容為:
(1)享有權利的起始。這就是受益人從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如果在信托文件中另有規(guī)定的,則從其規(guī)定,這就是受益人從什么時候開始享有信托利益,須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信托文件規(guī)定,而不能由受益人自己確定,也不能由受托人來定。
(2)享有權利的限定。前面已經(jīng)提及,受托人有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與此相對應,受益人只應以信托財產為限而享有信托利益,因為受益人的權利是以受托人承擔的義務為前提的,信托受益權是以信托財產為限產生的權益,超出這個限定而存在的其他一些權益已不是信托受益權的范疇,則是屬于另外的一些法律關系。信托利益,簡單地說就是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所產生的利益,這種成果應當歸屬于受益人,受益人的權利應當是充分地享有這種成果。
(3)共同受益人的權利。共同受益人就是共同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關鍵在于如何共同享有這種權利,針對現(xiàn)實中存在的兩種情況信托法作出了規(guī)定:一是在信托文件中已對共同受益人分享信托利益的有關事項作出規(guī)定的,則按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辦理;二是在信托文件中沒有對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作出規(guī)定的,則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這項規(guī)定所體現(xiàn)的內容是,信托利益歸屬于共同受益人,在各受益人之間按信托文件的安排分配,未作安排的則依法分享,即由法律規(guī)定平均分享,對此各受益人無權由自己來決定信托利益份額的。
(4)信托受益權的享有及所受限制。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權,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也有一定的限制。信托法對此作出了兩項規(guī)定:一是明確受益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其信托受益權可以用于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guī)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除外;二是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除外。在這兩項規(guī)定中都對受益人的權利作出一定的限制,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與一定的信托目的有關,使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與信托目的的實現(xiàn)聯(lián)結在一起。
3. 受益人權利的放棄
這是要確立一些相應的規(guī)則,就是受益人依法享有信托受益權,同時也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當然,放棄這項權利是以享有這項權利為前提的,不享有也就無所謂放棄。所以實質上是當某個受益人在有權享有信托利益時,是否享有則根據(jù)受益人自己的意愿作出抉擇。
如果受益人是決定放棄信托受益權的,信托法則針對這種行為以及由其導致的變化作出了以下規(guī)定:
(1)明確規(guī)定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
(2)如果是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信托終止,這種法定的終止是由于失去受益人而不再具備信托存在的條件。
(3)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而仍然存有受益人,信托未被終止,對于被放棄的信托受益權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即:第一,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人;第二,其他受益人;第三,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
4.受益人權利與委托人權利的行使
為了保護受益人的權益,因而在信托法中,確定委托人所享有的權利受益人也可以享有,所以信托法明確規(guī)定,受益人可以行使信托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權利。這也就是受益人與委托人同樣享有知情權,有權要求調整信托財產管理方法,有權申請撤銷對信托財產的處分行為,有權依法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當受益人行使這些權利,與委托人意見不一致時,解決的辦法從法律上說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然這也就是意味著還可以有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信托的變更、終止
信托作為一種受人之托,代人理財?shù)闹贫?,在其設立后是可以根據(jù)情況的變化變更有關事項的,也可以根據(jù)一定的條件使信托終止。為了使信托變更、終止的行為規(guī)范地進行,因而在信托法中對有關規(guī)則作出規(guī)定,也就是使信托的變更、終止有法可循。在前面已敘述的內容中,有些是涉及信托變更、終止事項的,與這一部分有聯(lián)系,而在信托法的信托的變更與終止一章中,主要的規(guī)定是:
1.解除信托
信托法規(guī)定,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托。實際上這是一種與自益信托聯(lián)系在一起的權利,也就是委托人將自己作為受益人而設立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設立這種信托的基本原因是委托人借助于他人的理財能力使自己獲得收益,因此,這種信托的解除應當是較為方便的,并且是取決于委托人的意愿,當然在信托文件中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這也并非是否定了委托人的權利,而是著眼于委托人的行為應當是規(guī)范的,已作出的承諾不得隨意變更。
2. 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信托受益權
這是在設立信托后的重要變更行為,因此,由法律作出規(guī)定,主要內容是,設立信托后,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這四種情形為: (1)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3)經(jīng)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在這四種情形中,有的是出現(xiàn)了不正常的信托行為,有的是出于受益人的意愿,有的則是事先約定的行為,都可以作為變更信托事項的根據(jù)。在信托法中還規(guī)定了上述四種情形中有第(1) 、(3) 、(4)項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實際上就是取消了信托受益權,因為信托已不存在,就無信托受益權可言。
3. 信托的存續(xù)
