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2-02-14 19:14 | 來源:人民網 2012年02月14日00:15 | 查看:1356次
李 強
近日,由廣州警方起草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正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規(guī)定: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可在拍賣后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的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愿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獲人。
拾金不昧,雖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但是,從失主的角度看,東西失而復得,對歸還者給予一定的錢物表示感謝,似乎是人之常情。拋開這種感情的因素不談,拾到東西,人家在保管、聯(lián)系、歸還等環(huán)節(jié),總是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給予一定的保管費用,更是里所應當。廣州此番以規(guī)定的形式,將這一人之常情制度化,應當予以支持和鼓勵。
民法通則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睆膬刃亩?,我們當然希望人人都能夠主動拾金不昧。但是從現實來看,這樣的道德訴求有些脫離實際。對拾獲人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其實更加有利于拾金不昧這一傳統(tǒng)得以發(fā)揚光大。倘若羞于談報酬甚至不鼓勵報酬,則容易導致拾獲人失去歸還的動力,將拾金不昧變?yōu)槭敖鸲?,給失主造成損失,對社會風尚更是一種打擊。
從國外的情況來看,德國民法典規(guī)定,遺失物的拾得人有權向受領人請求報酬。遺失物價值在1000馬克以下者,拾得人的報酬為5%,超過此數部分,依價值的3%。日本遺失物法規(guī)定,遺失物件交出、交付或保管所用去的費用,由接受該物件返還的遺失人或是依據法規(guī)取得物品所有權而將其領取的人負擔;接受物件返還的遺失人,須得向拾得人支付該物件價值5%以上、20%以下數額的報酬。
不難看出,一些國家對于拾金不昧同樣也有物質鼓勵措施,這不僅是因為單純依靠道德約束無法實現物歸原主,更是基于經濟人理性作出的合乎市場精神的抉擇。
眼下,對于我們而言,需要考慮的不僅僅是該不該給報酬的問題,而是在物質激勵的基礎上,如何能夠通過各種方式提升整體國民的道德素質,讓道德的光芒普照整個中華大地。
(責任編輯:左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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