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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方:少年張鑫垚救人 該不該認定為見義勇為?(2圖)

發(fā)布時間:2014-12-30 17:59 | 來源:益網 2014-12-15 15:03:19 | 查看:5592次


最近,遼寧15歲少年張鑫垚的救人行為不能申報“見義勇為”稱號而引起了廣泛的爭議。

  最近,遼寧15歲少年張鑫垚的救人行為不能申報“見義勇為”稱號而引起了廣泛的爭議。今年4月,遼寧省錦西工業(yè)學校學生張鑫垚在校門右側人行道上,正與傷了腳而倚著電線桿的女同學劉安婷說話時,突然看到一輛黑色轎車在劉安婷背后猛沖過來。在此千鈞一發(fā)之際,張鑫垚用盡全身力氣將劉安婷推出2米多外,他自己卻被撞得面朝下趴在地上。劉安婷只是皮膚擦傷,而張鑫垚經搶救三天三夜才脫離生命危險,但顱骨顱底等多處受重傷,右眼目前處于失明狀態(tài)。張鑫垚本可以第一時間躲開,但他卻奮不顧身地推開劉安婷。學校積極協(xié)助其親屬為他向遼寧葫蘆島市連山區(qū)綜治辦等部門申報“見義勇為”稱號,然而8月26日,鑒于遼寧省綜治辦、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的主管領導都明確表示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稱號,連山區(qū)綜治辦做出了不予認定張鑫垚的見義勇為申請的決定。理由是由于未成年人還不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因此不鼓勵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更不應該對未成年人的見義勇為行為進行大肆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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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副部長王世明接見中國好人網創(chuàng)辦人談方教授

  到底該不該授予張鑫垚“見義勇為”稱號呢?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又該如何認定呢?筆者認為應該授予張鑫垚“見義勇為”稱號,這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一、少年張鑫垚的救人行為完全符合見義勇為的本質屬性和基本特征

  見義勇為,在字面上,按照《現(xiàn)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就是“看到正義的事情奮勇地去做。”在本質上,見義勇為,就是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勇敢地同違法犯罪分子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張鑫垚在車禍中奮力推開劉安婷的行為,顯然是屬于為保護他人而奮不顧身地勇敢救人的行為,是符合上述見義勇為的本質屬性。

  不過,要最后認定張鑫垚到底是不是見義勇為,還要看他是否同時具備見義勇為的5個基本特征:

  一是利他性。即是為了保護社會和他人。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或者自然災害做斗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張鑫垚完全是為了保護同學而不是自己。

  二是危險性。就是說要冒著一定的危險,主觀上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奮不顧身。張鑫垚就是冒著被肇事車撞擊的危險而奮不顧身推開同學劉安婷,否則劉安婷的后果就不堪設想。

  三是非職務性。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而張鑫垚既不是當班警察也不是執(zhí)勤軍人,只是學生,沒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要求他一定要救人。

  四是非監(jiān)護性。即救助者對被救助者沒有監(jiān)護義務。負有監(jiān)護義務的人,如父母親或者其他近親屬等,對被監(jiān)護人實施的救助行為不屬于見義勇為。而張鑫垚與被他救的劉安婷只是普通同學,他們之間沒有監(jiān)護與被監(jiān)護的關系。

  五是非責任性。被救助者所處于的危險與救助者沒有關系,即不是救助者造成的。而被救助者劉安婷的危險顯然是肇事司機造成的,與張鑫垚無關。

  顯然,少年張鑫垚救助同學的行為完全符合見義勇為的本質屬性和所有基本特征,理應被認定為見義勇為。

  二、少年張鑫垚的救人行為也完全符合國務院和有關部委對見義勇為的界定

  雖然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出臺全國統(tǒng)一的見義勇為法規(guī),但是,按照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等七部門在2012年07月26日公布的《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的規(guī)定,張鑫垚救助同學的行為也應該認定為見義勇為。

  該《意見》把見義勇為界定為“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雖然張鑫垚未成年,但他也是公民,不能排除在見義勇為主體之外。

  三、當?shù)鼐C治部門不授予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稱號的理由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jù)

  按照張鑫垚所在的遼寧省的地方法規(guī)乃至中央有關部門,都根本找不到“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稱號”的法律和政策依據(jù)。而且,廣東、福建、四川等多地都曾給未成年人評過“見義勇為”稱號,其中很多都比張鑫垚小,有的才12歲。就在張鑫垚見義勇為申請不被認定后的第2個月,貴州畢節(jié)市年僅14歲的少年王佳龍還被中央文明辦評為“見義勇為”中國好人榜。

  雖然以前的《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有過“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條款,但已被2013年8月2日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修訂稿刪除了,并同時增加了“鼓勵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進行見義勇為”的規(guī)定,而張鑫垚救助同學的行為完全符合他們鼓勵的“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

  怎么可以只憑主管領導的一句話就否定少年見義勇為的認定申請呢?

  四、再其次,授予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稱號恰恰也是我國正式啟動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法治保障”的需要。

  “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法治保障”不僅僅表現(xiàn)在保護未成年人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也應該表現(xiàn)在依法保護未成年人作為公民的義務和權利,包括榮譽權。

  最后,如果我們只是一味地強調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鼓勵、不提倡、不表彰的“三不主義”,那造成的結果是什么呢?要么是未成年人乃至整個社會越來越明哲保身、越來越冷漠,應該救的、可以救的,未成年人不能去救,逼得未成年人養(yǎng)成“見死不救”,同時令那些“不聽話”而要見義勇為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屬因為得不到合理的說法而傷心,甚至因為見義勇為而死得不明不白,豈不怪哉?

  其實,不鼓勵、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與授予“見義勇為”稱號是兩碼事。而且,籠統(tǒng)地提不鼓勵、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也不合適,因為見義勇為雖然存在一定的危險,也不是說一定會受傷、致殘甚至犧牲,而且有的時候如果一個未成年人本來有能力見義勇為,卻沒有見義勇為,就可能出現(xiàn)更大更多的傷害或者犧牲,也可能因此招來社會批評和良心譴責。

  因此,與其簡單、籠統(tǒng)地提不鼓勵、不提倡甚至禁止和否定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倒不如像去年通過的《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修訂稿提出的那樣,“鼓勵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進行見義勇為”,對未成年人加強見義勇為的指導、特別是珍惜生命的教育、見義勇為時量力而行、保護自我的意識和技術培訓,減少不必要的傷害和犧牲。這對成年人要何嘗不是?實際上,成年人見義勇為受傷、致殘甚至是犧牲的更多。

  簡單地提不鼓勵、不提倡甚至禁止和否定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僅無助于未成年人的鍛煉成長,也是不利于我們這個社會對見義勇為這個今天變得稀有的資源的保護和鼓勵。

  文/中國好人網創(chuàng)辦人、總干事、華南師范大學公益慈善研究生導師、教授:談方 漫畫/焦海洋 繪

(責任編輯: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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