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12-01 15:25 | 來源:廣州日報 2009年4月3日 第A6版 | 查看:3323次
●由當(dāng)?shù)亟值?、居委會部門提出申請
●經(jīng)公安部門認定事實,出具證明
●1990年之前的見義勇為行為已無法申報
●親屬利益關(guān)系和“公檢法司”等公職人員履行
職責(z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
問:怎樣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答:市民有見義勇為行為后,都可以進行見義勇為的申報。個人和單位都可以提出申請,但需要經(jīng)過公安部門的取證,認定事實的真實性,并出具證明,再進行申報。
問:見義勇為后怎樣才能獲得表彰和獎勵?
答:按照見義勇為行為認定的程序,一般是由當(dāng)?shù)亟值?、居委會部門提出申請,由地方公安派出所認定,在經(jīng)過既定的程序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后,見義勇為基金會再前往慰問,發(fā)放慰問金。
問:以前的見義勇為行為如何追溯?
答:由于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成立于1990年,對于之前的見義勇為行為,已經(jīng)過了2年的追溯期,無法再進行申報。
問:什么樣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答:在兩種特殊情況下,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一是存在親屬利益關(guān)系,比如父親救兒子,丈夫救妻子的行為,二是“公檢法司”等公職人員履行職責(zé)的行為。在新修條例中有專門的說明,對公、檢、法、司等政法系統(tǒng)工作人員在維護治安,執(zhí)勤履行公務(wù)中舍生忘死,英勇斗爭,不幸犧牲或負重傷的人員也與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同等待遇?!跋碛型鹊奈繂枠藴?,但一般不授予見義勇為的榮譽稱號?!?/P>
本專題撰文 記者李棟、劉曉星、張丹羊、徐靜、陳翔、 劉旦
(責(zé)任編輯:姬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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