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6-04-09 21:03 | 來源:安徽日報 2015年06月02日 02 | 查看:2740次
本報訊 (記者 王逸群 實習生何陸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日前印發(fā),將于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交通事故受害人如搶救過程中資金不足,可由醫(yī)院先行墊付,再向基金管理部門申請補償。
據介紹,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按照便民原則,由市和直管縣設立救助基金,確定本地區(qū)救助基金主管部門。省級不設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可予以墊付: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據了解,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y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醫(y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后,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并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細則強調,醫(y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此外,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細則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將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在賠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款時,應優(yōu)先支付救助基金所墊付的費用。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已從賠償義務人方或通過其他方式獲得賠償的,應當優(yōu)先償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的費用。
編者注:原文標題為《我省出臺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新規(guī) 搶救時錢不夠可由醫(yī)療機構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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