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1-04-16 17:16 | 來源:中國人大網 2020年10月19日 14:06:15 | 查看:1586次
全國人大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高虎城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生物安全是人民健康、社會安定、國家利益的重要保障。當前,生物安全已成為我國面臨的重大安全問題和重要挑戰(zhàn)。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物安全工作,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戰(zhàn)略,提出建立健全生物安全法律法規(guī)體系。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生物安全問題作出重要指示,并要求加快立法步伐。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就生物安全作出頂層設計,生物安全立法是通過法律形式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戰(zhàn)略部署,把黨的主張轉化為國家意志。
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指示精神,把生物安全法納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和2019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交由全國人大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環(huán)資委”)負責牽頭起草和提請審議。栗戰(zhàn)書委員長就加快生物安全立法多次作出批示,提出具體要求,并于今年7月在北京主持召開生物安全立法座談會。
按照立法工作計劃的要求,成立了由環(huán)資委牽頭,有關部門共同參加的生物安全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和工作計劃,多次召開座談會,認真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先后赴北京、天津、上海、廣東等省、市調研,了解有關單位和地方工作及管理情況。同時,認真研究國際立法經驗、梳理國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共計七章,七十五條。2019年9月19日,經環(huán)資委第十八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于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根據黨中央部署,適應我國生物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新任務,制定一部具有基礎性、系統性、綜合性和統領性的生物安全法十分必要、重要而緊迫。
(一)生物安全立法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生物技術在帶給人類進步和益處的同時,也帶來生物安全問題和威脅。當前我國生物安全形勢嚴峻,生物戰(zhàn)和以非典、埃博拉病毒、非洲豬瘟等為代表的重大新發(fā)突發(fā)傳染病及動植物疫情等傳統生物威脅依然多發(fā),生物恐怖襲擊、生物技術誤用謬用、實驗室生物泄漏等非傳統生物威脅凸顯。亟待通過生物安全立法應對上述挑戰(zhàn),用法律劃定生物技術發(fā)展邊界,引導和規(guī)范人類生物技術的研究應用,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fā)展,防止和減少由生物技術侵害行為帶來的危害。
(二)生物安全立法是構建國家生物安全體系的需要。通過立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體制和機制,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和措施,明確社會各方面的生物安全責任,界定公共管理部門、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社會各方面依法擔負起維護生物安全的責任,保障國家生物資源和人類遺傳資源的安全,通過制度安排保護和運用好應對生物威脅的物質基礎和條件,依法守護好我們的家園。
(三)生物安全立法是提升國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設的需要。當前,我國在生物技術研發(fā)、基礎設施建設上相對落后,在技術、產品和標準上存在較大差距,生物安全原創(chuàng)技術少,優(yōu)秀成果少。將國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設納入法律,以法律形式將鼓勵自主創(chuàng)新的產業(yè)政策和科技政策固定下來,牢牢掌握核心關鍵生物技術,依法保障和推進我國生物技術的發(fā)展,提升防范風險和威脅的能力。
(四)生物安全立法是順應民意回應社會關切的需要。全國人大代表連續(xù)多年提出生物安全立法議案,十二屆全國人大會議期間,154位全國人大代表共提出五件有關生物安全立法的議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和二次會議期間,共有214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七件有關生物安全立法的議案,這些議案均要求加快生物安全立法進程,充分表達了人民對依法維護國家生物安全、維護人民利益的呼聲。生物安全立法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關注和擁護,為生物安全立法奠定了重要的社會基礎。
(五)生物安全立法是維護世界和平穩(wěn)定履行國際承諾的需要。隨著生物技術的不斷發(fā)展,生物恐怖襲擊、生物武器威脅更加明顯,生物技術的誤用和謬用,重大新發(fā)突發(fā)傳染病和動植物疫情等生物威脅,給國際社會帶來恐慌甚至災難。為應對生物威脅和挑戰(zhàn),國際社會加快了法治建設進程。聯合國通過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等國際公約,我國已批準這些公約并作出了承諾。制定生物安全法有利于防范生物威脅,與世界各國一道共同維護世界的和平與穩(wěn)定。
二、關于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和基礎
