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4-01-04 16:37 | 來源:新快報 2013年3月30日 A04版 | 查看:11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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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新華社電 據(jù)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wǎng)站消息,日前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財政部、審計署、工商總局等五部門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特供”“專供”等標識的通知》,根據(jù)《通知》要求,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使用、自行或授權制售冠以“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
《通知》強調(diào),要制定嚴格的舉措和要求。
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審核預算資金用途,嚴禁申報、分配預算資金用于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
規(guī)范采購行為,嚴禁采購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
完善財務制度和支出流程,嚴禁報銷列支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的經(jīng)費支出;
強化審計監(jiān)督,將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的事項作為內(nèi)部審計的重點內(nèi)容;
定期對社會上盜用冒用本部門“特供”、“專供”等標識的信息進行篩查,將發(fā)現(xiàn)的問題或線索,及時向工商等職能部門投訴舉報并配合做好打擊工作。
對使用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的單位,由相關職能部門或其上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報批評。對自行或授權生產(chǎn)銷售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牟取不當利益的單位,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鏈接
根據(jù)《通知》,嚴禁使用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包括:
1.含有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名稱(包括簡稱、徽標)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部門特供”、“××機關專供”。
2.同時含有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名稱與機關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名稱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部門機關服務中心特供”。
3.含有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密切關聯(lián)的重要會議、活動名稱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會議特供”、“××活動專供”。
4.含有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密切關聯(lián)的地點、標志性建筑名稱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禮堂專供”。
5.類似“特供”、“專供”的標識還包括“專用”、“內(nèi)招”、“特制”、“特釀”、“特需”、“定制”、“訂制”、“授權”、“指定”、“合作”、“接待”等標識。
(責任編輯:丁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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