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08-25 08:30 | 來源:南都網(wǎng) 2011-08-23 | 查看:1387次
摘要:刑事訴訟法正在進行第二次大修,這次大修對于證人作證方面,可能會有一項較大突破: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quán)利,此處近親屬指父母、子女和配偶。
■知道分子之秋風專欄
刑事訴訟法正在進行第二次大修,這次大修對于證人作證方面,可能會有一項較大突破: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quán)利,此處近親屬指父母、子女和配偶。
這一規(guī)定直接關涉儒家親親相隱觀念,而過去十年間,學術(shù)界圍繞著親親相隱,展開過一場相當激烈的爭論。一些自稱接受了現(xiàn)代倫理和法律思想的人士堅決反對親親相隱,他們相信,親親相隱背后是儒家的愛之等差性觀念,而這種觀念要為任人唯親之類的腐敗現(xiàn)象承擔責任。不過,大多數(shù)學者認為,這樣的看法是荒唐的。立法者這一次做出了正確的選擇。
親親相隱的經(jīng)典表達出自《論語·子路篇》: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葉公是楚國葉城之大夫,他說,本地有個人,他的父親強取他人之羊,他出庭指證了父親的罪行。當?shù)厝苏J為,這是“直”,也即公道,合乎正義??鬃硬煌膺@種觀念,他說:“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蔽覀兗亦l(xiāng)那些正義之人的做法是:父親犯罪,兒子不會作證。兒子犯罪,父親也不會作證。這樣的容隱才是正義的。
爭論到底并未停止。法家繼承了葉公的觀念,韓非在《五蠹》篇中直截了當?shù)卣f:“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痹诜铱磥恚鐣c政府是對立的。政府要進行有效統(tǒng)治,就得消滅一切社會中間組織,每個人只知權(quán)力,不知其他。法家指導下的秦國,也確實曾經(jīng)致力于消滅家庭。
漢初儒家繼續(xù)反對這種做法。而在親親相隱理念的背后,隱含著儒家關于社會治理的一個核心立場:社會先于、重于政府。優(yōu)良治理的基礎乃是社會自我治理,家庭則是社會最為重要的組織形態(tài),人首先生活于家庭之中,家齊而后國治。要實現(xiàn)優(yōu)良治理,就要盡可能保護家庭。為此,在大部分情況下,政府權(quán)力應當止步于家庭這個城堡之外。
對于親親相隱,歷代儒者給出了精彩的論證。僅從實用角度,也可對此給出論證:兒子犯罪,父親主動舉報兒子,或在法庭上作證,兒子必然會仇恨父親乃至家庭。兒子刑滿釋放后,很可能不愿回到家庭。而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游離在家庭之外的人極有可能無法處理好其他社會關系,也即,他無法回歸社會。他很可能形成反社會心態(tài),而再度犯罪。
毫無疑問,親親相隱可能對受害人不公,對司法過程造成不便。但是,與破壞家庭倫理可能帶來的負面后果相比,上述不便是可以容忍的。因而,自漢代以來,伴隨著儒家理念進入刑律,親親相隱成為一項普遍的司法原則。
有趣的是,法家、儒家之爭在過去六十年又重演了一遍。法律取消了親親相隱的規(guī)定,法律宣傳中提倡“大義滅親”。這種宣傳背后的邏輯與法家相同:人應當把自己當成實現(xiàn)國家目標的工具。后來,法學家引入西方現(xiàn)代法律,驚訝地發(fā)現(xiàn),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中都有“親屬拒證權(quán)”。這不就是老祖宗的“親親相隱”么?
這個立法、法學史上的悲喜劇說明,今天的立法者、法學家、倫理學家實在沒有任何理由無視、蔑視傳統(tǒng)的倫理與法律觀念。抱著錢穆先生所說的“溫情與敬意”,我們一定可以發(fā)現(xiàn),傳統(tǒng)中國的諸多法律思想實際上是十分健全的。
舉例來說,《尚書·大禹謨》記載了一系列重大法律觀念。帝舜贊揚皋陶說:“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备尢帐侵袊钤绲乃痉ü?,負責執(zhí)行刑罰。但他并不迷信刑罰,相反,他相信,刑罰的目的是促進人的自我約束與自治性管理,也即以刑輔教。由此,“刑期于無刑,民協(xié)于中”。這也就是孔子所說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無訟乎”之所本。這絕不是否認刑罰的作用,而是說,不能滿足于簡單地以刑治國,刑罰要服務于更高層次的治理:人的自我約束,以及社會自治。由此,人們的行為將盡可能逼近中道,合乎正義。犯罪當然也就會減少。
皋陶反過來告誡帝舜,應當“罰弗及嗣,賞延于世”,這里明確地反對連坐制度?!板哆^無大,刑故無小”:執(zhí)法者應當區(qū)分故意與過失,對故意犯罪者予以嚴厲懲罰,對過失犯罪者予以寬宥。“罪疑,惟輕,功疑,惟重。”犯罪事實如果存在疑問,那就應當從輕處理,僅就有充分證據(jù)證實的部分予以懲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jīng)。”近幾年來,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quán),也正是體現(xiàn)了這樣的原則。最后,皋陶提出:“好生之德,洽于民心,茲用不犯于有司?!绷⒎ㄕ摺⒅螄?、執(zhí)法者應當有仁愛之心,尊重每個人的生命、財產(chǎn)與尊嚴。如此,則民眾對政府的心態(tài)趨向平和,相互間的心態(tài)也會趨向平和,社會秩序自然較為良好。
中國古典中,還有大量此類觀念,它們是古老的,但也是永恒的,因而是現(xiàn)代的。法學、立法、司法若能發(fā)揚、運用,必將有助于優(yōu)良治理秩序在中國之達致。(作者系北京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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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姬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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