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05-19 07:33 | 來源:新京報網 2010-01-29 02:40 | 查看:1657次
■ 觀察家
拆遷、征收首先涉及的是交易權被剝奪的補償問題,其次才是實物補償的問題。市場價原則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還是民主原則。必須明確規(guī)定一個較高的同意率,作為啟動征收程序的前提。
廣州市日前公布了《舊城更新改造規(guī)劃綱要》,將啟動一次史無前例的舊城改造拆遷項目,涉及60萬人。據說,本次拆遷的補償標準比以前有所提高,有望與一手樓價持平。但是,關于拆遷程序,卻規(guī)定了一個明顯的霸王條款:如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被拆遷人的戶數達到或超過總戶數的三分之二,政府就可實施強制拆遷,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有關部門還提出,要“嚴防釘子戶影響舊城改造”。
國務院法制辦前不久宣布即將廢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輿論曾擔心,很快會出現最后一輪拆遷瘋狂。果然,這一個多月來,借著地方兩會的機會,不少地方政府都宣布了拆遷計劃。廣州的這個計劃就是在趕拆遷制度的末班車。
目前已透露出有關《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的信息,新條例已決定從法律上廢除“拆遷”概念、進而廢除拆遷制度,代之以“征收和補償”制度。新法規(guī)也特別強調,征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并必須通過民主程序,征得被征收人的普遍同意。以此精神衡量廣州市的強拆條款,顯然不適宜。
不論從哪個角度看,被列入拆遷范圍內的土地和房屋產權持有人中只有三分之二表示同意,是不足以讓政府啟動拆遷項目的。
拆遷不是投票選舉官員,只要簡單多數、甚至三分之二多數就足夠了。相反,拆遷是強制民眾交出其占用的土地和居住的房屋的產權,從性質上說,這是一種剝奪。盡管拆遷人會給予補償,但這種補償乃是以被拆遷人交易權利的喪失為前提的。金錢補償只補償了土地和房屋價值的損失,并非被拆遷人全部權利;被拆遷人權利的補償,則需要通過另外一個程序。
這一程序就是民主。拆遷的合法性、正當性,首先需要通過民主程序予以確認。要進行拆遷、征收,必須首先征得被拆遷人的同意。這意味著他為了公共利益自愿放棄交易的權利。“絕大多數”被拆遷人的同意,絕不可能是三分之二,而可能是95%、98%甚至更高。如此高的同意率,才足以賦予拆遷決策以正當性。
廣州市的這一規(guī)定,為制定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專家、立法者,提出了一個嚴肅的問題:必須把民主程序置于第一位。中國一些立法者、專家受經濟學理論影響太大,一談及征收、拆遷問題,馬上就想到市場價原則,仿佛只要用市場價格補償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拆遷、征收了。
這種看法顯然存在嚴重偏差。拆遷、征收首先涉及的是交易權被剝奪的補償問題,其次才是實物補償的問題。市場價原則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還是民主原則。也就是說,新的征收條例首先要設計出一種民主程序,讓各方可以討論能否進行征收。必須明確規(guī)定一個較高的同意率,作為啟動征收程序的前提。其次,對于那些不同意的極少數人,也不能隨意啟動強制程序,而必須給予另外的程序救濟,比如司法救濟,讓他們繼續(xù)個別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唯有如此,征收才能夠被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圍內,有起碼的公平。
至于所謂“舊城改造”的名目,在有關部門制定征收新法規(guī)的時候,就不該再使用了。它的涵蓋范圍過于廣泛,可以肯定,大多數項目都不屬于公共利益范疇,而屬于商業(yè)開發(fā)項目。對這些項目,怎么能夠使用拆遷、征收程序呢?即使征收新法尚未制定出來,這種做法就已經違法了:它顯然違反了《憲法》和《物權法》關于征收的條款。
□秋風(學者)
(責任編輯:吳雄)
發(fā)表評論
網友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