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7-05-31 20:10 | 來源:青海文明網(wǎng) 2017-04-28 15:06 | 查看:1745次
青海新聞網(wǎng)訊 她有著無數(shù)傲人的事跡,卻始終如一,埋首于工作之間;她面對審判工作,不懼艱難,謹慎處理;她謙虛待人,辦事一絲不茍——她,就是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環(huán)境資源審判庭庭長、西寧市勞動模范韓雪梅。
忠誠履職 不辱使命
2001年,韓雪梅被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任命為該院民三庭助理審判員。民三庭擔負著全市知識產權、涉外民商事及民商事二審案件的審判職能,是西寧市中院業(yè)務量最大的一個庭室。在民庭工作的七年多時間里,韓雪梅所主審的案件又是全庭最多的,共審理案件500多件,其收結案數(shù)均居全院之首,不僅做到了100%的結案率,而且案件質量可靠。她所審結的案件,無一違法超審限,無一因案件因處理不當致使當事人上訪和纏訴。
從2002年起,韓雪梅連續(xù)三年被評為西寧市中院先進工作者;2003年12月,被中共西寧市委、市政府評為全市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個人;2006年2月,被省高級人民法院授予全省辦案能手的榮譽稱號;2007年2月1日,榮立個人三等功;2008年,被授予巾幗建功標兵的榮譽稱號;2009年4月,被評為西寧市勞動模范;2009年9月,被授予省先進工作者;2012年7月,被授予全省創(chuàng)先爭優(yōu)優(yōu)秀共產黨員等榮譽稱號。
層層光環(huán)之下,韓雪梅戒浮戒躁,在平凡的崗位上做著平凡的工作。
2002年,韓雪梅所在的民三庭審理了一起勞務費案件,原告李某文是一個農民工包工頭,他組織民工為被告青海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勞務后,被拖欠工資29299.50元的證據(jù)確鑿,但因案件超過了訴訟時效,原審法院駁回了李某文的訴訟請求。二審中,李某文仍然拿不出其在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了索款權利的證據(jù)。在這種情況下,韓雪梅并沒有簡單的就案辦案,以證據(jù)不足為由直接駁回原告李某文的上訴請求,而是憑借多年的工作經(jīng)驗她選擇相信原告李某文的陳述,并多次向青海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做思想工作,期間,她表明了作為法官的態(tài)度,那就是公司拖欠勞務費是事實,應當償還;然后從情理上談到農民工掙點辛苦錢不容易,兩萬多元的勞務費對公司而言不算什么,但對農民工而言這是他們幾個月的辛苦所得,要以此養(yǎng)家糊口;最后談到了當前的政策,講到了西寧市政府成立的清欠小組正在積極清欠民工工資,即使公司從法律上找到了理由不給付農民工工資,但政府的清欠小組不允許拖欠農民工工資。幾次較量下來,青海某建筑有限的經(jīng)理終于松口了,拿出了能夠證實李某文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jù),李某文終于拿到了自己的辛苦錢。這是一起再簡單不過的案件,本來是能很快審結的,但韓雪梅并沒有單純的追求快辦案,而是以其同情弱者的善良與法官的責任心,耐心細致地進一步做工作,使原本因證據(jù)不足而要敗訴的農民工實現(xiàn)了他的權利。
吃苦耐勞 勇于奉獻
韓雪梅善于在工作中不斷的總結,經(jīng)多年工作的日積月累,她歸納出了五種調解方法,且每種方法都以自己具體經(jīng)辦的案件為依據(jù)。第一種是情理結合化解糾紛的方法,即以情動人、以理服人,讓雙方當事人從有利于團結、穩(wěn)定的大局出發(fā),求同存異,以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矛盾;第二種是明確原則達成一致的方法,如勞動爭議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等的法律規(guī)定都非常明確,處理原則也十分清楚,所以這幾類案件一般的作法是應將處理原則明確地告知雙方當事人,讓當事人各自考慮;第三種是“預判”結果,求得和解的方法,也就是說在庭審后宣判前,再給當事人一次調解的機會。因為經(jīng)過庭審的調查、質證、認證、辯論,當事人已經(jīng)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和證據(jù)的證明力與對方證據(jù)的證明力進行了比較。此時,再將法庭已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告知雙方當事人,讓他們對判決結果作出預測,并以此作為參照,及時對各自的權利與責任作出大致判斷,然后在征求雙方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處理方法,促成雙方的調解;第四種是反向“借力”幫助調解的方法,這是一種將消極因素轉化為積極因素的調解辦法,即將前來為當事人說情的人當作一種資源主動加以利用,向說情者講清案件的基本事實與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并借說情者的口,去說服當事人,協(xié)助法官做好調解工作;第五種是調解與執(zhí)行并重的方法,即調解到位、執(zhí)行到位,使當事人的權益得以及時的實現(xiàn)。
2002年,西寧市中院民三庭收結案54件,調解、撤訴結案37件,調解結案率為69%;2005年,該庭審理案件79件,調解、撤訴結案42件,調解結案率為53%。
