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6-11-29 10:22 | 來源:新華日報 2015年8月26日第14版 | 查看:424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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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在四川達州市達川區(qū)公安分局,3名2013年扶老人被訛的小孩獲得5000元獎勵,兩名辦案民警也獲3000元獎金。該獎金是由民間基金提供的好人獎勵,公益組織負責人稱,“給好人發(fā)獎就是讓好人做好事之后,不再受到委屈,證明他們不‘傻’?!?/p>
2013年11月15日,江至云、楊芝鴻和余洋3個小孩在樓下玩耍,看見有個老婆婆在不遠處摔倒,3人將她扶起,老人卻抓住小孩,說自己是被他們撞倒的。次日,老人出院,家人將其背到江至云家,要求賠償醫(yī)藥費,并在江家住了兩天,孩子家長被訛走1100元。事后,3家人均承受了較大精神壓力,生活也受到不小的影響。
(8月25日《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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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管系統(tǒng)“委屈獎”
2014年10月, 武漢一環(huán)衛(wèi)女工在制止車窗拋物時,被一男性寶馬車主連扇兩記耳光,環(huán)衛(wèi)女工面部紅腫并向警方報案,隨后城管委向這名女工頒發(fā)1000元“委屈獎”。
2、公交系統(tǒng)“委屈獎”
2014年11月12日,成都的34路公交車司機馮師傅避讓其他車輛時,被一名小車車主誤會為“甩盤子”,該車主沖上公交車指著他鼻子罵,并打了他一拳。馮師傅面對毆打并沒有還手,而是在對方離去后打電話報了警。他所在的201車隊事后給他頒發(fā)“委屈獎”。成都至少有25個車隊自行設(shè)立“委屈獎”,獎金從100元到200元不等,專門頒發(fā)給在工作中受到委屈的公交司機。
3、環(huán)保系統(tǒng)“委屈獎”
2015年4 月18日,南京一家環(huán)保協(xié)會為鎮(zhèn)江老農(nóng)陳榮方頒發(fā)全國第一個環(huán)?!拔劇保悩s方因舉報當?shù)仄髽I(yè)噪音擾民惹上官司,協(xié)會被其不顧自身安危保護環(huán)境之精神打動頒發(fā)該獎。
(頂)獎勵扶人被訛并非雞肋
這件塵埃落定的往事,曾給當事人帶來精神負擔,給公眾留下陰影。事情過去26個月,還有人記得這三個被訛詐的男孩,本身很有意義。
從根本上來說,“扶人委屈獎”是以獎勵表彰的方式來實現(xiàn)社會道德的自我救贖,盡管獎勵數(shù)額并不大,卻有積極的意義。對孩子個人而言,“委屈獎”不僅僅還孩子一個清白與公道,更為重要的是,暗示孩子扶助行為的正確性與不容置疑性,勉勵教育孩子在以后的人生旅途中繼續(xù)做好事、行善事。
有網(wǎng)友認為給三男孩戴上的榮譽光環(huán)是“雞肋”,不僅于事無補,還讓獲獎?wù)呦萑敫游?、尷尬的境地。對于“委屈獎”?yīng)就事論事,對三男童來說,“委屈獎”給他們的是安慰、褒獎,是欣慰、感動;對男童父母而言,獎勵更不會動搖他們教育孩子“做好事、行善事”的初衷。要看到這種獎勵所起到的積極作用和社會效應(yīng),看到獎勵對正義的呼喚和對人性丑惡的甄別,而不是糾纏于被扶老人及其家屬與社會正義不相吻合的“個性”行為。只有站在獎勵男孩積極的一面,才能看到獎勵的意義;而一味指責訛詐者的不恥行為,則所有人都會沉浸在那一段糾結(jié)的氣氛里,“做好事、行善事”將成為人們艱難的選擇,文明的公序良俗也將難以重新建立。
顯然,民間力量給受委屈的三男童發(fā)“委屈獎”,與政府部門是否對訛詐行為予以懲罰,性質(zhì)不同,社會效果也不同。社會公眾沒有權(quán)利對被扶的老人訛詐等有違法律或道德的行為私設(shè)刑罰。個人和社會組織所能做到的,是對真善美和假丑惡的甄別,并以自己力所能及的方式褒獎好人善事,直接或者間接地表達對假丑惡行為的不滿與鞭撻。
頒發(fā)“委屈獎”就是要“扶”民眾一把,讓他們在關(guān)鍵時刻能及時伸出溫暖之手,讓好人在社會上越來越受到尊重,改變大眾“做好事沒好報”的心理狀態(tài),讓正義得到伸張,讓符合人們心理需要、積極向上的行為越來越多。 卞廣春
(踩) 嚴懲訛人者才是王道
按常理來說,時隔兩年能得到不菲的獎金是一件好事,值得高興??蛇@筆5000元“委屈獎”卻讓人難以釋懷?!拔劇眾檴檨磉t,無法治好孩子以及整個社會因“扶不扶”而受的內(nèi)心創(chuàng)傷。
很難想象,這三個孩子日后還敢去扶摔倒的老人,也很難想像平白無故惹了一身麻煩的家長日后會怎么教育孩子,是否更多的人不敢再學(xué)雷鋒做好事??梢該Q位思考一下,有多少人愿意為了這5000元獎金而去蒙受本可避免的“委屈”呢?答案恐怕不容樂觀的。更何況,這樣的“委屈獎”不過是民間公益組織發(fā)放的,具有偶然性。
顯然,給好人獎勵是必要的,但這并不能代替對所謂壞人的懲罰,長此以往,只會不斷抬高隨手行善的門檻,讓每一個人都成為冷漠的施害者與受害者。打破這種惡性循環(huán),就需要對作惡者予以必要的懲戒,使其代價遠大于訛詐可能帶來的收益。
發(fā)放“委屈獎”不過是“揚湯止沸”,遵循法律法規(guī),對訛詐者進行懲處才是“釜底抽薪”之道。首先,應(yīng)該明確,老人雖然年紀大,但這不是免受處罰的理由。一個扶老人被訛詐事件,其帶給扶人者的傷害并不輕,假若訛詐成功,扶人者還要承擔經(jīng)濟損失。法律應(yīng)該明確此類情況,老人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如無法履行行政拘留的法律懲戒,可以考慮以罰金替代。其次,加大此類行為的違法成本,讓訛詐得來的好處,抵不上一次違法付出的代價,那些借摔倒牟私利的人才會有所顧忌。再次,一線執(zhí)法者面對此類事件,堅持執(zhí)法公正也很重要,有一份證據(jù)說一份話,避免誤傷人們的善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救人免責和追究訛詐者責任的法律是對好人的最好保障,也是對心懷不軌者最有效的震懾。如果不通過嚴厲的懲處從根源上杜絕訛詐者的僥幸心理和陰謀詭計,再多的“委屈獎”都不能阻止訛詐者的丑行,再多的補償也無法彌補因此而給社會誠信和道德造成的傷害。防患于未然,不等“亡羊”才去“補牢”,這才是最好的辦法! 東北新聞網(wǎng) 老 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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