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7-03-30 22:13 | 來源:中青在線 2017-03-26 15:45 | 查看:5474次
◆ 今 日 之 聲
張坤:
面對10多位壯漢辱母,站在“兒子”的立場上,法官也好,警察也好,將心比心,不知是否能受此之辱?如此情境中義憤之下刺死辱母者,相信這樣的“兒子”有千千萬萬,這是具有最基本孝心的兒子發(fā)自內(nèi)心的本能,是血氣方剛的兒子最直接的本能。此舉雖與具體刑法難合,卻與人間良法可容,有關部門重新展開的調(diào)查,帶來了新的希望和啟迪。
《禮記》云:“儒有可親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殺而不可辱也。”作為一個人,不僅要活個面子,還要活口氣,活個氣節(jié),特別是個弱者,不僅要為敬孝盡心盡責,還要在法治缺位時挺身自衛(wèi)。
自古以來,人間大法對于這樣的“兒子”總是網(wǎng)開一面,法容孝子。有的取決于皇恩浩蕩,有的取決于良法善治。
《春秋.公羊傳》中云:“子不復仇,非子也”。連孔子也在被子夏問及如何報父母之仇時,要誓“斗”之。千百年來有不少“法容孝兒”的先例。譬如東漢的董黯殺了侮辱他母親的人,然后向官府自首,漢和帝聞其孝心,寬恕其殺人之罪。
良法容孝子,是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心中更應充滿正義,良法更應理性包容,目的更應重視社會作用。法的作用可分為規(guī)范和社會兩大類。規(guī)范作用是從“法是調(diào)整人們行為社會規(guī)范”這一角度提出來的,而社會作用是從“法在社會生活中要實現(xiàn)一種目的”角度來認識,規(guī)范作用是手段,社會作用是目的。
良法容孝子,要理性考慮“義憤殺人”防衛(wèi)過當?shù)闹饔^因素,也要審視涉嫌無賴黑惡等“逼上梁山”的客觀原因。當然在具體執(zhí)法過程中,所有判斷殺人此舉偏激與否的輿論都僅供參考,最后的判決,考驗著以人為本、依法行政的程序與智慧,即便相“容”,也要從法理法律層面,拿出足以令人信服的正義理據(jù),或者做出正義的修訂。
良法容孝子,要實事求是結合司法過程“親歷性”和“經(jīng)驗主義”,研判能“容”的程度,一方面“人命關天”保護不可侵犯的生命權,一方面體現(xiàn)“法律也是善良的藝術”。
最高檢察院已派員開始調(diào)查辱母殺人案:將審查于歡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wèi),警察是否存在失職瀆職。相信下一步依法行使審判權,能做出更加合法、合情、合理的判決。
道不遠人,法更不遠人,在憲法的框架內(nèi),任何修正、修訂和調(diào)整,都是良法善治的必然,都是天意民心的所向。
◆ 相 關 新 聞
NEWS·1
山東源大工貿(mào)有限公司辦公樓(右),于歡及其母親曾在這里被催款團伙控制、侮辱,最后釀出了血案。(圖片來源:南方周末)
事發(fā)山東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發(fā)輿論高度關注,而于歡是否構成正當防衛(wèi)或成最大的爭議點。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發(fā)現(xiàn),警察介入4分鐘后就離開了拘禁于歡母子的辦公室,而 于歡被催債者拿椅子杵到退無可退,才拿起了刀。
在經(jīng)歷6小時的煎熬后,23歲的于歡拿起水果刀,刺向糾纏許久的催債者。這些“不速之客”最終一死三傷,而于歡本人也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無期徒刑。
?。〒?jù)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
NEWS·2
最高檢調(diào)查辱母殺人案:將審查于歡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wèi)
近日,媒體報道山東省聊城市于歡故意傷害案即“辱母殺人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高度重視,已派員赴山東閱卷并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匯報,正在對案件事實、證據(jù)進行全面審查。 對于歡的行為是屬于正當防衛(wèi)、防衛(wèi)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zhí)法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將依法調(diào)查處理。
?。〒?jù)最高人民檢察院)
?。〒?jù)@山東高法官方微博)
今天中午,山東省公安廳官方微博@山東公安通報“辱母殺人案”,26日上午已派出工作組調(diào)查“辱母殺人案”的民警處警情況。
?。〒?jù)@山東公安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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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評論|刺死辱母者被判無期:請給公民戰(zhàn)勝邪惡的法律正義
文 / 歐陽晨雨
這是一則讓人出離憤怒的新聞報道。
