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0-01-19 01:22 | 來源:公益時報網(wǎng) 2010-1-11 | 查看:1825次
■ 劉義杰
2008年8月21日,鄭州一大學生扶起一位老太,老太當時稱被撞傷腰,有多位證人稱其是碰瓷,但老太稱不會訛人。2009年12月28日,法院判學生賠償老太7.9萬元,并稱因不能判定雙方責任各負擔一半。該學生希望找到目擊證人,并表示再遇到類似事情會走開不再理睬。
此報道出來后,遭到了網(wǎng)友們的強烈譴責,幫助他人反而遭遇“敲詐”,這類事情再三發(fā)生,引發(fā)了嚴重的道德危機。在筆者看來,造成這一現(xiàn)象的主因是法律機制的不完善,李凱強幫助老人卻被判賠償更是說明了這一點,這類道德上的模范不僅得不到法律的認可與表揚,反而在法律上遭遇敗訴,無疑是道德與法律碰撞下的道德失敗。二七區(qū)法院的做法有為了斷案而斷案,只計較機關成本,忽略社會成本之嫌。
社會一方面呼吁民眾做道德的標兵,另一方面卻又不給予道德模范法律上的幫助,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畸形的悖論。在上述案件中,2009年12月28日,二七區(qū)法院給李凱強下達了一份判決書中,有這樣一句“調(diào)查取證認定,無法查證是由李凱強還是宋某其中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而造成的,根據(jù)公平原則,法院認為,原告宋某的損失合理部分由雙方各承擔50%較妥?!?/P>
在判決書中,我們可以看出此判斷缺乏科學性,既然無法認定李凱強是責任人,憑什么就判決其賠償呢?什么叫“原告宋某的損失合理部分由雙方各承擔50%較妥”?顯然,對于此案,二七區(qū)法院是用畸形的道德扼殺正義的道德,二七區(qū)法院的做法不能不讓筆者猜測,其將受傷老太作為了弱勢群體,給予道德上的照顧,卻忽略了李凱強是道德上的弱勢群體,更需要提供幫助。
二七區(qū)法院的盲目判決只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使好人不再敢做好事。試想,作為社會最后保障的法律都感情用事,而不是依靠科學的依據(jù)和證據(jù)來說話,這怎么能不讓社會道德徹底崩潰呢?二七區(qū)法院的判決,只會使道德成為最終的犧牲品,人人自危。
(責任編輯:孫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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