在本文中一再強調信托是以信托財產為中心形成的法律關系,信托財產是有獨立性的,從而也就直接決定了信托有相對的獨立性,信托的存續(xù)不單純依賴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存亡和進退,而取決于是否仍有必要委托他人管理運用信托財產。因此,信托法明確規(guī)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這項規(guī)定的實質內容就是表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上述重大變化都不是信托終止的直接原因,也就是信托的存續(xù)不受這些變化的影響,不能單純地以這些變化作為終止信托的理由。所以作這樣明確的規(guī)定,就是為了維護信托的獨立性,有助于信托的依法存續(xù)。對于信托的存續(xù),如果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則從其規(guī)定,也就是可以視為除外的情況。
4. 信托終止
信托終止是信托的結束,它與前面提及的信托解除有所區(qū)別,信托終止一般是指信托的完成,而信托解除則意味著信托尚未完成但中途解散。當然,從信托終止、信托解除都是信托消滅這個意義上,它們又是有聯(lián)系的,信托解除也是一種終止的行為。在信托法中對信托終止的有關事項作出規(guī)定是必要的,有下列幾方面的規(guī)范。
(1)信托終止的法定情形
這也就是有下列六種法定情形之一的,信托終止。這六種情形為: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終止事由發(fā)生;信托的存續(xù)違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經(jīng)實現(xiàn)或者不能實現(xiàn);信托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信托被撤銷;信托被解除。這些情形的出現(xiàn),意味著信托行為依法終止,信托不再存續(xù)。
(2)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的結束必然要確定信托財產如何歸屬,在信托法中規(guī)定了兩種歸屬途徑:一是信托終止的,信托財產歸屬于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人;二是信托終止而信托文件對信托財產的歸屬未作規(guī)定的,則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
(3)信托財產歸屬的有關事項
信托終止,信托財產的歸屬確定后,有關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或者在變化過程中,針對這種情況信托法對相關事項作出了規(guī)定,即:
一是,明確規(guī)定信托財產的歸屬依法確定后,在該信托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托視為存續(xù),權利的歸屬人視為受益人。這也就是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尚未轉移到權利歸屬人之手,受托人仍然負責管理信托財產,處理信托事務,視同信托依然存在,已被確定的權利歸屬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受益人。信托轉移過程所需時間,法律未作規(guī)定,可以由交接當事人確定,如果有關方面作出規(guī)定,則依照其規(guī)定。
二是,信托終止后,人民法院依據(jù)信托法的規(guī)定對原信托財產進行強制執(zhí)行的,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zhí)行人。這就是信托財產被依法確定歸屬于誰,誰就成為被執(zhí)行人。
三是,信托終止后,受托人依照信托法的規(guī)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信托財產中獲得補償?shù)臋嗬麜r,可以留置信托財產或者對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這項規(guī)定的立足點是受托人的合法權益應當?shù)玫奖Wo,并應有合理的保護措施和明確的責任承擔者。
5. 信托事務清算報告
這是與結束信托事務的行為聯(lián)系在一起的法定文件,或者說是一個法定的程序。信托法規(guī)定,信托終止的,受托人應當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托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這項規(guī)定確定了信托終止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受托人的義務,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受托人的責任解除和承擔,它對結束信托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制度,以保證有秩序地終止信托行為。
九、公益信托特別規(guī)定
中國信托法的適用范圍是包括民事、營業(yè)、公益信托活動的,因此,上述關于調整信托關系,規(guī)范信托行為的一系列基本規(guī)定是適用于這三類信托活動的,但是公益信托與民事、營業(yè)信托相比,又有其特點,因此,信托法中對單立公益信托一章,作出若干特別規(guī)定,所以在該章的開始即明白寫出,公益信托適用本章規(guī)定,本章未規(guī)定的,適用信托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這也就是對公益信托,在信托法中有特別規(guī)定適用特別規(guī)定,未作特別規(guī)定的則適用一般規(guī)定,包括信托法中的規(guī)定及其他相關法律中的規(guī)定。
有關公益信托的特別規(guī)定,主要為下列內容:
1. 公益信托的界定
公益信托是以促進社會公眾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或者說設立公益信托的目的就是舉辦社會福利事業(yè),造福于社會公眾。這種信托的一大特點在于它的公益性,而不是以謀取私人利益、謀取盈利為目的。公益事業(yè)的范圍可以是十分廣泛的,但與公益信托聯(lián)系在一起卻需要有具體的界定,因此,信托法規(guī)定,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托,屬于公益信托: (1)救濟貧困; (2)救助災民; (3)扶助殘疾人; (4)發(fā)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yè); (5)發(fā)展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 (6)發(fā)展環(huán)境保護事業(yè),維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7)發(fā)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yè)。對于這個界定的范圍,在立法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失之過寬,經(jīng)過研究認為還是符合社會公益事業(yè)性質的,同時與已制定的公益事業(yè)捐贈法所作的界定也是一致的。
在對公益信托作出法律上的界定后,由于這種信托是為公共利益而設立的,受益的是社會公眾,因此,信托法明確規(guī)定,國家鼓勵公益信托。同時為了保證這種信托的公益性,還明確規(guī)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這是在界定公益信托的基礎上,保證公益信托性質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法律措施,或者說是衡量是否為公益信托的極為重要的標志。
2. 公益信托的設立
