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6-04-03 17:17 | 來源:華商報 2016-03-31 A12版 | 查看:627次
失去自由23年申請966萬國家賠償案昨公開聽證
昨天上午,陳滿申請國家賠償案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聽證,陳滿就他申請的共966萬余元國家賠償金的具體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等進行了闡述。根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海南省高院應(yīng)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
1992年底,陳滿因在海南省涉殺人案被捕,后被判死緩,至今年2月1日無罪釋放,失去自由23年。
要求海南省高院公開道歉
昨日,陳滿的代理律師王萬瓊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說,昨日的聽證會用時兩小時,海南省高院方面有7人參加會議,包括海南省高院賠償委員會主任在內(nèi)的5名委員。會后,陳滿及代理人到法官辦公室就賠償相關(guān)問題作了進一步溝通和協(xié)商。
陳滿首先要求海南省高院在央視、人民日報、新華網(wǎng)等10余家國家及地方媒體向他公開道歉,并消除影響;其次,要求海南省高院作出966萬余元的經(jīng)濟賠償,包括: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853777.64元,賠償誤工費3707555.28元,賠償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1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萬元,賠償23年申冤費用支出100萬元。
其中,對于陳滿要求海南省高院公開道歉、恢復(fù)名譽的申請,王萬瓊說,海南省高院認為陳滿無罪獲釋當天,海南省高院副院長曾代表該院向陳滿鞠躬道歉,全國21家媒體進行了報道,認為已消除影響。不過,“陳滿堅持這一訴求,只在發(fā)布道歉的媒體數(shù)量上可以商量。”
對誤工費、申冤費雙方分歧大
王萬瓊說,在聽證會上,雙方對370萬余元的誤工費分歧較大?!胺ü俦硎竞D鲜「咴褐皇菍徟袡C關(guān),二審終審前因羈押造成的人身傷害與其無關(guān),并認為只有影響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才賠償誤工費,而本案不屬于這種情況。我們認為,從法律層面,把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和誤工費作為兩個平行的項目并列提出,就意味著要考慮限制人身自由后實際減少的收入?!?/span>
對于陳滿提出3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要求,海南省高院表示過高,并提出根據(jù)最高法《關(guān)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對此,王萬瓊表示,陳滿的個案比較特殊,“他失去自由23年,是國內(nèi)已知服刑時間最長的蒙冤者。300萬并不多?!?/span>
此外,對于海南省高院提出,申冤費用于法無據(jù),王萬瓊承認,目前《國家賠償法》中確實沒有相關(guān)規(guī)定,“但立法上的疏漏和缺陷不應(yīng)成為拒賠的理由。我們希望此案能推動《國家賠償法》的進一步完善?!?/span>
專家解讀:
370萬誤工費計算有誤
對于陳滿提出的370萬余元的誤工賠償,王萬瓊解釋,陳滿被羈押以前,就已在海南開辦了自己的裝修公司并承接了多處工程,工資水平遠超常人。“所以賠償請求人的請求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2倍計算,其因被非法羈押8437天而產(chǎn)生的誤工費3707555.28元完全是合法合理的?!?/span>
昨日,中國政法大學(xué)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陳滿提出的五部分經(jīng)濟賠償中,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兩部分如何計算,在《國家賠償法》中有明確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即被羈押天數(shù)乘以日平均工資;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應(yīng)該注意的是,誤工費的賠償上限是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而非被羈押天數(shù)乘以日平均工資的五倍。出于公平原則,誤工費的賠償與申請人此前從事的職業(yè)和收入無關(guān)?!?/span>
根據(jù)2015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標準》,2014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7346元,日平均工資為219.72元。照此計算,陳滿可獲得的誤工費上限為57346元的5倍,即286730元。
此外,王敬波表示,陳滿提出的3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較高,“不太容易得到支持,在目前已有的獲賠案例中我還沒有見過有這么高的額度?!辈贿^,她表示,盡管相關(guān)意見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但這并非硬性規(guī)定,在具體裁量中還需綜合考慮精神損害事實、嚴重后果、侵權(quán)機關(guān)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等因素來確定具體數(shù)額。
對于陳滿提出的100萬元申冤費,王敬波表示,這部分內(nèi)容于法無據(jù),但“如果有證據(jù)證明其直接損失,也不是不可以考慮,實踐中一些地方可能以生活補貼、人道救助等形式彌補這部分損失。”
華商報記者 劉苗
發(fā)表評論
網(wǎng)友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