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7-11-30 21:09 | 來源:鳳凰網(wǎng) 2017-11-30 08:08:01 | 查看:4186次
原標題:“軍老虎”張陽自縊,貪官自殺是想丟卒保車嗎
一些問題官員自殺企圖丟卒保車,把線索掐斷以保護更多的既得利益者。
新華社近日發(fā)布消息,11月23日上午,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張陽接受組織談話期間,在家中自縊死亡。解放軍報發(fā)文痛斥,“張陽以自殺手段逃避黨紀國法懲處,行徑極其惡劣?!?/span>
張陽畏罪自殺是因其涉貪腐大案。近年來,官員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時曝出消息,這與反腐不斷加碼關(guān)系密切,而自殺背后的邏輯又絕非“想一了百了”那么簡單。
自殺并不意味著“案結(jié)事了”,反腐也不會成為“爛尾樓”。
官員非正常死亡分析
新華社消息中,2017年8月28日,經(jīng)黨中央批準,中央軍委決定對張陽進行組織談話,調(diào)查核實其涉郭伯雄、徐才厚等案問題線索。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張陽嚴重違紀違法,涉嫌行賄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犯罪。接受組織談話期間,張陽一直在家中居住。11月23日上午,張陽在家中自縊死亡。
這一事件可謂爆炸性消息,主角是一名位高權(quán)重的軍隊上將,如何看待其非正常死亡現(xiàn)象?
署名“鈞正平”的評論文章指出: 張陽身為黨和軍隊高級干部,喪失理想信念、喪失黨性原則、喪失法紀敬畏、喪失道德底線,臺上臺下兩種表現(xiàn)、人前人后兩副面孔,嘴上喊忠誠、背后搞貪腐,是典型的“兩面人”。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給黨和軍隊事業(yè)造成嚴重危害,玷污黨的形象、玷污軍隊形象、玷污政治工作形象、玷污領(lǐng)導干部形象。張陽以自殺手段逃避黨紀國法懲處,行徑極其惡劣。
由于官員身份的特殊性,每一次相關(guān)事件的報道,總會激起不小的社會輿論。有學者通過分析公開報道的貪腐官員非正常死亡事件后認為,近年來反腐高壓之下,問題官員的腐敗空間逐步受到壓縮,進而無處遁形,致使其走投無路“以死謝罪”。
然而,在官員非正常死亡中,自殺所占比例并不高。有研究者分析了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所有官員自殺事件的114例報道,其中有97例(85.1%)提及了自殺原因。在提及自殺原因的報道中,35例(30.7%)官員自殺事件歸因提及“精神疾病”,21例出現(xiàn)“接受調(diào)查、涉嫌違紀、畏罪自殺”等關(guān)鍵詞,占比18.4%。
這是因為,除了涉及貪腐之外,很多官員由于工作壓力、升遷壓力以及身體、情感等原因,也會選擇自殺。
從自殺方式看,跳樓、墜樓和自縊是自殺官員普遍選用的方式,而自殺的地點一般都是比較隱蔽的地方,比如家中或家附近以及辦公室,也有選擇去野外或酒店、賓館。
問題官員自殺背后的邏輯
有句俗話叫“好死不如賴活著”,但這些貪官選擇自殺,可見已經(jīng)到了生無可戀、走投無路的地步。
有的是以自殺結(jié)束腐敗“質(zhì)問”。問題官員自知無法逃脫法律的懲罰,心理壓力過大而選擇自殺。對于位高權(quán)重的官員自殺,不能等同于普通人自殺,要將他們的自殺與整個社會反腐敗的“大氣候”聯(lián)系起來。
一個高官走到自殺這一步,往往是因感到自己罪孽深重,難逃法網(wǎng),已不指望有“奇跡”發(fā)生的可能。這也從側(cè)面印證了我國反腐敗的態(tài)勢:越來越嚴厲,越來越動真格。
還有一些問題官員之所以死念萌生,表現(xiàn)出如此的“脆弱”,除自知難逃罪責之外,更是心存幻想,企圖以死來保護自己的非法所得,造福家人。
還有的是以自殺履行腐敗“契約”。有學者指出,在日益復雜的官場腐敗中,逐漸形成契約式的“腐敗利益共同體”或“腐敗生死同盟”。一些問題官員自殺企圖丟卒保車,把線索掐斷以保護更多的既得利益者。
一旦東窗事發(fā),便按照協(xié)定自殺,家里的事由其他人承擔下來。這樣,一個人自殺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護,但是這只會讓活著的腐敗分子會更加肆無忌憚。
死了就“一了百了”了?
人死了,案子還會繼續(xù)查下去嗎?就像張陽一案中,他涉嫌行賄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犯罪的贓款如何處理呢?追繳工作是否會隨著嫌疑人的死亡而停止?顯然不會停止。
根據(jù)我國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正在調(diào)查的案件將不再被起訴,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從實體上講,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已經(jīng)消失。
但如果案件還涉及其他共同犯罪人,則在對死亡嫌疑人處理之后,還有其他人和案件本身需要處理,不可能因為其中一名嫌疑人的死亡使得整個案件終結(jié)。同時,被認定為贓款和違法所得的財產(chǎn),將繼續(xù)被法院追繳。
以徐才厚案為例,2014年10月27日,軍事檢察院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賄犯罪案偵查終結(jié),移送審查起訴。2015年3月15日,徐才厚因膀胱高級別尿路上皮癌終末期,全身多發(fā)轉(zhuǎn)移,多器官功能衰竭,醫(yī)治無效在醫(yī)院死亡。
徐才厚病亡后,對其涉嫌受賄犯罪案如何處理?軍事檢察機關(guān)負責人介紹,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檢察機關(guān)應(yīng)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徐才厚病亡后,軍事檢察院對其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受賄犯罪所得依法處理。
那么,犯罪所得又當如何處理?2012年,刑事訴訟法在修改時,首次規(guī)定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一些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不能參加到正常的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可向法院申請沒收其違法所得。
今年6月,江蘇揚州中院開庭審理山西省政府原副省長任潤厚涉嫌受賄、貪污、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申請案。任潤厚并沒有出庭。因為早在2014年8月29日,任潤厚被宣布調(diào)查;1個月后,他即死亡。
一個月后,揚州中院公開宣判,裁定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1295萬余元人民幣及部分外幣合計人民幣910萬余元。
這無疑彰顯了不會讓反腐敗成為“爛尾樓”的決心——任何一筆從人民那里非法獲得的財產(chǎn),都會從腐敗分子的“地下倉庫”追繳后還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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