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5-11-27 09:26 | 來源:騰訊網(wǎng) 2015-11-20 第3349期 | 查看:981次
這兩日,“四川宜賓首富報案稱,被綁架勒索1億元,期間被脅迫殺人”引發(fā)熱議。據(jù)警方通報,目前已經(jīng)抓獲案件4名綁架犯罪嫌疑人,但對于首富章英啟“被脅迫參與將一名陌生女子殺害”,依然只是報案時聲稱的說法,未得到確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破中。那么,假定“4人威逼章英啟對一按摩店員工用繩索勒頸的方式進行殺害”的說法確實是真的,那么他到底有沒有犯罪,該不該擔責?
案件當事人:四川宜賓“首富”章英啟
脅迫犯罪確實可以被認定無責、免責、減責,但要滿足前提條件
脅迫犯罪可以無責、免責、減責的幾種理由
人在被脅迫的情況下進行犯罪,與主動進行犯罪相比,肯定有很大的區(qū)別,這是人們都具有的共識。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有幾種不同的理論可以對此進行解釋。
首先是緊急避險,在大陸法系下,被脅迫行為和緊急避險有著千絲萬縷的關(guān)系。我國刑法21條就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quán)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yīng)有的損害的,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yīng)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span>
不過,通常認為,緊急避險的本質(zhì)特征,在于為了保護一個較大的合法權(quán)益,而犧牲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quán)益,章英啟被脅迫殺害按摩女西妹,屬于“一命換一命”,算不算緊急避險肯定是有爭議的。
另一種理論是認為,章英啟不去殺害按摩女,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據(jù)行為時的具體情況,能夠期待行為人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通俗說就是法律不強人所難。當行為人受到他人嚴重的脅迫時,考慮到行為人當時所處的情況,不可能期待行為人作出合法行為,因此就不認為其負有刑法上的責任。這種理論在日本比較通行。
而在英美法系下,被脅迫行為本身就是法律規(guī)定的、為犯罪行為進行合法辯護的理由,這是因為行為人缺乏“不實行違法行為的公平機會”,所以要必須給予寬恕。英國《1992 年刑法典草案》第 26 條就規(guī)定:“在不實行該行為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體就要受到威脅的脅迫之下而被強制犯罪行為的,不成立犯罪?!?/span>
“脅迫犯罪”是一種非常特殊的犯罪
對于章英啟,我國法律更有可能視其為“脅從犯”來減免責任
由于章英啟殺害按摩女是“一命換一命”,不符合緊急避險“犧牲小法益保護大法益”的特征,所以更有可能適用刑法第28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yīng)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就是被視為脅從犯,作為共同犯罪中的一員,雖然可以免除處罰,但依然會被視為犯罪者。
被脅迫情況下進行犯罪要免責減責,得滿足一些條件
不過,這也并不是說,凡是自稱“被脅迫”就算是的了。要被視為“被脅迫犯罪”且減免刑罰,要滿足相當多的條件。比如說脅迫對象只能是自身或者近親,不能隨便威脅個人,你就為此去進行犯罪;又比如威脅的程度一般要達到重傷害或威脅生命,不能說威脅打你一頓,你就去犯罪還想得到法律原諒;又比如要求你不能輕易就范——對方并沒有兇器,你因為過于膽小就屈服實施對他人的犯罪,也是不能輕易就免責的。
