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6-10-20 20:38 | 來源:騰訊評論 2016-09-22 第3656期 | 查看:1059次
長期以來,公款怎么用被人關注,公款怎么存卻乏人問津
關于公款被挪用,被貪污,用于支付旅游、餐飲費用這一類新聞,已經(jīng)看得太多。也就是說,對于怎么使用公款,輿論一直保持比較高的監(jiān)督意識和關注度。
但公款不僅存在怎么用之問題,還存在怎么存的難題。存在哪里,由誰經(jīng)手,利息是多少,這都是有選擇余地的。如果是個人存款,自然可根據(jù)自身喜好、地域分布、利息收益等要素進行判斷。但公款姓公,從資金安全、經(jīng)濟發(fā)展、民生保障等角度考慮,都不能隨意存。但是,存在哪不是存呢?外人如何判斷背后有無貓膩?所以,這里就大有操作空間。
尤其是,中國的“政府存款”數(shù)額巨大。它包括“財政性存款”和“機關團體存款”。
這么大的公款體量,怎么存就顯得尤為重要。
雖然存在哪都是存,但公款存儲一直是隱秘金礦
所謂“以權吸儲”,是指利用手中公款存儲的選擇權,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預公款存儲,與銀行搞利益輸送。
福建龍巖市,之所以搞罕見的公款存儲專項整治運動,和已經(jīng)落馬的前市委書記黃曉炎有莫大關系。黃的妻子在廈門的一家商業(yè)銀行任職,這家銀行在龍巖原本沒有設網(wǎng)點,但黃調到龍巖任市委書記后,該銀行很快在龍巖設立分支機構,黃的妻子是籌建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之一。結果在兩三天之內,龍巖市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的公款幾乎全被搬到了這家剛設網(wǎng)點的銀行。
讓公款存到某家銀行,“一把手”或許只需要一句話甚至一個眼神。但收益卻頗豐。在以往的案例中,浙江某官員要求把單位公款存到其子工作的銀行,他兒子僅因這一筆存款就獲得了百萬提成。
總結起來,公款存儲一般會有以下幾點貓膩:1,高額回扣,銀行為了回報一筆豐厚的存款,在事后對資金量大的存儲單位給予“返點”;2,行賄受賄。這種方式更直接,直接送錢要存款;3,利益交換。銀行安排存儲單位領導子女、親戚在銀行工作,投桃報李。
最關鍵的是,一些機關單位,特別是國有企業(yè)的存款資金并非自有資金,而是因項目建設從銀行貸款而來,高息貸款、低息存款,損失的是國有資產。
這不僅是官場之弊,還嚴重敗壞銀行業(yè)風氣
自2012年以來,為了刺激內需,中國一直奉行積極的財政政策,預算赤字從2012年的8000億元人民幣,一路狂飆到了2015年的16200億元人民幣。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更是規(guī)劃了21800億人民幣的赤字。也就是說,國家總體的財政政策是要多花錢,少存錢。但是,政府存款并沒有減少,反而有一個幅度較小的增長。
不過,這并不代表銀行業(yè)迎來了春天,因為自2010年來,商業(yè)銀行的數(shù)量有一個爆發(fā)式增長,各家銀行的吸儲壓力還是很大。銀行和機關事業(yè)單位或國企合作,本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但在巨大的吸儲壓力面前,一筆相對穩(wěn)定、數(shù)額巨大的存款,是銀行不得不去爭搶的蛋糕。
所以,有公款存儲決定權的領導干部,便成了各家銀行重點公關的對象。據(jù)多地紀委辦案人員介紹,除高檔宴請、報銷發(fā)票、安排旅游、贈送購物卡等常規(guī)手段外,更隱蔽的是銀行安排公款單位領導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利益關系人到銀行任職。
銀行通過利益輸送爭奪公款存儲,易引發(fā)惡性競爭、加大運營成本。一些銀行將主要精力放在了拉關系、走后門上,不注重改善服務質量和產品創(chuàng)新,反正有“老大哥”罩著,不愁沒生意。
這已經(jīng)不僅僅是官場之弊,也深深影響到銀行業(yè)的風氣,這種風氣甚至蔓延到職員跨進銀行大門的第一步:在以往的多個案例中,各家商業(yè)銀行都被曝光在招聘中,給某些有背景的應聘者加上某某領導推薦的標注,這樣做的目的,正是為了以后的吸儲做準備,銀行和某些地方政府已經(jīng)形成了互相配合、利用的體系,這會讓其他應聘者感受到不公平。
個人拿存款回扣要定義為受賄,100萬以上存款要“競爭性存放”
某些“一把手”,最看重公款存儲的回扣。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得利的是賣方(銀行)和經(jīng)辦人。
如果存款沒有“被安排”,收益本來會更大。去年,在對公款存放的審計中,溫州瑞安人社局17個賬戶的社?;?,被領導安排進了四家銀行存儲,但利息明顯偏低。最終,4家銀行補交利息1119.95萬元。
要想減少公款儲蓄和權力媾和,要從威懾和預防兩個角度出發(fā)。首先需要整治的是公款存儲回扣的問題。回扣能不能算受賄?根據(jù)刑法,國家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這個看起來清晰明了,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認定困難。
最關鍵的是,這筆回扣,是帳內回扣(記入單位或公司賬目歸集體所有),還是帳外回扣(不記入賬目歸個人所有)。如果是帳內回扣,無法以受賄罪處理經(jīng)辦人。但是,在類似的交易中,銀行和公款存儲單位,往往會簽訂兩份“陰陽協(xié)議”,用以逃避財務監(jiān)督,一般人很難發(fā)現(xiàn)其中的內情。這就大大增加了追責的難度。在以往的案例中,少有銀行機構配合調查的情況,應該以銀行為突破口,只要發(fā)現(xiàn)個人收受銀行的存款回扣,要明確以受賄罪進行處理。
這是威懾方面,另一方面是預防。去年,浙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出臺《關于防止領導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fā)生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正式開始對公款存放背后的利益輸送鏈開刀。該辦法要求,100萬元以上存款,都要搞“競爭性存放”招投標。
雖然,投標也可能是假投標,但至少給動歪心思的人增加了難度,增加了風險,相比于指定,明顯是進步。可以根據(jù)浙江出臺這個辦法的效果,考慮有沒有必要全國推廣。
今年7月,浙江紹興市財政局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公告
當然,任何利益攸關的事,不論是企業(yè)員工還是國家工作人員,都應該回避。與公款資金管理有關人員,在遇到公款存儲決定時,如果有利益相關方在銀行工作,應該及時匯報并回避。
公款怎么存和公款怎么用,同等重要。我們目前對前者的關注和監(jiān)督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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