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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官員不公開財產(chǎn) 唯一選擇就是離職(圖)

發(fā)布時間:2012-01-07 09:37 | 來源:南方網(wǎng) 2012年01月06日08:57 | 查看:2566次

陳海帆指出,公職人員需要犧牲個人私隱。南都記者蔣生攝

  信息公開的程度完全應該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政府考慮公開官員財產(chǎn),因為這些據(jù)位人(指公職人員)涉及公共利益?!惡7?

  澳門如何保護公民的個人資料?官員在財產(chǎn)公開與個人隱私間的尺度如何把握?昨日,澳門政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接受了南都記者專訪。在陳海帆看來,個人資料的保護是居民的基本權利,是國家、地區(qū)文明進步的表現(xiàn)。而對于公職人員,財產(chǎn)公開涉及公共利益。如果某個官員認為個人財產(chǎn)是私隱,他唯一的選擇就是不做這個職位了。

  個人資料保護是居民基本權利

  南都:2005年澳門就個人資料保護立法,2007年成立保護辦公室,這么做是因為相關案例增多嗎?

  陳海帆:我并不認為有特殊的立法背景(案例)。是考慮到澳門不斷國際化,需要保護個人資料,當境外人士來投資時,把資料拿到澳門會安心。這對整個澳門經(jīng)濟的發(fā)展、社會的文明是很有幫助的。個人資料的保護是居民的基本權利,是國家、地區(qū)文明進步的表現(xiàn)?,F(xiàn)在差不多有8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有這個法律。

  南都:貴辦隸屬澳門特首,出于何種考慮?

  陳海帆:這也是個慣例,世界各地個人資料保護機構都注重獨立性,讓執(zhí)法有公平公正的目標。行政長官直轄能加大力度,彰顯獨立性,也顯示特區(qū)政府對保護個人資料私隱權的重視。

  南都:通過什么途徑來保障個人資料的安全?

  陳海帆:以宣傳為主,處罰為輔。社會的意識很重要,我們法律頒布到現(xiàn)在,希望通過宣傳加強個人資料保護的意識。如金融機構、政府部門資料比較敏感,我們會專門安排講解會,希望業(yè)界自行制定行為守則。我們也面對市民舉辦課程,專門針對學生進行教育。

  公務員房子車子存款要申報  

  南都:澳門政府正在推行官員財產(chǎn)申報法案,有些議員曾表示,他的財產(chǎn)連老婆都不知道,不適合公開,可以申報但不能公開。你如何看待?

  陳海帆:信息公開的程度完全應該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政府考慮公開官員財產(chǎn),因為這些據(jù)位人(指公職人員)涉及公共利益。某些人認為自己不適合公開財產(chǎn),他唯一的選擇就是不做這個職位了。我想公開到哪種程度,廉署會把握好。

  南都:你個人也一直申報財產(chǎn),申報的條目細致到何種程度?

  陳海帆:所有的公務員都要申報,而且非常詳細。你有多少車子、房子、存款,超過一定額度都要報,不管境內境外都要報。有些公開的條目要求相對比較簡單,如房子地址全部公開,對當事人可能造成一點困擾??紤]到公共利益,同時也要保護這些人士的私隱。

  南都:你認為哪個級別的據(jù)位人適合公開?

  陳海帆:這是政治決定。一旦法律通過了就要執(zhí)行,法案是副局級以上都要公開,我們做公仆就應這樣。

  南都:公職人員財產(chǎn)公開涉及公共利益,對此你是如何理解的?

  陳海帆:在公共職位有公權力,就可能涉及腐敗的問題。如果一個官員在財產(chǎn)公開方面很清晰告訴公眾自己是廉潔的,那么就保護了公眾利益。

  南都:有人說:行使公權力是為了公眾利益,個人財產(chǎn)是其私人利益。

  陳海帆:對特定的人群,在一定程度上要犧牲個人利益,(財產(chǎn)公開)所彰顯的是你到底是不是一個廉潔的人,我們說這是陽光法案。你適合不適合在具有公眾利益的位子上為公眾服務,如果不具備這個基本條件,就不適合在這個位子上了。

  警方執(zhí)法媒體有監(jiān)督權

  南都:如何在警方查案和保護個人私隱之間取得平衡?澳門街頭有天眼、流動攝像頭……

  陳海帆:中央監(jiān)控系統(tǒng)正在立法,這是法治社會非常好的表現(xiàn)。警方能取得打擊犯罪的權力,居民個人資料又會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假如不立法,警方執(zhí)法不是很方便,人家會質疑你是否侵犯隱私。

  南都:某政府部門網(wǎng)上泄露市民出入境資料,這種情況如在澳門出現(xiàn),貴辦會介入調查?

  陳海帆:如果不能確保資料安全,發(fā)生泄露或者不當查閱,要負法律責任。一般是行政違法,假如違反保密義務也不排除犯罪,叫違反保密義務罪,最高判2年徒刑或240日罰金。

  南都:澳門出現(xiàn)過記者拍街頭執(zhí)勤交警,被警察以隱私為由拒絕。這是否合適?

  陳海帆:新聞界有責任,要接近消息的來源,向公眾發(fā)布消息。從個人資料保護來講,是不是合適、適度,只能由法院來判斷。比如有人覺得這樣登報泄露我的私隱,新聞機構是否真的違法?只能通過司法途徑確認,我們的角度無權判斷。我們不能下結論。

  南都:如果被拍攝機構或個人過于強勢,粗暴拒絕記者拍攝呢,貴辦持何種態(tài)度?

  陳海帆:拍攝方或被拍攝方如果覺得被侵害,可以投訴或者求助司法。澳門那個記者在街道拍攝警察指揮交通,這涉及新聞自由,我們無權判斷。涉及公共利益的執(zhí)法,公眾有監(jiān)督權,但這種權力行使比較復雜,警察執(zhí)行公務時有時可能不適合公開,否則會影響執(zhí)法。我們認為,在涉及公共利益、保障新聞自由的情況下,記者有權作出報道。在澳門,記者的新聞自由受出版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

(責任編輯: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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