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1-03-10 20:39 |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2021年03月09日 00:01 | 查看:1109次
中新網(wǎng)北京3月9日電 8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兩高”報告的亮相,引起公眾關注。
孫小果、郭文思等“紙面服刑”、“辣筆小球”詆毀英烈、百香果女童被害案……這些被報告點名的標志性案件,記錄了中國的法治進程。
3月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 中新社記者 盛佳鵬 攝
【依法懲處黑惡犯罪分子】
最高法:
依法懲處黑惡犯罪分子,審結涉黑涉惡犯罪案件33053件226495人,對孫小果、陳輝民、尚同軍、黃鴻發(fā)等黑惡勢力犯罪組織頭目依法判處死刑;堅持“打財斷血”,堅持“打傘破網(wǎng)”。
資料圖:孫小果再審案開庭審理,圖為庭審現(xiàn)場 來源:視頻截圖
案例:孫小果案
201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級法院對孫小果1997年犯強奸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再審案依法公開宣判,決定維持昆明市中級法院1998年2月一審對孫小果判處死刑的判決,并與其出獄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終審判決合并,決定對孫小果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20多年里,從死刑到死緩,從減刑釋放到涉黑涉惡再落網(wǎng),孫小果案在2019年牽動全國輿論。
2020年2月20日,昆明市中院對罪犯孫小果執(zhí)行了死刑。
【反思“紙面服刑”案】
最高檢:
社會廣泛關注的孫小果、郭文思、巴圖孟和“紙面服刑”案中檢察監(jiān)督流于形式,我們深刻反思:刑罰執(zhí)行中的突出問題,檢察監(jiān)督應當發(fā)現(xiàn)而沒有發(fā)現(xiàn)是失職,發(fā)現(xiàn)而不糾正、不報告是瀆職。
案例:郭文思案
今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郭文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郭文思減刑案”相關的隋建軍等受賄、徇私舞弊減刑案,以及郭萬普等行賄案也同日宣判。
此前,郭文思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后經(jīng)9次減刑刑滿釋放,出獄半年再次犯下命案。北京市紀委監(jiān)委調查發(fā)現(xiàn),北京監(jiān)獄系統(tǒng)、檢察院、法院中多人幫助郭文思違規(guī)減刑,9名黨員、公職人員被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取消退休待遇)處分。
3月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 中新社記者 盛佳鵬 攝
【嚴懲腐敗犯罪】
最高法:
嚴懲腐敗犯罪。審結貪污賄賂、瀆職等案件2.2萬件2.6萬人,對趙正永判處死緩、終身監(jiān)禁,對賴小民判處并執(zhí)行死刑,彰顯了黨中央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
圖為趙正永 圖片來源: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案例:趙正永案
趙正永曾任陜西省委書記、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
2020年7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趙正永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趙正永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yè)經(jīng)營、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17億余元。其中2.9億余元尚未實際取得,屬于犯罪未遂。
1月21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中國華融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新社發(fā)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供圖
案例:賴小民案
賴小民曾任中國華融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一審宣判,認定賴小民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7.88億余元,貪污人民幣2513萬余元,賴小民有配偶而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小民執(zhí)行了死刑。
圖為“辣筆小球”出鏡懺悔 視頻截圖
【英烈不容詆毀,法律不容挑釁】
最高檢:
英烈不容詆毀、法律不容挑釁。網(wǎng)絡大V“辣筆小球”惡意詆毀貶損衛(wèi)國戍邊英雄官兵,江蘇檢察機關迅速介入,依法適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批準逮捕,并在軍事檢察機關支持配合下,開展公益訴訟調查。
案例:“辣筆小球”案
2021年2月19日10時29分、10時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個人注冊賬號“辣筆小球”,先后發(fā)布兩條信息,貶低、嘲諷衛(wèi)國戍邊的英雄烈士。相關信息在微博等網(wǎng)絡平臺迅速擴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介入偵查。2月2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網(wǎng)絡貶低、嘲諷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社會影響惡劣,情節(jié)嚴重。根據(jù)刑法相關規(guī)定,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準逮捕。
資料圖:圖為張玉環(huán)。中新社記者 劉占昆 攝
【疑罪從無、有錯必糾】
最高檢:
對“張玉環(huán)故意殺人案”“吳春紅投毒案”“韓顯輝故意殺人案”等冤錯案件,堅持疑罪從無、有錯必糾,建議改判無罪。
案例:張玉環(huán)故意殺人案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xiāng)張家村倆張姓男童失蹤,次日尸體在村附近的水庫中被人發(fā)現(xiàn),同村人張玉環(huán)被警方定為犯罪嫌疑人。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張玉環(huán)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此后,張玉環(huán)上訴,案件發(fā)回重審,仍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張玉環(huán)再次不服上訴,被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對本案再審,并于2020年7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審被告人張玉環(huán)故意殺人再審一案作出判決,撤銷原審裁判,宣告張玉環(huán)無罪。
資料圖:再審宣判后,“百香果女孩”的母親陳禮言(右一)泣不成聲。 翟李強 攝
【對挑戰(zhàn)法律和社會倫理底線、針對兒童犯下的各種嚴重罪行決不姑息】
最高法:
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對挑戰(zhàn)法律和社會倫理底線、針對兒童犯下的各種嚴重罪行決不姑息。再審“百香果女童被害案”,對強奸殺害女童的楊光毅依法改判并執(zhí)行死刑。
案例:百香果女童被害案
2018年10月4日,10歲的小燕子在販賣自家的百香果返家途中被同村29歲村民楊光毅持刀刺傷雙眼及頸部并強奸。楊光毅在施暴后,拿走小燕子販賣百香果所得32元,將小燕子裝入蛇皮袋,扔至水坑中浸泡,后將其拋尸在一處山坡。
犯罪嫌疑人楊光毅歸案后其對其殺害楊某燕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2019年7月12日,廣西欽州市中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光毅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3月25日,廣西高院二審對其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
這起以殘忍手段強奸未成年人致死案件的二審改判,經(jīng)媒體報道后,引發(fā)輿論高度關注。后最高人民法院閱卷提審,指令廣西高院對該案再審。2020年12月28日,廣西高院以強奸罪判處楊光毅死刑。
【輕罪不是無罪、更不是無害,可依法輕處但決不放縱】
最高檢:
輕罪不是無罪、更不是無害,可依法輕處但決不放縱。針對網(wǎng)絡侵權多發(fā)、個人維權困難,抓住兩男子偷拍取快遞女子并在網(wǎng)上造謠其出軌的典型案例,指導浙江檢察機關發(fā)出檢察建議,公安機關以涉嫌誹謗罪立案偵查,自訴轉公訴。
案例:偷拍取快遞女子造謠其出軌案
該案中,杭州一名未婚女子在小區(qū)取快遞時被偷拍,并被編造“出軌快遞小哥”的微信聊天內容在網(wǎng)上擴散傳播,導致該女子收到大量的詢問及謾罵信息,給其帶來巨大的精神壓力,也造成了嚴重的社會不良影響。
兩名造謠者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由于賠償問題無果、道歉態(tài)度消極,受害女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獲立案受理。后根據(jù)檢察院建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對兩名嫌疑人以涉嫌誹謗刑事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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