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5-10-29 08:15 | 來源:新華網(wǎng) 2012年02月13日 10:50:50 | 查看:1312次
在廣州,拾金不昧或?qū)⒂袑嵸|(zhì)獎勵。正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guī)定》提出: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在拍賣后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愿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廣州相關部門稱,拾金不昧者應有報酬請求權(quán)。
廣州的新規(guī)定無疑可理解為,落實《物權(quán)法》相關規(guī)定的具體方案。但即便如此,公眾的疑惑也未能稀釋。一方面,關于“拾金不昧”,當今早已有了模式化的置評標準;而另一方面,從法理維度、從可行性角度思考,該規(guī)定亦令很多人擔憂。
有必要厘清的是,“失主可自愿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終究不過是一條倡議性規(guī)定。就約束效力而言,大致與某些
口頭呼吁相差無幾。而唯一與之不同的是,該規(guī)定至少保障了,拾得人要求回報的權(quán)利——盡管受領人支付獎勵與否不被強制,但拾得人請求報酬的行為已被“規(guī)定”支持。那么顯而易見,“拾金求酬”自此絕不會被追責。
新規(guī)對“報酬請求權(quán)”的明確,無非旨在降低“拾金求酬”的法律風險。推演開去,因為“拾金求酬”風險降低,所以更多人愿意送還失物換取收益?誠然,基于經(jīng)濟人假設,一定的貨幣激勵當能誘發(fā)善行。然而不能忽視的是,所謂“報酬請求權(quán)”并非直接的金錢利益,而不過僅是賦予拾得人追逐利益的機會……“報酬請求權(quán)”能給拾得人帶來多少實利,其實難以預期!
此等間接的經(jīng)濟激勵,想必不會激發(fā)太多善行。當一些人擔憂,過度強化“報酬請求權(quán)”,會斷送國人拾金不昧的傳統(tǒng)之時,另一些人則直言,對“還金有償”零碎、片面、欲言又止式的支持,絲毫不會助力于社會風氣的凈化和升華。在上述完全相左的兩種意見中,孰是孰非實難定論。而超越此類無解的爭論,另一些基本性命題反倒存在厘清的可能。
首先,所謂“報酬請求權(quán)”,正當性來源是“拾得人因保管、返還、拍賣和變賣遺失物支出了費用”——故而歸根結(jié)底,其仍是一種遵從“有所出必得有所償”的邏輯,而全然不是一種針對善行本身的附加獎勵;其次,一種空憑道德支撐起的拾金不昧傳統(tǒng),與一種要求回報的拾金不昧新風,其實根本沒有高下之分。兩者之別,僅在于所處背景不同,前者誕生于信奉人心的時代,后者則發(fā)軔于高舉市場之手的年代。
現(xiàn)實來看,“報酬請求權(quán)”遠不同于“還金有償”,而即便“還金有償”又何足怪哉呢?(然玉 原題:報酬請求權(quán)不等于“還金有償”)
發(fā)表評論
網(wǎng)友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