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3-11-25 09:15 | 來源:南都網(wǎng) 2013年11月24日 AA02 | 查看:1011次
近日,網(wǎng)上一則“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誣陷索賠”的帖文引起了廣泛關(guān)注。最新消息是,22日,據(jù)事發(fā)地的四川達州警方稱,受傷老太蔣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為屬于敲詐勒索,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因蔣某某已滿70周歲,依法決定不予執(zhí)行。同時對龔某某(蔣某某的兒子)給予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11月23日《新京報》)
事件真相水落石出,三個孩子的冤屈得以昭雪。然而,從警方給予蔣某某和其兒子龔某某的處罰看,顯然處罰過輕。我認為,對于這種性質(zhì)惡劣的故意訛人行為,必須嚴罰重處,以儆效尤。否則,就難以警示后來者,也是對好人的不公平。
回到本案,既然認定其行為屬于敲詐勒索,就應(yīng)在量刑上依法重處。犯敲詐勒索罪以1000至3000元為起點,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以10000元至30000元為起點),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jù)此,蔣某某在事發(fā)后,不但強行住在一名孩子家中賴著不走,而且要三個孩子承擔7500元費用,這還是經(jīng)過司法調(diào)解的結(jié)果,否則,要的錢更多。由此可見,根據(jù)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標準,至少應(yīng)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鑒于其故意訛人的惡劣行徑,以及由此造成的三名孩子精神損害和社會負面影響,量刑當以最重處罰。
由是,給予龔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實在太過輕飄飄了,聊勝于無。為何連一個道歉也沒有?孩子的精神損害難道無需賠償?蔣某某已滿70周歲,依法決定不予執(zhí)行。對此,我可以接受,但對于龔某某的處罰,我難以接受。其實,現(xiàn)在大家都將矛頭對準老太蔣某某,我倒認為,龔某某比蔣某某更可惡。作為蔣某某兒子,不但沒有依據(jù)事實正確處理這件事,反而助紂為虐,將蔣某某背到孩子家中。此中可見,如果龔某某不助紂為虐,事情不會走向今天這個地步。
管理學上有個“森林效應(yīng)”,大意是一棵樹如果孤零零地生長于荒郊,即使成活也多半是枯矮畸形;如果生長在森林里,棵棵向上、爭取陽光,就會參天聳立郁郁蔥蔥。今天我們大力褒獎“感動人物”、道德模范,讓好人得到好報,使“好人扎堆”,也是在營造“森林效應(yīng)”。在“中華民族到了最冷漠的時候”的語境下,讓“好人扎堆”,將激活更多人心中的善念,促使他們不再持消極悲觀的態(tài)度,不再做明哲保身的看客。
然而,營造“好人扎堆”的“森林效應(yīng)”,須兩手抓。既要大力褒揚好人的凡人善舉,讓好人得到好報,并用法律予以保障,以弘揚正氣,引人向善;更需要讓訛人者擔負相應(yīng)的法律責任,要用法律手段遏制邪氣,警示后來者。這樣,才能呵護道德,捍衛(wèi)正義。至此,“老太訛人”事件不能止于行拘10日,不應(yīng)就此畫上句號,否則,邪氣難遏,正義難彰。 □孫維國
(責任編輯: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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