但脅迫犯罪涉及到“殺人”,就有非常大的爭議了
章英啟被綁架地點,疑似“焚尸爐”
以上說的都是“脅迫犯罪”的一般情況,但并沒有具體指向“被脅迫殺人”。而章英啟遇到的正是這樣極端的情況,而且按他的表述,確實是面臨著不殺人就會被殺的兇險狀況,在這種情況下又如何呢?多數(shù)道德體系和法律規(guī)范認為,涉及到剝奪無辜者生命時,情形會相當不同。
一般的緊急避險下,法律也“不容許犧牲別人的生命來保全自己的生命”
在英國有個著名的案例,1884年發(fā)生的 “國王訴達勒和史蒂芬案”:在一次海難中,一艘船快要沉沒的時候,三名成年人和一名男孩逃離沉船,并共乘一救生艇在海上漂泊,無水無食,饑渴交加,四人在此后18天中沒有食品,其中兩人商議殺了該男孩,由三人分食,四天后三人遇救。在審判中殺人者以殺一人是使三人免遭餓死的必要行為為由提出抗辯,但被法庭拒絕。理由是法律不得與道德背道而馳,因而殺人者被判為謀殺罪,不過雖然判了死刑,但最后并沒有執(zhí)行。
這個案子不屬于“被脅迫殺人”,而是自然條件形成下的緊急避險,但由于涉及到剝奪他人生命這樣極端違背人類倫理的情況,因此也不被法律認同。
著名的 “國王訴達勒和史蒂芬案”:海難中三名成年人殺死了小男孩
我國也有在緊急避險下,因?qū)е铝怂怂劳龆鵁o法被認定為無罪的案例——
一位女子李某路遇一男子張甲,張甲企圖對其施行強奸,李某在反抗的過程中將張甲打昏,逃走時因深夜投宿一人家,結(jié)果卻誤跑到張甲家里,接待她的是張甲的母親和妹妹。深夜,張甲從外歸來,母親告知李某借宿的情況,張甲從其母處得知傍晚欲強奸的人就睡在自己家中,聽后十分驚慌,產(chǎn)生殺人滅口的惡念。母親將李某和女兒所睡的位置告訴張甲,并要張甲進去時不要點燈,以免驚醒李某。但李某因傍晚受到驚嚇而不能馬上入睡,對母子倆的談話內(nèi)容聽得清清楚楚。鑒于當時已無其他方法逃脫,遂急中生智,與正熟睡的張甲妹妹換了個睡覺的位置。張甲摸黑進屋后,用菜刀朝李某原先睡覺的位置連砍數(shù)刀,結(jié)果將其妹妹砍死。
法院對此案件的審定是:李某犯屬于避險過當?shù)墓室鈿⑷俗?,但減免了對李某的刑罰,根據(jù)是:“生命權(quán)是最高的權(quán)利,不容許為了保護一個人的健康而犧牲另一個人的生命,更不容許犧牲別人的生命來保全自己的生命?!边@個案例足以說明在我國,就算是緊急避險的情況下,犧牲他人性命也是法律不允許的。
被脅迫情況下,涉及到“殺人”也往往會被特殊處理
而對于“被脅迫殺人”,法律也往往不認可。在英美法系,謀殺、叛國等重罪不適用于脅迫辯護是絕大多數(shù)法院的立場。免罪性被脅迫行為不能適用于謀殺。按法律學者魏漢濤的說法,理由有三: 其一,傳統(tǒng)制定法對“ 一個人應(yīng)犧牲自己而不去危害無辜的人”有期待。對于具有普通堅忍力的一般人來說,如果在其被要求殺害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情況下,也許應(yīng)該期望其犧牲自己。英國刑法專家海爾沙姆勛爵曾說,“不能認為法律是‘ 正義’ 或‘ 人道’的而退出對無辜的受害者的刑法保護;同時也不能以承認人性意志薄弱為名,保護那些懦夫和膽小鬼”。其二,如果承認脅迫辯護是對人性脆弱性的妥協(xié)的話,那么既然是妥協(xié),就意味著雙方有條件的讓步,于是就可以完全認為,禁止謀殺是國家妥協(xié)的邊界, 因為保護無辜的生命、禁止殺人是刑法最基本、最重要的目標之一 ,原則問題、基本問題是不能妥協(xié)的,刑法不能對殺死無辜第三人的行為作出妥協(xié)和讓步。其三,人的生命是人世間最為寶貴的,在涉及人的生命時往往要特殊對待。
萬一有更為極端的情況——綁匪威脅殺死章英啟全家,又如何呢?
“被威脅生命的情況下,也不能殺人”,這種也就罷了。那如果是更極端的情況,假定綁匪把章英啟的妻子兒女都抓了過來,威脅章英啟不殺按摩女,就要殺死章英啟全家,在這種情況下,章英啟殺死按摩女,也不該得到道德和法律上的寬恕嗎?