生物安全立法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前提下,落實黨中央關于維護國家生物安全的戰(zhàn)略部署;以保護我國生物資源安全,促進和保障生物技術發(fā)展,防范和禁止利用生物及生物技術侵害國家安全為重點,建立完善我國生物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和管理機制為目標,聚焦生物安全領域主要問題。按照統籌安全和發(fā)展的要求,遵循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
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制定了與生物安全相關的多部法律,從不同方面對生物安全問題做出了相應規(guī)范;國務院制定了多部有關生物安全的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大量與生物安全相關的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為制定生物安全法提供了重要的實踐經驗和條件,制定生物安全法又為建立完善我國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立法目的
“草案”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為了維護國家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fā)展,防范生物威脅,促進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制定本法”。維護國家生物安全是總體要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根本目的,保護生物資源、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fā)展、防范生物威脅是主要任務。通過實現生物安全,促進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外交方略的具體內容之一,體現和表達了我國尋求人類和諧共生的良好愿望和主張。
(二)關于法律適用范圍
“草案”根據中央有關生物安全的方針和政策,確定了法律適用范圍主要包括八個方面:一是防控重大新發(fā)突發(fā)傳染病、動植物疫情,體現對人民生命健康的呵護;二是研究、開發(fā)、應用生物技術,重點在于推進生物技術的健康發(fā)展;三是保障實驗室生物安全,以確保作為生物技術研究、開發(fā)、應用活動平臺及人和環(huán)境的安全,保障生物技術研發(fā)、應用的順利進行;四是保障我國生物資源和人類遺傳資源的安全,為國家生物安全奠定重要的物質基礎;五是防范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以確保我國的生態(tài)安全;六是應對微生物耐藥,以保障人類和動物的生命安全;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襲擊,以保證社會安寧、人民安居樂業(yè);八是防御生物武器威脅,以維護國家安全。這八個方面的行為及其相關管理行為,是本法規(guī)范和調整的范圍。
(三)關于管理體制和基本制度
生物安全立法涉及的范圍廣泛,上述八個方面的行為要素及其行為流程眾多,且相對獨立。為此,“草案”在管理體制上明確實行“協調機制下的分部門管理體制”,以統籌協調八個方面各種不同的行為要素和行為流程,在充分發(fā)揮分部門管理的基礎上,對爭議問題、需要協調的問題,由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在制度設置上,建立了滿足相關行為要素共同特征的制度體系,如監(jiān)測預警體系、標準體系、名錄清單管理體系、信息共享體系、風險評估體系、應急體系、決策技術咨詢體系,并明確了海關監(jiān)管制度和措施等。
(四)關于生物安全能力建設
“草案”設專章規(guī)定了生物安全能力建設,主要體現為通過加大經費投入、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培養(yǎng),鼓勵和扶持自主研發(fā)創(chuàng)新、科技產業(yè)發(fā)展等途徑對生物安全工作給予財政資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促進和加強生物安全的能力建設。同時,“草案”還要求在體制、機制上提升我國的生物安全能力建設。
(五)關于法律責任
“草案”在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規(guī)定了對國家公職人員不作為或者不依法作為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上述處罰規(guī)定對應相應的職權,有利于保證依法行使職權,有利于保障法律建立的各項制度的切實實施;同時,針對前一時期發(fā)生的生物技術謬用等行為和事件,我國法律缺乏相應處罰規(guī)定的問題,“草案”明確了相應的刑事責任及處罰,填補了法律空白。
四、需要重點說明的情況
(一)關于外來物種入侵和野生動植物遺傳資源管理
這兩部分內容在“草案”中僅作原則表述,主要考慮:一是這兩部分內容雖然也是生物安全的組成部分,但關注的主要是由生物導致的生態(tài)安全問題,而“草案”重點關注以生物技術為核心的生物安全問題;二是這兩部分內容相對獨立,可以形成一部完整的單行法;三是“草案”的立法出發(fā)點是為了制定一部具有基礎性、系統性、綜合性和統領性的生物安全一般法,既要重視法律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又要突出重點,也要為生物安全的其他相關立法留出空間。
(二)關于解決生物倫理問題
“草案”在第七條、第六十四條對生物倫理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有關生物倫理問題,世界各國相關立法主要采用三種管制方式:一是作出禁止性的規(guī)定;二是明確具體的監(jiān)管手段,最典型的是進行倫理審查;三是作出有關刑罰的規(guī)定。在征求意見時,大部分部門和專家建議審慎采用倫理審查。為此,“草案”明確做出了禁止違反生物倫理的規(guī)定,并對實際從事違反生物倫理的行為作出了包括刑罰在內的處罰規(guī)定。
(三)關于刑事量刑規(guī)定
“草案”在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中作出了刑事量刑的規(guī)定,主要有如下考慮:一是隨著新型犯罪手段和方式不斷出現,生物犯罪作為新型犯罪行為,刑法中沒有相關規(guī)定,需要作為刑法重要補充的其他刑事法律規(guī)范發(fā)揮應有的作用;二是在生物安全法中直接作出刑事量刑的規(guī)定,有利于社會公眾更完整、充分地理解法律規(guī)定的含義,有利于法律的實施;三是在生物安全法中直接作出刑事量刑規(guī)定,有利于體現犯罪與刑罰的統一,避免將犯罪與刑罰分割在兩個不同的法律中;四是部分參照了國際上有關國家立法中刑事處罰規(guī)定的通行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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