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8-09-17 15:30 | 來源:鳳凰網(wǎng) 2015-12-22 14:06 | 查看:2217次
寒!廣東小伙泉州扶人疑遭訛
27歲的他依然相信社會美好,不會變冷漠,但會更懂得保護自己
“泉州竟然也發(fā)生碰瓷,還往我身上抹血,還好店門口有監(jiān)控……”昨日,網(wǎng)友“___牙_”的一則微博,引起不少泉州網(wǎng)友的關注。
微博中翻拍的監(jiān)控視頻顯示,12月18日上午7點31分,一位店員從店門口推門出來。他剛邁下臺階不久,距離他兩三米外人行道上,一名男子騎車摔向路邊。店員毫不猶豫就過去扶起車,又扶起人。等店員要走時,騎車人將他攔下,兩人幾句對話,騎車男子拉著店員衣袖進了店。
隨后,記者聯(lián)系上該網(wǎng)友,他姓陳,就是監(jiān)控中的店員。他說,他們店就在泉秀街刺桐路口附近。當時,他出來準備上廁所。發(fā)現(xiàn)騎車男子摔倒后,想都沒想就上去扶。可他要離開時,該男子卻攔住他,問他為何撞完人后要跑。陳先生沒想到,網(wǎng)上看到“扶人反被訛”的事,居然發(fā)生在自己身上。不過他并沒有因此惱怒,而是請騎車人到店里,他趕緊報警。
“我告訴他,店門口有監(jiān)控,可以還我清白。他知道我們店門口有監(jiān)控,就騎車走了,還揚言說當天下午再來找我,最后就沒有下文了?!标愊壬胫巧习鄷r間,不想影響店里生意,就沒再計較。
“我看著他二十八九歲的樣,不知道名字。”陳先生描述,該男子騎的是無牌電動車,他想看對方身份證,但對方說沒帶。摔倒后,男子趴在地上,右手手掌和下巴有擦傷。陳先生今年27歲,廣州人,來泉州6 年,“我一直很喜歡泉州這座城市,以前遇到小朋友摔倒,也會扶起來,從來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我也相信對方并不是故意摔倒的?!?/span>
經(jīng)歷了這件事,陳先生坦言,自己不會變冷漠。“就是懂得保護自己”,以后再遇到有人摔倒,會先看下附近是否有人可以作證,是否有監(jiān)控等。不過,陳先生依然相信社會是美好的,“我愛泉州,這個感情不會變?!?/span>
泉州豐澤派出所民警表示,尚未能對此事進行定性。不過遇到有人摔倒,應該及時伸出援手,但也要懂得自我保護。首先,最好可以有目擊者、監(jiān)控,手機拍攝也行。其次,不能對方說哪里受傷,需要多少錢,就依著他,應及時報警。民警說,如果經(jīng)過調(diào)查,確定有虛構事實行為,則構成詐騙。金額3000元以下的,給予治安處罰;金額超過3000元的,將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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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跌倒不急于扶起,有條件時先電話咨詢急救醫(yī)生,再進行早期處置,避免二次損害
看到老人跌倒,一定要救。而是認真觀察老人的情況,有條件時先電話咨詢急救醫(yī)生,然后再進行早期處置。根據(jù)衛(wèi)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預技術指南》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況進行處理,如老人意識清楚,救助者應詢問老年人跌倒情況及對跌倒過程是否有記憶;如不能記起,可能為暈厥或腦血管意外,應立即護送老人到醫(yī)院或打急救電話。并嘗試呼救看看附近有沒有醫(yī)療專業(yè)人士。
2.在救助前做好取證,尋求第三者的幫忙共同施救,或第三者的相關信息,留作證人
結合社會現(xiàn)實,在救助摔倒老人之前,可參考醫(yī)護人員不得不面對的“舉證倒置”制度,在救治前要做好取證。在幫扶跌倒老人時,可以尋求第三者的幫忙,共同施救,或者是尋求第三者的相關信息,留作證人。只有在完全信息,事件的真相就可以完全還原,救助者才能擺脫遭遇被誣告的可能。
2013年11月,四川達州“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誣陷索賠”,事后警方稱,有3名目擊證人證實,受傷老太蔣某某系自己摔倒,并非由三個小孩推倒。其行為屬于敲詐勒索,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因其已滿70周歲,依法決定不予執(zhí)行)。
3.除人證外,還應拍攝記錄施救過程,可以作為日后維護權益的證據(jù)
除了尋求人證外,還要盡可能保留物證,利用手機、數(shù)碼相機等攝影器材,可以拍攝照片,留下現(xiàn)場原狀,或者是拍攝視頻、錄音等留下施救的過程,并記錄證人聯(lián)系方式。或者可以留意事件發(fā)生的現(xiàn)場,周圍有無攝像頭等監(jiān)控設施,也可以當做日后維護權益的證據(jù)。只有這樣,救助者在除了自己舉手之勞之外不會有更大的風險。由于信息對稱,被救助者也無法將責任轉(zhuǎn)嫁給救助者。
2011年8月26 日,江蘇南通的長途車司機殷紅彬、乘務員郁維貞在路上扶起了一位被撞傷的老太太,事后,司機被指認為“肇事者”。所幸殷紅彬、郁維貞所開的車輛裝了監(jiān)控探頭,將整個救人過程記錄了下來,才還了自己清白。
4.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只有證明救助者確有侵害行為,才能擔責
