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11-11 01:10 | 來源:京華時報 2011年11月7日 第011版 | 查看:894次
本報訊 (記者王秋實)為了追討剩余的裝修款,趙某打印了一份匯總單去向李某的公司討債,李某的會計在單子上簽字寫下了已付款數。昨天記者獲悉,雖然李某稱欠款總數多了十幾萬,但海淀法院根據這個簽字,認為李某公司已經認可了欠款總數,判決其向趙某還款。
李某在全國加盟開了數十家服裝專營店,為統(tǒng)一店面經營風格,李某找趙某負責數十家店面的裝修,裝修費按實際裝修的店面數量最后統(tǒng)一結算。合同簽訂后,趙某按照李某的指令裝修了部分店面,全部裝修完成后,李某卻一直拖著不和趙某結算,只陸續(xù)支付了70萬元裝修費。
去年7月,趙某忍不住自己制作了一份總額99萬元的裝修費匯總表,找到李某公司的會計要錢。會計稱只知道已經給付了70萬元,但總數多少錢并不清楚,于是就在匯總單上寫下“已付70萬元”的字樣,并簽下自己的名字和日期。趙某持這份匯總單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剩余的裝修費29萬元。
庭審中,李某稱,他們會計寫的這行字只確認了已付款數額,并未對結算總數予以確認,趙某計算的結算數額多計算了十幾萬。
法院認為,趙某出具的裝修費匯總表抬頭已經寫明是匯總,李某公司會計書寫的內容雖然只是對已付數額的確認,但并沒有對匯總表上記載的結算總額作出明確否定,應視為對記載內容的認可,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姬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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