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5-12-07 16:10 | 來源:人民網(wǎng) 2012年02月14日00:51 | 查看:946次
近日,廣州市公安局起草《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提出,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愿遺失物品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遺者;對無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賣,按拍賣款10%給予拾遺者。該規(guī)定正在征求意見階段,市民可以在2月19日前向廣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提出意見。(2月13日《京華時報》)
網(wǎng)民熱議《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guī)定》的焦點在于:把精神的東西領入市場是否會丟失傳統(tǒng)美德?
毫無疑問,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也是我國教育追求道德教化功能的一個努力方向,應該大力提倡。但是,人的覺悟、認識、價值觀、人生觀等諸多方面存在明顯的差異性,現(xiàn)實生活中,一些貴重物品如電腦、金錢等一旦遺失就再也無法找回的事情屢屢發(fā)生便是證明。剔除拾遺者可能無法找到失主的因素,主觀上就想占為己有的也是大有人在!可見,《規(guī)定》中的“私占推定”是有一定現(xiàn)實基礎的,無視這一點而過多地強調(diào)道德純粹是不合適的。在道德觸角難以達至的領域,引入市場機制,給予拾獲者一定經(jīng)濟“補償”,不僅是對拾者行為的肯定和鼓勵,也可以深刻觸動“遺失、拾遺”者的良知和利益,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對“想昧”者起到一定的道德警示作用。這種利己更利他人的思想,在筆者看來,不僅不與主流道德觀念相左,反而更應作為新時期道德價值觀的導向。
讓筆者擔心的地方在于:對拾金不昧者給予10%的獎勵的這種一刀切做法,細節(jié)不明,比如不設上限,會不會引發(fā)新的矛盾糾紛?畢竟,當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放棄“10%”利益,是值得懷疑的。如果遺失者因為在大庭廣眾之下,由于道德的壓力超過爭議的利益,不得已“自愿”,這就使《規(guī)定》的初衷變了味。再比如,對于“無主拾獲財物”,不說“無主”難以判定,將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地方財政”的這種“私物公占”的行為是否合法也值得存疑。而拿出10%拍賣款作為獎勵,會不會因獎勵的合法化而成為某些人的獲利手段?另外,對無法用金錢衡量的物品諸如身份證等如何實行“10%”獎勵?會不會因不具可操作性而自設死局?等等。這些細節(jié)一旦考慮不周就草率施行,虎頭蛇尾的結(jié)果,就是無端浪費行政資源,徒損政府權(quán)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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