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1-07-22 20:22 | 來源:四川在線 2021-7-17 10:10:32 | 查看:2901次
作者:丁家發(fā)
因救同飲伙伴溺亡,到底算不算見義勇為?兩年前,河南省濮陽市清豐縣18歲學生王亞威為救下水伙伴,兩人雙雙溺亡。此后,家屬開始為王亞威申請“見義勇為”評定。然而,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表示,王亞威下水救人的行為雖值得肯定,但屬于履行法定義務。對此,清豐縣評委會兩次作出不予評定決定,但其決定很快又被濮陽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予以撤銷。近日,清豐縣評委會作出了第三次不予評定決定。王亞威家屬已于7月13日就第三份決定書向市評委會提起復核,并希望由市評委會直接作出認定。(7月16日《中國新聞周刊》)
見義勇為,一般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制止正在發(fā)生的違法、涉嫌犯罪的行為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河南省18歲學生王亞威下水救一同飲酒的小伙伴,兩人雙雙溺亡。然而,其家屬三次申報“見義勇為”評定,連續(xù)三次都被否決,關鍵的問題在于是其救人是否屬于法定義務。筆者認為,有限的法定義務不該否定“見義勇為”,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公正評定。
2019年7月10日上午,同鄉(xiāng)青年劉某某邀約王亞威及另外三人去其家里玩。當天中午,五人前往當?shù)匾患绎埖瓿燥?,其間均有飲酒。飯后,劉某某提議到河邊摸魚,一行人遂到河邊玩耍。王亞威在發(fā)現(xiàn)劉某某溺水后,未及脫掉衣服便下河救人,最后兩人不幸雙雙溺亡。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三次不予認定見義勇為的理由是,王亞威下水救人的行為雖值得肯定,但屬于履行法定義務。也就是說,縣評委會一而再否定其“見義勇為”,就是咬定其下水救人屬于法定義務,即便第二次的不予評定決定被市評委會撤銷,要求查清事實,重新作出評定,但縣評委會依然“不改初衷”,第三次還是對王亞威的“見義勇為”進行了否決。
不可否認,司法實踐中,同飲人在喝酒過程中和喝酒之后,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而在律師看來,救助義務也應有一定的界定范圍,雖然先行一同飲酒行為產(chǎn)生了救助義務,但它不能以等量或超出等量的代價為基礎,當時王亞威完全可以在岸邊打電話報警或呼救,但其選擇主動下水救人,明顯超越了義務范圍,應認定為主動的施救行為,符合見義勇為的標準。而根據(jù)《民法典》第1176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因而,舉重以明輕,劉某某溺水,王亞威并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而酒后救人,也不應該影響見義勇為的相關認定。
“不救者無罪,救人者成了法定義務”,顯然是不公平的。見義勇為目前還沒有全國性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一些地方制定了地方性規(guī)定,如浙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山東省《見義勇為保護條例》,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等等。而在一些法律法規(guī)里,對見義勇為僅有零散的規(guī)定,如《民法典》和《工傷保險條例》,但由于缺乏統(tǒng)一規(guī)定,各地認定標準不一,甚至出現(xiàn)互相矛盾的情況。但不管怎樣的認定標準,都應當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來評定。我國對“見義勇為”持鼓勵、保護的態(tài)度,不能讓“勇為者”吃虧,更不能讓他們“流血又流淚”。王亞威下水救人獻出了寶貴的生命,其有限的法定義務,不該作為否定其“見義勇為”的依據(jù)。如果這種舍生救人的行為,都無法評定為“見義勇為”,還有什么公平、正義可言?
評定“見義勇為”,一定要力戒教條主義、官僚主義,有關部門應根據(jù)實際情況作出公正評定,充分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利益。期待當?shù)卣J真對待這起引發(fā)廣泛關注和熱議的事件,能在第四次作出一個令公眾滿意的評定結論。
發(fā)表評論
網(wǎng)友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