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7-07-17 19:51 |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2017-07-15 01:55 | 查看:1351次
中新社澳門7月14日電(記者龍土有)澳門特區(qū)終審法院14日下午宣判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及的刑事案。裁定何超明觸犯詐騙、濫用職權、創(chuàng)立犯罪集團等多項罪名成立,判處刑期21年。
合議庭同時判處何超明個人向檢察院賠償1836萬(澳門元,下同),與其他共犯黎建恩、陳家輝等人合共賠償4990萬,與黃國威賠償332萬,與王顯娣賠償432萬;涉及犯罪集團的118萬不法收益,以及與妻子周小芙的1210萬不明財產(chǎn)予以充公。
今年62歲的何超明,被控1536項罪,包括創(chuàng)立犯罪集團、高價承包檢察院24類合同牟利,“公器私用”竹灣別墅、獲多利16樓,請“掛名顧問”王顯娣等,涉案金額7000多萬元。案件于2016年12月9日正式開審,2017年5月15日審結(jié)。
合議庭認定,控訴書大部分的事實屬實,何超明的行為符合犯罪要件。不過,當中部分控罪超過了相關的刑事追溯期,包括普通詐騙罪和濫用職權罪等,不予定罪。還有部分起訴事實重復,其中7項洗黑錢罪不成立。
合議庭認為,案件性質(zhì)十分嚴重,犯案時間長、犯罪數(shù)量之多實屬罕見,何超明并且把檢察院視為法外之地,作為檢察院高級人員,從事司法工作多年,本應嚴于律己,但其濫用權力,漠視法紀,因此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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