公益信托關系到社會公眾利益,公益信托的信托財產往往是以集合體的形態(tài)存在的,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往往是不特定的,公益信托的存續(xù)期限不少是長期性的。由于公益信托的這些特點,因而對其設立及受托人的確定有特定的要求,就是公益信托的設立和確定其受托人,應當經(jīng)有關公益事業(yè)的管理機構批準,并且同時規(guī)定,未經(jīng)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的批準,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義進行活動。這些規(guī)定明確了公益信托的設立程序,也對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為作了否定。
3. 關于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
在信托法中出現(xiàn)這樣一個機構的名稱,主要是為了對公益信托進行必要的管理的需要,這種管理體現(xiàn)了國家對社會事務管理的職能。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從其確定性來說,是指國家依法設置的對公益事業(yè)實施管理的機構,比如,對救濟貧困、救助災民事業(yè)實施管理的民政機構,對發(fā)展教育、文化、體育事業(yè)實施管理的教育機構、文化機構、體育機構,對發(fā)展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實施管理的衛(wèi)生機構等。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對公益信托的管理原則和管理事項由信托法作出規(guī)定,主要的如:
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對于公益信托活動應當給予支持,這是管理中應當貫徹的積極原則,它是國家鼓勵發(fā)展公益信托方針的具體體現(xiàn)。
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應當檢查受托人處理公益信托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這是對公益信托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重要內容,或者說是法定的事項。因此,又具體規(guī)定,受托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經(jīng)信托監(jiān)察人認可后,報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核準。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經(jīng)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批準,不得辭任,這是比一般受托人的辭任多了一道批準程序。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或者無能力履行其職責的,由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變更受托人,這就是將變更公益信托受托人的權力授予了管理機構。
公益信托成立后,發(fā)生設立信托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可以根據(jù)信托目的,變更信托文件中的有關條款。這是賦予了管理機構很大的權力,也是必要的權力。
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違反信托法的規(guī)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對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促使其依法行事,也是對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
4. 公益信托監(jiān)察人
這是為監(jiān)督公益信托事務處理,維護受益人權益而專門設置的,信托法專門規(guī)定,公益信托應當設置信托監(jiān)察人。信托監(jiān)察人的產生采取由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如果在信托文件中未作規(guī)定,則由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指定。
信托監(jiān)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這是表明信托監(jiān)察人有一定的獨立采取行動的能力。
對于受托人所作的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需經(jīng)信托監(jiān)察人認可后,才能報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核準,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5. 公益信托終止
公益信托由于性質上和運作上的特點,因而對其終止也規(guī)定了特別的程序,以及對信托財產的特別處理,主要有下列三點:
一是,公益信托終止的,受托人應當于終止事由發(fā)生之日起15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
二是,公益信托終止的,受托人作出的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應當經(jīng)信托監(jiān)察人認可后,報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核準,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這項程序比一般信托更為嚴格,更重視發(fā)揮信托監(jiān)察人和管理機構的作用,這與公益信托受益人是不特定的有關。
三是,公益信托終止,沒有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或者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經(jīng)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批準,受托人應當將信托財產用于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組織或者其他公益信托。這項規(guī)定中所體現(xiàn)的法律原則是,公益信托具有公益性,在其終止后處置信托財產仍然堅持以公益為目的,立足于繼續(xù)用其為整個社會公眾謀取福利。
最后,需要說明幾點:
中國制定信托法,立足于調整信托關系,規(guī)范信托行為,建立并逐步完善信托法律制度,這是適應了社會經(jīng)濟的現(xiàn)實需要,有利于改革和發(fā)展,同時也考慮了現(xiàn)階段的信托立法條件,符合實際情況,這是這部法律的基本之點。
運用這部法律所規(guī)范的信托關系,從事信托活動,有一部分是需要建立信托機構的,在當前尚未制定信托業(yè)法的情況下,因而規(guī)定了受托人采取信托機構形式從事信托活動,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這樣使信托法的實施與信托業(yè)的操作銜接了起來。
由于發(fā)展階段和實踐經(jīng)驗的限制,信托法僅對某些規(guī)則作了基本規(guī)定,或者是留有一定的空間,以待逐步補充完善,但是這并不影響這部法律的實施,更不影響這部法律作為信托的基本規(guī)范所起的作用。
?。ň幷咦?原文標題為《第一部分 緒論 信托關系規(guī)范化及其現(xiàn)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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