2005年,韓雪梅承辦的劉某山訴趙某光、趙某魁財產權屬糾紛一案中,劉家與趙家的積怨頗深。兩家在一次爭斗中劉某山的兩個兒子殺死了趙某魁的兒子,劉某山的兩個兒子被法院分別判處死緩和有期徒刑13年。此案在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時將歸劉某山所有的一輛車判決為賠償物,執(zhí)行給了趙某魁。此后,劉某山就開始起訴趙某魁,要求返還車子并賠償損失,因案件牽扯到已生效的刑事判決,且這場訴訟導致了兩家的仇怨更深,因此非常棘手。接手這個案子后,韓雪梅認為此案不能簡單的結案,兩家仇怨已深,處理不好會引發(fā)更大的糾紛。因此,韓雪梅想通過自己的努力化解這場糾紛。了解到劉某山與趙某魁均是湟中縣人后,韓雪梅在交談時用地道的青海方言拉近了與兩人的距離。當韓雪梅意識到該案的關鍵在劉某山后,她就給其講法律、講情理,在看到劉某山年邁、家庭又很困難后,她就拿出自己的錢給劉某山當路費,備受感動的劉某山當庭拿著兒子的血衣向趙某魁夫婦道了歉,表示再也不會糾纏此事,而趙某魁也表示會管好家人,不會讓他們再罵劉某山一家人。
這樣的調解工作韓雪梅做了太多太多,正是由于她調解工作的突出,被西寧市委、市政府評為全市調解工作先進個人。
開拓進取 勇?lián)厝?/span>
2014年,西寧市中院環(huán)境資源審判庭成立后,韓雪梅被調任到該庭當庭長。西寧市中院環(huán)境資源審判庭集中審理的是與環(huán)境資源保護有關的行政、刑事、民事、非訴行政執(zhí)行案件,當中常會遇到很多新問題和新情況。這對于常人來說是一種壓力,但對于韓雪梅來說,卻是檢驗一名法官的試金石。
為了能更好的勝任庭長職務,韓雪梅帶領同事編寫了《環(huán)境資源法律法規(guī)匯編》,不僅讓大家掌握到更多有關環(huán)境資源的法律法規(guī),且為審判案件提供了詳細的法律知識。
2016年,西寧市中院環(huán)境資源審判庭在審理省重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校訴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大通天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撤銷土地使用證一案時,土地確權成了案件的焦點。
1999年,大通縣人民政府向省重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校頒發(fā)了國有土地使用證,該校通過劃撥方式取得了大通縣解放路651.4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為水源地。省重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校的水源井主管道通過之地影響了第三人大通天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施工,雙方對施工過程中水源主管道改建等事宜經(jīng)協(xié)商達成了協(xié)議。后省重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校以第三人大通天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9日的施工過程中,將該校的水源井填埋及拆除為由訴至大通縣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訴訟過程中,大通天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提供了大通縣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2日頒發(fā)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該證將省重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校享有使用權的651.4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了大通天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該公司取得了包括651.4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在內的14475.09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辦理了在該塊出讓土地上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修建了棚戶區(qū)改造房等建筑。省重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校遂以大通縣人民政府在未經(jīng)過征用等相關程序和學校不知情的情況下,違法將學校的1號水源井所占土地給第三人大通天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重復頒發(fā)土地使用證的行政行為違法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大通縣人民政府撤銷頒發(fā)給第三人大通天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韓雪梅接手案件后,認真分析案情、多次到大通縣走訪后,決定調解此案。在該案中,大通縣人民政府違法的事實比較明確,政府沒有履行任何告知的義務,也沒有履行收回土地、注銷原土地使用證的義務,就直接把土地出讓了,故政府的行為確實違法,應予撤銷。韓雪梅了解到大通縣人民政府也想積極穩(wěn)妥地解決此糾紛后,就多次向省重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校及大通天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做思想工作。最終三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款也全部支付完畢。
在同事眼中,韓雪梅是一名對審判事業(yè)無比執(zhí)著與堅持的法官。而在韓雪梅看來,家人的理解與支持,是她做一名好法官的強大動力與重要支撐。“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做父母的好女兒,丈夫的好妻子,孩子的好母親,更要做一名人民的好法官。”韓雪梅始終堅持著這樣的做人原則。(本版圖片由西寧市中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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