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8-06-16 14:20 | 來源:新京報 2018年06月16日 第A08 | 查看:1358次
14歲時與他人用腰帶勒死女黑車司機,自首后促成同案犯歸案;同案犯被判死緩
劫殺女司機的侯某(左)和沈強在法院受審。二中院一審判決侯某死緩,沈強有期徒刑8年。二中院供圖
2010年,時年14歲的沈強伙同剛滿18歲的侯某等人以租車為名,在搭乘何某的轎車時將其暴力殺害,搶得手機及500余元財物后棄車逃跑。由于現(xiàn)場證據(jù)缺失,嫌疑人一直未能受到法律制裁。
去年5月8日,沈強主動投案交代了當年劫殺女司機的事實,并促成侯某歸案。新京報記者昨日了解到,今年6月13日,北京市二中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侯某死刑緩期執(zhí)行,作案時未成年并在7年后自首的沈強因搶劫罪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
女司機被劫殺 因缺證據(jù)嫌犯獲釋
2010年3月24日下午3點左右,北京市大興警方接到報警,亦莊附近某小區(qū)發(fā)現(xiàn)一輛黑色比亞迪轎車,車內(nèi)仰臥著一具女尸。
經(jīng)鑒定,死者死亡時間在兩天前,系受鈍性外力作用導致窒息性死亡。轎車車門為關(guān)閉狀態(tài),但沒有鎖,警方在該車門窗處分別提取了6組指紋。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34歲的死者何女士自四川老家來京后,做保姆、開超市還貸款買了房,案發(fā)前半年何某拿駕照,開黑車接活還房貸。
根據(jù)指紋比對,比亞迪轎車上提取的指紋與在廣東的侯某的指紋吻合。
2013年8月21日,偵查人員在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zhèn)則徐社區(qū)新河畔大排檔門口將侯某抓獲。侯某對搶劫殺害何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供述稱還有王某一同作案。但警方發(fā)現(xiàn),案發(fā)時王某遠在河北省邯鄲市臨漳縣臨漳鎮(zhèn),沒有作案時間。
因只有口供而無其他證據(jù),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于2014年8月31日對侯某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同年9月2日,侯某獲釋,案件也就此中斷。
另一疑犯自首 案件“塵埃落定”
去年5月8日早上6點,22歲的沈強來到北京市朝陽區(qū)新源里派出所投案自首。在一個網(wǎng)吧擔任網(wǎng)管的沈強對民警說,其和侯某搶了一輛黑出租,殺了女司機。
13歲就來北京打工的沈強供述,事發(fā)時他只有14歲,剛剛辭職,認識了同樣不想工作的侯某,并兩人商量去“搞點錢”?!案泓c錢的意思就是去搶劫?!鄙驈姼嬖V警方,他和侯某前往北京西站打算搶黑車司機,并且商定如司機反抗就用腰帶勒。
案發(fā)當晚,兩人在車站廣場附近等了很長時間,最終注意到了正在攬活的何女士。
沈強回憶,凌晨一兩點鐘,女司機開車行駛到亦莊地區(qū),侯某讓何女士停車,掏出刀讓其交錢,在何女士喊叫時,侯某和他用腰帶勒住對方的脖子,直至何女士不再掙扎。
沈強說,他摔碎了車上的導航儀,翻出500元和一枚戒指,“但戒指是銅的,干這么大的事兒才拿到這么點錢,我們覺得丟人,后來沒再聯(lián)系過”。
沈強的投案,印證了侯某此前的供述,也使這起案件最終“塵埃落定”。去年8月12日,被通緝的侯某在廣東省東莞市再次歸案。
少年潛逃7年 稱被同一噩夢折磨
今年4月26日上午10點,北京二中院開庭審理侯某、沈強搶劫案。
此案開庭時,何女士72歲的母親來到法庭,老人向兩名被告人提出要求共計賠償180余萬元。何母稱,女兒出事后為等待兇手歸案,她和老伴為此案在北京呆了8年,夫婦倆一直以撿廢品為生。
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律師杜福海為沈強辯護。
杜福海告訴新京報記者,在看守所會見時沈強說,潛逃的7年時間里,他經(jīng)常做同一個噩夢,“夢里一個女人說,你為什么還不去自首?”巨大的心理壓力最終促使沈強投案自首。
侯某和沈強受審時均表示認罪和后悔,并對被害人家屬表示道歉。鑒于案發(fā)時沈強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公訴方建議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沈強個人成長經(jīng)歷極其特殊,希望法院考慮其經(jīng)濟困難的現(xiàn)實處境,酌情從輕或減輕量刑?!倍鸥:=榻B,沈強小學時輟學,11歲進工廠打工、做反串演員;2008年,12歲的沈強開始輾轉(zhuǎn)于北京和天津,以打工為生。
【判決】
自首者被判8年 同案犯判死緩
二中院審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侯某、沈強伙同他人(另案處理)經(jīng)預謀搶劫后,以租車為名搭乘被害人何某駕駛的黑色比亞迪牌轎車,當行至北京市大興區(qū)亦莊鎮(zhèn)某小區(qū)附近時,侯某沈強用腰帶猛勒何某頸部,致何某機械性窒息死亡。侯某沈強等人搶得何某的手機及人民幣500余元等財物后棄車逃離現(xiàn)場。
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侯某被抓獲歸案,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2014年8月31日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決定不起訴,后于同年9月2日釋放。2017年5月8日,被告人沈強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同年8月12日,被告人侯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共同犯罪中積極參與,并非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不應認定為從犯,沈強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侯某和沈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致人死亡,二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侯某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鑒于侯某在第一次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第二次歸案后雖推卸罪責但當庭亦認罪,并表示以自己全部積蓄退賠被害人家屬,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可不立即執(zhí)行。
沈強犯罪時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且沈強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予減輕處罰。
法院根據(jù)侯某與沈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搶劫罪判處侯某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沒收全部個人財產(chǎn);以搶劫罪判處沈強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1年并處罰金16000元。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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