女企業(yè)家蘇銀霞曾向地產(chǎn)公司老板吳學占借款135萬,月息10%。她在支付本息184萬元和一套價值70萬元的房產(chǎn)后,仍無法還清欠款。在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后,催款人杜志浩脫下褲子,當著蘇銀霞兒子于歡的面,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當接到報警前來處理此案的警察離開接待室時,情急之下的于歡摸出一把水果刀將杜志浩捅死,另造成兩人重傷,一人輕傷。之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
3月25日,《南方周末》刊發(fā)文章《刺死辱母者》在網(wǎng)上刷屏,引發(fā)輿論熱潮。
如果沒有于歡情急之下持刀行兇的死傷,這只是一起由民間借貸糾紛導致的普通“非法拘禁案”。但是,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夾雜其中的“辱母情節(jié)”手段之卑劣,性質(zhì)之惡劣,可以說近年來無案出其右,既造成了1死3傷的后果,也挑戰(zhàn)了公眾的社會道德和公平認知。更重要的是,此案的審判結果,并沒有如辯護律師及眾人所預料的那樣,以“防衛(wèi)過當”來認定,也就是“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什么不能認定為“防衛(wèi)過當”,對被告人處以更輕的刑罰呢?當?shù)胤ㄔ航o出的理由是,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當時的人身自由雖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jīng)]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jīng)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于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故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
的確,刑法上正當防衛(wèi)的成立,將“防衛(wèi)的緊迫性”作為核心要件,其要義在于兩個方面:一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二是不得不制止侵害。從法院的認定看,恐怕還是認為防衛(wèi)達不到“不得不為”的程度。問題在于,“沒有人使用工具”,被告人及其母親就沒有現(xiàn)實危險嗎?當“極端手段污辱”都已經(jīng)出現(xiàn),誰能預料,不法分子接下來還會采取什么更惡劣、更危險的侵權行徑?
誠然,“派出所已經(jīng)出警”,但警察僅提醒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了房間。應當說,這種有限的執(zhí)法方式,并沒有達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被告人及其母親的人身危險依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尋求救濟無望的被告人情緒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的確符合“不得不為”的要求,只不過“超過必要限度”。當然,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出現(xiàn)“死亡1人”等情形,有關執(zhí)法人員已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
其實,除當天的案情外,審判機關還應綜合考量的重要情節(jié)是,對方一些前置情形的“違法性”,也就是具有“黑社會背景”,以及“高利貸”“非法拘禁”等行為。這些事實不僅從側面印證被告人的激憤之舉實屬“不得不為”,還能證明其本人的“主觀惡性”較低,從而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更有利的判決。
法律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行為,目的是要鼓勵公民采取必要措施與不法侵害作斗爭,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彌補公力救濟之不足。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將“超過必要限度”的“門檻”抬高,施以無差別的“對待”,只會使公民抗爭邪惡的勇氣遭受遏制,從而與正當防衛(wèi)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樹常青”。同樣,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溫度的。任何執(zhí)法不當與裁判不公,都是對法律精神的背叛與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經(jīng)上訴,期待在即將到來的二審中,司法機關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實現(xiàn)排除社會危害性與阻止刑事違法性的統(tǒng)一,彰顯法律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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