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11-06 01:08 | 來源:南方周末 2011-09-29 19:07:10 | 查看:1337次
最近一個多月來,英國的法官們忙得不可開交,在2001年8月6日-10日的騷亂過后,已經有大約3000人被捕,超過1300人被審訊,各監(jiān)獄、拘留機構人滿為患,逼近了自身容量的上限。而這一切只是開始,由于工作負擔太重,很多案件得排到9、10月份才能騰出手來處理。
雖然如此,英國法庭卻并不打算對騷亂分子從輕發(fā)落。事實上法庭的判決通常都比一般情況下同類犯罪為嚴厲。譬如,一個青年趁亂拿了一瓶的礦泉水,就被判處六個月的監(jiān)禁,而非騷亂的平時這種小罪最多只需關幾天,或者進行社區(qū)服務。更惹人爭議的是,有多名網(wǎng)民在社交網(wǎng)站上呼吁好友參加騷亂,都被判處了數(shù)年監(jiān)禁。
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樣的不一致問題?根本原因在于英國是普通法系國家。這一法系的鮮明特點是審判案件并不依據(jù)包羅萬象、巨細無遺的法典條文去對號入座,而是根據(jù)類似先例的判決及從先例中提煉出來的原則作為判決依據(jù),這就是“遵循先例”。在一些重大案件的審理中,看上去往往有許多類似先例可以遵循,卻又各有不同。在事實明晰的情況下,雙方律師爭論的焦點和法官的判決往往圍繞著本案究竟應該適用于哪一類先例及其原則來進行,因此法庭辯論的過程和法官判決書中的陳述往往精彩紛呈,成為法律史上的佳話。
當然,情況并非總是那么理想。過多的先例也會讓法官們頭昏腦脹,彼此的判決也不一致。尤其是底層的治安法官(magistrate)往往由太平紳士擔任,不一定受過正規(guī)法律訓練。為了簡化審判的過程和促進法庭判決的一致性,英國在2003年成立了“審判指導方針理事會”(Sentencing Guidelines Council)后又改名為“審判理事會”。對常見的案例提供簡明方便的“指導方針”,但是這些“方針”雖然有學理上的權威,卻并沒有強制約束力,即使是底層的治安法官也有權不遵循它。
在這次的騷亂中,一個足以放棄先前指導方針的重要理由就是偷搶行為因為發(fā)生在“大眾騷亂”中,構成了騷亂的一部分,并對整個騷亂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不能被視為孤立事件。曼徹斯特國王法院的法官安德魯·吉爾伯特說:騷亂中的犯罪“完全在通常犯罪的語境之外……判決主要的目的是,法庭必須顯示出,這類犯罪行為的集中爆發(fā)必將面臨比孤立的犯罪更長的刑期?!奔獱柌氐呐袥Q書在法院內部網(wǎng)絡上被廣泛傳播,甚至被稱為“曼徹斯特指導方針”,影響頗廣,當然也引起了一些爭議。
【點評者說】英國法律體系的根源在于其文化中根深蒂固的經驗主義,但是老經驗必然會碰到新問題。從倫敦騷亂后的法庭判決可知,新問題可產生新判例,而成為法律進一步完善的契機。在這里,“保守”和“演進”兩種價值之間有一種張力,這種張力是良性的,可以使法治架構時刻處在一種動態(tài)均衡之中,而不至于失控。(作者:李峻)
(責任編輯:姬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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