現(xiàn)行法律證據(jù)規(guī)則規(guī)定的“誰主張,誰舉證” 的舉證負擔原則。因此,一旦救助者被誣告,首先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要訛詐好人的人自己拿出證據(jù)來。在無法查明事實真相,雙方當事人也無法證明自己的證據(jù)有更強的證明力的案件中,直接推定救助者不是肇事者,要證明救助者就是肇事者的證明責任由受救助者承擔。在無法證明的情況下,不能適用公平責任,而應當認定救助者無責任。
雖然《民法通則》 第13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钡珜⒃摋l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的結果,導致施救人沒有過錯、 或被救人不能證明施救人有過錯時,可以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來求得部分賠償,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施救人)實施了侵害行為的情況下,法院不能援引民法通則第132 條作出由被告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的判決,也不得強迫被告接受調(diào)解。
5.拒絕承擔自證清白的責任,讓被救者承擔舉證不明導致的敗訴后果
救助者不承擔自證清白的責任,而是由“被救者”承擔舉證責任。而且從司法程序上看,雙方就爭議事實皆不能證明而導致“事實不清”的,摔倒者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責任。侵權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認為,接受救援者狀告施救人侵權,應當依據(jù)民法通則第106 條第2 款的規(guī)定,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要件:(1)被告(施救人)有過失;(2)自己有損失;(3)被告實施了侵害行為;(4)侵害行為與其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方能贏得訴訟獲得賠償。如果接受救援者(原告)在上述四個方面的要件中有一個不能舉證證明,將承擔敗訴的后果。
6.拒絕法院以“常理”作出的不嚴謹推定,不能以和解來息事寧人,應堅決上訴
以河南鄭州李凱強案為例,2008年8月21日,鄭州二七區(qū)人民法院下達“無法查證事故是由李凱強還是老太太的過錯造成”的判決,根據(jù)公平原則,李凱強應承擔共計7.9萬余元的賠償金。事實上,一審判決在沒有確認李凱強有過錯,沒有確認李凱強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沒有確認宋某的人身傷害損失與李凱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判決李凱強對宋某的人身傷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違背了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公平”原則。李凱強應該堅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準確地講,在一審中法官會在并沒有直接證據(jù)認定被告的侵權事實,而是以部分已知事實為前,以“常理”作為推定侵權事實是否存在的中介,從而推論出侵權事實的存在,但這些推理并不具有還原真相的能力。在證據(jù)不確鑿的情況下,不能輕易給救助者定責,更不能用“救助者支付部分醫(yī)療費”的方案來息事寧人。
7.拒絕寬容與諒解,讓誣告者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和譴責
“扶老人被訛詐”等不斷被大規(guī)模的報道后,也會形成對惡意碰瓷的客觀鼓勵。某些人預期自己只要提出賠償請求,法院在救助者沒法證明自己不是肇事者的情形下,極有可能讓救助者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誣告之所以時常發(fā)生,是因為獲得賠償?shù)膸茁屎芨?,而承擔的責任與道德成本卻很低。法院處理的結果常常是以“莫須有”的姿態(tài),勒令救助人賠付部分甚至全部醫(yī)療費用。而對于白發(fā)蒼蒼的老人們犯下的錯誤,人們更傾向于寬容、諒解。雖然做出誣告,但并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罰和譴責。
對于反復發(fā)生的“救人反被人誣告”的不良社會現(xiàn)象,著名節(jié)目主持人孟非曾在其博客上寫道:“寬容未必結出善良之花”。對于“救人反被人誣告”,雖然不能因為有被誣告的風險我們就不再幫助他人,但誣告者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和譴責。《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救助人權益保護規(guī)定》就明確指出“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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