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6-12-05 20:32 | 來源:新文化報 - 新文化網(wǎng) 2015-01-05 A04版 | 查看:6170次
長春市雙陽區(qū)教育局基建辦原主任胡明仁受賄10萬元,一審被判10年主管領導、雙陽區(qū)教育局原副局長盛貴因受賄16萬元,一審被判10年
日前,長春市雙陽區(qū)教育局原基建辦公室主任胡明仁腐敗案在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至6月,被告人胡明仁在任長春市雙陽區(qū)教育局基建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建筑商樸某、李某等6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0萬元。判決被告人胡明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5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1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此前,胡明仁的主管領導、與其一同落馬的長春市雙陽區(qū)教育局原副局長盛貴,被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查明受賄16萬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5萬元。
為他人提供幫助 6個月受賄10萬元
胡明仁,男,1968年8月出生,長春市人,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他于2012年8月開始擔任長春市雙陽區(qū)教育局基建辦主任,是基建辦法定代表人。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胡明仁的受賄時間集中在2014年1月到6月,其間一共收受了樸某、李某等6人的10萬元。
為長春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項目經(jīng)理樸某在承建長春市第一五二中學食堂宿舍樓建設工程上提供幫助,2014年1月至3月,分兩次收受樸某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
為個體施工承包人趙某及時撥付長春市第一五六中學工程款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春節(jié)前,在雙陽區(qū)教育局基建辦公室樓下,收受趙某給予的5000元。
為長春建工集團項目經(jīng)理李某承攬長春市第一五○中學文體綜合樓建設工程上提供幫助,2014年3月,先后收受李某給予的2萬元。
為長春市雙陽區(qū)石溪鄉(xiāng)石灰廠廠長蔣某在石灰銷售方面得到其幫助,2014年3月,收受蔣某給予的1萬元。
為個體施工承包人董某在承建長春市雙陽區(qū)城中小學操場改造工程中及時撥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3月,收受董某給予的5000元。
為個體施工承包人梁某在承建長春市第一六一中學食堂建設工程中及時撥付工程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4年3月,收受梁某委托付某給予的1萬元;2014年端午節(jié)前,再次收受梁某給予的2萬元。
法院認為,胡明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他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較好,退回全部贓款,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發(fā)現(xiàn)出事后退錢 認定為受賄
胡明仁收受的10萬元贓款中有5萬元是因受到領導指示,要求他照顧建筑商,幫忙承攬工程。胡明仁幫建筑商承攬到工程后,建筑商為表示感謝,在事成之后借拜訪之機送錢。
其中胡明仁受賄的第一筆,為長春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項目經(jīng)理樸某在承建長春市第一五二中學食堂宿舍樓建設工程上提供幫助就是這種情況。據(jù)胡明仁供述,當時,副局長盛貴指示他為樸某提供幫助,他助樸某在一五二中學食堂宿舍樓工程開標時中標,樸某先后兩次送來3萬元。而據(jù)同時因受賄被判刑的盛貴供述,他是受某局長指示幫樸某承攬到一五二中學的工程。
胡明仁受賄的第三筆也是受領導所托。胡明仁為長春建工集團項目經(jīng)理李某在承攬長春市第一五○中學文體綜合樓建設工程上提供幫助。李某為此送給其2萬元人民幣。據(jù)行賄人李某交代,他通過長春市教育局其他領導認識了盛貴和胡明仁,在二人幫助下,他以吉林建工集團名義承攬了一五○中學體育館工程。2014年3月,他送給胡明仁8萬元,讓對方將其中5萬元用于疏通關系,送給盛貴2萬元,剩余1萬元讓胡明仁留下。后來他聽說胡明仁母親去世,又給了1萬元。
被告人胡明仁則供述,李某給他送來8萬元,其中4萬元給了盛貴,3萬元給了郭某,他留1萬元。李某出事后,盛貴給他4萬元,讓退還給李某。于是他將3萬元退還給李某的司機,將5萬元還給李某的弟弟。
而根據(jù)法院認定,這些錢是屬于在發(fā)現(xiàn)出事后退還的,仍然被認定為受賄。
春節(jié)、母親去世收的錢 不是普通人情往來
在胡明仁的受賄事實中,多數(shù)是建筑商在春節(jié)和其母親去世時送給他的,為此,其辯護人在庭審中辯稱:胡明仁收受的這些錢不應屬于受賄,因為這些送禮的人都不存在具體的請托事項,只是想與其搞好關系,胡明仁收受禮金時不存在承諾為他人牟利的內(nèi)容,更沒實施為他人牟利的行為,這應該屬于人情往來,其行為尚不構成刑事責任。
法院調(diào)查各行賄人后認定:各行賄人在接受調(diào)查時均明確表示,向胡明仁送錢是為了感謝其在承攬工程、撥付工程款和工程質量方面提供方便,并非普通的人情往來。胡明仁明知這些人送錢的目的,而非法收受錢款,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辯護人同時提出,胡明仁雖是基建辦主任,但是基建項目的資金問題還是盛貴負責,胡明仁在向財政申請工程款方面并沒有什么話語權,就是按指示走個程序而已。法院經(jīng)過調(diào)查認為,雖然盛貴是胡明仁的主管副局長,但胡明仁身為基建辦主任,對申請工程款方面也具有審批權,未經(jīng)胡明仁審批不能申請撥款,因此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主管領導也因受賄獲刑
與胡明仁一同落馬的還有在其受賄犯罪事實中多次提到的主管領導———長春市雙陽區(qū)教育局原副局長盛貴。不久前盛貴受賄案一審宣判,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盛貴的5項受賄犯罪事實:
為個體施工承包人董某承攬長春市雙陽區(qū)城中小學操場改造工程上提供幫助,于2013年9月至2014年春節(jié)前,分兩次收受董某委托劉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萬元。
為長春建工集團項目經(jīng)理李某承攬長春市第一五○中學文體綜合樓建設工程上提供幫助,于2014年春節(jié)前,收受李某委托胡明仁給予的4萬元。
為個體施工承包人米某某在承建長春市第一五一中學操場改造工程上提供幫助,于2014年春節(jié)前,收受米某某委托他人給予的5萬元。
為長春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項目經(jīng)理樸某在承建長春市第一五二中學食堂宿舍樓建設工程上提供幫助,于2014年2月收受樸某給予的2萬元。
為個體施工承包人梁某及時得到長春市第一六一中學食堂建設工程款上提供幫助,于2014年5月、6月,收受梁某委托胡明仁給予的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盛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因為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較好,退回全部贓款,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最后決定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5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新文化記者 楊威
編者注:原文標題為《感謝費、人情費 認定為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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