這是一個艱難的倫理學問題。不妨與著名的“有軌電車”問題結(jié)合來看——
假設(shè)你駕駛一輛自己無法使其停下來的有軌電車,即將撞上前方軌道上的5個檢修工人,他們根本來不及逃跑,除非你改變軌道。但是,備用軌道上卻有1個人,那么,是否可以通過犧牲這一個人的生命而拯救另外五個人?
你站在天橋上,看到有一臺剎車損壞的電車。在軌道前方,有五個正在工作的人,他們不曉得電車向他們沖來。一個體重很重的路人,正站在你身邊,你發(fā)現(xiàn)他的巨大體形與重量,正好可以擋住電車,讓電車出軌,不致于撞上那五個工人。你是否應(yīng)該動手,把這個很胖的路人從天橋上推落,以拯救那五個工人,還是應(yīng)該坐視電車撞上那五個工人?
著名的“有軌電車難題”:該不該推下這位大體重男子,拯救更多的人?
心理學家發(fā)現(xiàn),大多數(shù)人在面對第一個狀況:可以切換軌道,讓電車撞上一個人,或是不切換,讓電車撞上五個人時,都會選擇切換軌道。但是在面對第二個狀況:親手把路人丟下天橋,讓電車出軌,以拯救五個人,或是不動手,讓電車撞上五個人時,大多數(shù)人又會選擇不動手。這顯示人類擁有的道德直覺,在第一個狀況中,像是功利主義(哲學家邊沁主張的一種觀念)一樣運作;而在第二個狀況中,則像是道德義務(wù)論者。哲學家康德認為,道德應(yīng)該建立在必要的義務(wù)責任上,如果不可以殺人是一種道德義務(wù),那就不能殺人。
所以說,即便是連同老婆孩子一起被威脅,章英啟依然是面臨極大的倫理困境的,因為按摩女西妹是個活生生的人,她的生命權(quán)沒有任何人有權(quán)去剝奪,尤其是在自己動手把她勒死的情況下,這與切換個軌道讓電車撞死另一個人是不同的。因此,即便章英啟的選擇完全可以理解,但人類普遍的道德觀以及法律不能對此就表示認可。
法律不強人所難,但也不輕易寬恕殺人
像這樣的奇案,以前有過極為類似的先例
2008年10月某晚,為敲詐錢財,河南省平頂山市一個犯罪團伙劫持了某檢察院工作的夏某,強迫要求其強暴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大學生王某,然后用繩子勒死該女,否則就勒死他。夏某在蒙著眼睛、脖子被繩子套著的情況下,“被逼”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強暴了王某,隨后用繩子勒死了王某。整個過程被拍成照片作為勒索的手段,犯罪團伙試圖勒索剛參加工作一年的夏某1000萬元。此案最后司法機關(guān)認定夏某無罪, 免予起訴——這個判決是有相當爭議的,多數(shù)觀點認為夏某的做法有罪,但應(yīng)該減輕或免除處罰,這種看法恐怕要更為合適一些。
這個案子的經(jīng)過與這次章英啟案極為類似,沒有人能保證還會不會有類似的綁匪出現(xiàn)。
法律不強求人做英雄,但也不輕易寬恕殺人
那么到底該怎么做?前面說在被脅迫的情況下也不能殺人,但不是說法律不該強人所難嗎,這不是強人所難是什么?的確,這是強求這位首富,但涉及到殺害無辜的人的時候,法律依然希望每個人多考慮一些?;蛟S也有人覺得,這根本就是理想論,章英啟不去殺那個按摩女,按摩女也會被那四個人殺死——必須承認很大可能如此,但說不定也存在萬一呢?比如章英啟無論如何都拒絕殺害按摩女,綁匪覺得按摩女沒有用處,從而因害怕背負更多法律責任留了按摩女一條命,誰能否定這種可能性存在呢?法律不輕易寬恕在被協(xié)迫的情況下殺人,是期望能保全更多無辜者的生命,是有其道理的。
結(jié)語
在遭遇生命威脅的時候可不可以去殺一個無辜的人,這個問題與殺人者是不是首富無關(guān),但這依舊是個很困難的問題。希望人們對此可以有更多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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