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11-27 21:11 | 來源:廣州日報 2011年11月4日 第A2版 | 查看:941次
“小悅悅事件”后,廣東省社會工作委員會專門組織座談會,探討如何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已列入深圳市201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助人行為保護條例》,擬規(guī)定“誣賴救助人,應受到一定懲罰”。(11月3日《東方早報》)
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一個小小的“彭宇后遺癥”,能在瞬間傳至千家萬戶,將我們精心積累下來的善美因子摧毀,讓最善良的人也開始懷疑善良。同時,誣陷別人,卻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加劇和刺激了這種“誣陷動機”,加劇了社會不良。
此語境下,就要想辦法讓好人不畏懼。據(jù)了解,在美國、加拿大等很多國家,都有類似“好人免責條款”之類的司法設置,被統(tǒng)稱為“好撒瑪利亞人法”。一般規(guī)定:如果受救者認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來證明;指控他人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達到證明標準,則施救者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在我看來,深圳的舉措,也是對國際經(jīng)驗的積極借鑒和主動接軌。
用司法為好人保駕護航,讓好人“好心有好報”,這才是最有力量的保護,是最公平和最有權(quán)威的呵護。只有如此,好人才能揚眉吐氣。 (耿銀平)
(責任編輯:李明俐)
發(fā)表評論
網(wǎng)友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