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4-05-31 14:17 | 來源:番禺日報 2009年2月26日 A6版 | 查看:1983次
□本報記者 袁 輝 簡錦儀
案情回放:
羅某于2004年8月入職廣州某公司任業(yè)務員。2008年10月,羅某在前往某商場洽談業(yè)務時,發(fā)現(xiàn)兩名歹徒駕駛兩輪摩托,在大街上搶奪一女士的金項鏈后逃逸。羅某見狀后追趕歹徒,在追趕過程中,遭歹徒推搡撞在路邊電線桿上,造成骨折,后來住院治療一個月,花費了一萬多元醫(yī)療費,因歹徒搶奪案沒有破獲,羅某于是向公司提出享受工傷待遇,公司認為羅某受傷與工作無關,不同意承擔該筆費用。雙方爭執(zhí)不下,羅某向勞動部門投訴。
律師說法:
廣東華譽律師事務所鄭賢春律師分析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見義勇為行為造成傷害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見義勇為受到傷害是否可視同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論,事實上見義勇為完全符合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負傷視同工傷的規(guī)定,應視同工傷,傷者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j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勞動部《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fā)〔1996〕266號]第八條規(guī)定,職工從事?lián)岆U、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豆kU條例》及《試行辦法》均未對見義勇為受傷是否視同工傷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從該條規(guī)定的立法宗旨來看,均是指職工從事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負傷視同工傷,很顯然見義勇為的行為就是制止違法犯罪,為了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那么因此受傷當然應視同工傷。這一點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也有類似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另參照《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受指派參加搶險救災、防治疫病或者因見義勇為等維護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受到傷害或者感染疫病的,視同工傷;山東省《淄博市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管理辦法》首次以法規(guī)的形式將因見義勇為而傷亡者認定為工傷?!稄V州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因見義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按規(guī)定發(fā)給在職傷殘補助金,確實無法安排工作的,讓其離崗退養(yǎng),并按規(guī)定發(fā)給離崗退養(yǎng)費。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給予辦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或者參照工傷有關規(guī)定發(fā)給補助金。
本案中,羅某作為不負有法定或約定救助義務的公民,在工作期間,為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冒著較大的人身危險,挺身而出,積極實施救助,為在工作期間見義勇為的行為,理應享受工傷待遇。
(責任編輯: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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