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11-03 09:41 | 來源:人民網(wǎng) 2011年11月02日 08:23 | 查看:1584次
昨日上午,廣東海興拍賣行涉嫌單位行賄案在佛山禪城區(qū)法院開庭審理。廣東海興拍賣行及公司董事兼高管江嘉斌、陳智強、劉煥祥、關志峰成為該案被告人。
據(jù)公訴機關指控,從1999年至2010年期間,為獲得土地等相關財物的拍賣業(yè)務,廣東省海興拍賣行股東江嘉斌、陳智強、劉煥祥、關志峰共同商議后,先后行賄原高明區(qū)發(fā)展規(guī)劃和統(tǒng)計局原黨組書記謝安華、原南海土地交易中心主任梁啟新、佛山中院執(zhí)行庭庭長謝少清、南海法院執(zhí)行庭庭長謝桂清、南海市法院(南海區(qū)法院)副院長潘潤波5名佛山官員,共行賄近百萬元。
行賄事實 臺下交易買通公務員
14萬元行賄南海法院原執(zhí)行庭庭長謝桂清
據(jù)庭審介紹,1999年至于2002年,為了在南海法院的拍賣業(yè)務中得到關照,海興拍賣行指派劉煥祥負責處理在南海法院的拍賣業(yè)務,經張、陳、劉、關一致同意,由劉親手分多次送現(xiàn)金給時任南海法院執(zhí)行庭庭長的謝桂清,共計人民幣14萬元。
1999年,劉煥祥到謝桂清辦公室送3萬元;2000年,南海法院委托海興拍賣行拍賣南海變頻廠,拍賣成功后,劉到謝桂清辦公室給了謝2萬元。2001年,南海法院委托海興拍賣聚華園學校某項目,拍賣成功后,劉到謝桂清辦公室給3萬元;2001年,南海法院委托海興拍賣行拍賣西樵XX裝飾磚廠項目,劉到謝桂清辦公室送給他兩萬元;同年,南海法院委托海興拍賣XX(蘭洲南澳)房地產公司70%的股權項目,拍賣成功后,劉送給謝桂清3萬元,2002年,謝桂清新房裝修,被告人為討好謝,送給他1萬元。
11萬元行賄佛山中院執(zhí)行庭原庭長謝少清
2001年,為了獲得佛山中院執(zhí)行的拍賣業(yè)務,被告人張、陳、劉、關經商議并一致同意,在成功拍賣佛山中院執(zhí)行業(yè)務后,向時任佛山中院執(zhí)行庭庭長謝少清送拍賣傭金的20%作為回報。2001年11月,佛山中院委托海興拍賣行拍賣佛山微熱電力項目后,被告人陳智強送給謝少清人民幣6萬元,2002年,佛山中院委托海興拍賣行拍賣南海大道XX項目,成功拍賣后,被告人陳智強送給謝少清人民幣5萬元。
兩筆行賄現(xiàn)金被謝安華鎖進保險柜
在辦理廣東海興拍賣行相關人員涉嫌單位行賄一案過程中,佛山市檢察院挖出了謝安華涉嫌受賄的基本事實。
2005年10月,高明區(qū)政府決定由高明區(qū)規(guī)劃局負責組織全區(qū)國有商住用地公開拍賣的工作,為此成立7人領導小組專門負責此事。7人小組最終決定由廣東海興拍賣行拍賣高明的國有土地。謝安華是小組成員之一,該拍賣行董事長江嘉斌向謝安華提出,若拍賣成功即提取傭金的16%給謝作為回報。2005年10月底,廣東海興拍賣行和廣東摯信拍賣行成功拍賣了4塊國有土地,海興拍賣行獲得傭金200余萬元。
2006年1月某日,在高明西岸一農莊,江嘉斌與拍賣行副總陳某、關某一起一次性給了謝安華18萬元。同年6月,在西樵一間酒樓的停車場內,他們送給謝安華17萬元。這兩筆現(xiàn)金被謝安華放在了其辦公室的保險柜中。
15萬元搞掂南海土地交易中心原主任梁啟新
“拍賣”是南海區(qū)土地交易中心的一項重要業(yè)務,也成為該中心原主任梁啟新重要的權力尋租途徑。南海海興拍賣行成為梁啟新選定的主要聯(lián)合拍賣方。
海興拍賣行總經理陳智強供稱,2008年年初,拍賣行4名主要成員開會討論,認為拍賣業(yè)務離不開土地交易中心的幫忙,他提出最好拿傭金的20%作為業(yè)務費來打點梁啟新,其他3人當場表示同意。
2002年陳智強就認識梁啟新。隨后陳找到梁,表示希望梁能出面跟鎮(zhèn)街相關部門打招呼,讓他們放心將需拍賣的土地交給其和交易中心聯(lián)合拍賣。當年,海興拍賣行與南海土地交易中心聯(lián)合拍賣了西樵數(shù)塊土地,后來又承接了西樵3塊土地共計100多畝的業(yè)務,由其獨立拍賣。梁啟新共受賄15萬現(xiàn)金。
11.3萬元使南海法院原副院長潘潤波落水
禪城法院查明,原南海市人民法院副院長潘潤波被拉下水始自1999年,當時他主管執(zhí)行庭工作。1999年,佛山南海海興拍賣行指派劉某(另案處理)負責處理其在南海法院的相關拍賣業(yè)務,為搞好關系以獲得特別關照,1999年至2003年間,劉某先后送給潘潤波財物共計11.3萬元。南方日報記者 唐夢
庭審焦點 5被告人是否屬自首
在庭審中,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5名被告人均表示沒有異議。在辯論階段,對5名被告人是否屬于自首及送給謝安華(另案審理)的35萬元是否應該計入行賄額,成為爭議的焦點。辯護律師認為,送謝安華的35萬元是在2006年上半年送的,謝安華在同年8月將錢退回,因此這筆款項不應該計入行賄數(shù)額當中。
辯護律師還認為,陳智強在2010年3月8日被傳喚時,就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公安機關實施強制措施前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應視為自首,陳智強作為公司的總經理,代表的是單位行為,因此陳智強及海興拍賣行均應視為自首。
江嘉斌、劉煥祥和關志峰的辯護律師也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是單位集體犯罪,陳某及海興拍賣行均視為自首,江、劉和關等人也是在被公安機關傳喚后未實施強制措施之前就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也應認定為自首。
公訴機關指出,在我國相關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單位自首的情形。廣東海興拍賣行行賄一案,是三水區(qū)檢察院在偵辦謝某案件中發(fā)現(xiàn)的線索,并移送市檢察院偵查,而江某等4名公司高管是在公安機關傳喚后才主動交代犯罪事實,都不存在投案的情節(jié),因此不能認定為自首。對于送給謝安華的35萬元,海興拍賣行已經送出并從中得利,行賄的行為已經完成,因此35萬元應計入行賄數(shù)額。
(責任編輯:姬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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