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3-05-07 22:15 | 來源:新京報 2013年05月07日 第A02版 | 查看:918次
■ 觀察家
對依法本應“疑罪從無”的被告人,不管是“判死”還是留有余地的“判活”,都是錯判;“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則是對“傳統(tǒng)治惡理念”的糾偏。
5月6日,《人民法院報》刊發(fā)最高法有關負責人署名文章《我們應當如何防范冤假錯案》,對于錯案的危害及如何防范冤假錯案,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思考。文中對錯判的“功過論”,招來不少質疑。
從該文整體來看,著重談的是錯案對司法的危害,以及對如何防范冤假錯案的思考。“功過論”引發(fā)的爭議,在網(wǎng)絡時代的“碎片化閱讀”中被明顯放大了。
“功過論”的原文是,“現(xiàn)在我們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趙作海殺人案、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案,審判法院在當時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說是功大于過的,否則人頭早已落地了。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干預和壓力,法院對這類案件能夠堅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已屬不易。”
從司法公正的角度來分析,對依法本應“疑罪從無”的被告人,不管是“判死”還是留有余地的“判活”,都是錯判。認為法官在外部壓力之下能保住被告的人頭就是“功大于過”,因此而引發(fā)質疑也是意料之中。
文章還提出,“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中國自古以來都是“寧可錯殺一千不能放過一個”的治惡理念。相對于此,這個提法相當激進、大膽。“錯放”的說法值得商榷,但其傳達的核心意思,還是重在觀念上的糾偏,真正在司法實踐中,對疑罪從無的嫌疑人,要合法地放。
此外,該文頗受肯定之處在于,它坦誠了法院的錯判在很多時候乃是由于外部壓力所致。如文中直截了當?shù)刂赋觯?ldquo;在我國現(xiàn)實情況下,冤假錯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棄原則或者是工作馬虎失職的結果。”應當說,這道出了一些冤假錯案的根源,也道出了不少基層法官的心聲。敢于在輿論上公開與干擾司法的外部壓力“吐槽”,這也不失為一個進步。
但外部壓力并不是足以證明法院“留有余地”就是“有功”的理據(jù)。如果說在一些基層法院,法官的裁判有時確會受到來自地方官員的壓力,那些超越了地方保護的上訴審法院也有堅持“錯判”的情況發(fā)生,難道他們也受到了來自基層官員的壓力?中國司法制度之所以要設立“四級二審終審制”,甚至死刑案件還要經(jīng)過由最高法院負責的“死刑復核程序”,就是為了強化上下級法院之間的審級監(jiān)督,并為排除地方的不當干涉提供制度保障。
當然,要讓基層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加大法官的職業(yè)保障、為法官抗拒外部壓力提供更多的制度“保護傘”,仍是有必要的。而基于現(xiàn)行制度,將維護司法尊嚴的獨立裁判最大化,也應同步推進。
在這方面,該文倒是提出了不少值得認可的原則,如對“程序公正優(yōu)先”的強調,明確應“充分發(fā)揮辯護律師在防范冤假錯案上的重要作用”,提出應借用“科技力量”和爭取“社會監(jiān)督”等。這些舉措雖多為法律常識重述,放在當下的司法生態(tài)中卻又很有針對性。
而針對某些個案所表現(xiàn)出來的律師與法官的緊張關系,該文也站在法院的層面進行了反思,文章談到,“個別律師不遵守規(guī)則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題大做、反應過度的問題?思想深處有無輕視刑事辯護、不尊重律師依法履職的問題?工作關系上有無存在重視法檢配合而忽視發(fā)揮律師作用的問題?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則和公正的立場?”這些問題,確實值得法官們都來認真想一想。
王剛橋(法律學者)
(責任編輯: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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