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08-26 08:32 | 來源:新京報 2011年08月20日 第A02版 | 查看:1424次
■ 觀察家
雪藏的正義,不但不是正義,更是一種罪惡。它讓一個無辜的公民,平白背負了“罪犯”標簽達25年之久。
在“3年困難時期”,湖南沅江赤山公社憲成大隊發(fā)生一起集體偷糧事件。彼時身為倉庫保管員的鐘枚生被認定參與偷糧,并被判有期徒刑十年。50余年來,生活在勞改犯陰影中的鐘枚生一直申訴無果。直至2010年4月12日,鐘枚生在法院意外發(fā)現(xiàn)了一份1985年的刑事再審判決書。才知早在25年前,他已被宣判無罪(據(jù)《瀟湘晨報》)。
這份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書當年為何沒有送達被告人,當事法院至今仍未給出解釋。早該實現(xiàn)的正義,就這樣以一種不明所以的方式被人為雪藏。雪藏的正義,不但不是正義,更是一種罪惡。它讓一個無辜的公民,平白背負了“罪犯”標簽達25年之久。
很難相信這樣的事實存在,按法律,判決書必須公開,也必須送達被告人。我們希望是當年存在無法送達的情形,又或在無法聯(lián)系被告人的情況下,當事法院已進行了公告送達。但就在“雪藏的正義”事件發(fā)生一年多之后,法院方面仍無合理解釋。我們一則期待真相早日浮出水面,另一方面,從該法院極盡推諉塞責之能事出發(fā),又不得不對當年辦案人的枉法或失職產(chǎn)生合理懷疑。
據(jù)報道,法院表示“要調(diào)查后才能答復”。事發(fā)一年多了,調(diào)查仍未開始。有錯在先,有錯待糾,卻推諉塞責一年多,這是錯上加錯。“雪藏的正義”已是對無辜者的二次傷害,不予調(diào)查也不予賠償,更是置無辜者于“三次傷害”的境地。
鐘枚生案是依法應送達而不送達,既然法院不愿承認錯誤,更不愿糾正錯誤,那就只能由檢察機關(guān)介入調(diào)查,以便確定其中有無瀆職犯罪,是否需要立案跟進。而對于受此影響的無辜者,理應依法進行賠償和撫慰。
引發(fā)公眾關(guān)注法院裁判文書送達的,還有著名的河北聶樹斌案和云南李昌奎案。在聶樹斌案中,被告人聶樹斌被執(zhí)行死刑12年后,聶樹斌母親才收到了一位神秘人寄來的一、二審判決書。這之前,不管聶母如何求助于官方,都無功而返。如果判決是正義的,為什么要藏著掖著,見不得光?
犯下強奸與故意殺人兩項罪名的李昌奎,一審被判死刑,但二審被云南高院改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這個被某些法官視為“標桿”的死緩判決,本該在當?shù)貜V而告之,以彰顯作為“標桿”的價值。但奇怪的是,被害人家屬并未收到二審裁判文書,在偶然得知二審結(jié)果時,還不得不找民警借來判決書復印。
鐘枚生案中的送達問題,是依法應送達而未送達;而聶樹斌案和李昌奎案中的送達爭議,更多是一個立法問題?,F(xiàn)行法律并未明文規(guī)定二審法院應向被害人家屬送達裁判文書,這凸顯出被害人家屬在參與刑事訴訟中的制度性缺失。刑事訴訟法新一輪修訂在即,在加大保護被告人訴訟權(quán)利的同時,也請別遺忘了被害人及其家屬。
□王琳(學者)
(責任編輯:李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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