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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絡“大V”陳嵐一審被判名譽侵權 須向“眼癌女童”母親道歉并賠償

發(fā)布時間:2019-12-03 13:50 |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19年12月03日 07 版 | 查看:1043次

本報上海12月2日電(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wǎng)見習記者 魏其濛)今天下午,河南周口“眼癌女童”王某的祖父王太友、母親楊美芹訴網(wǎng)絡“大V”陳嵐名譽權糾紛一案在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令被告陳嵐在其實名認證的“作家陳嵐”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楊美芹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律師費5000元;駁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訴訟請求和楊美芹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1月,女童王某經(jīng)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等醫(yī)療機構診斷患有雙側眼球內母細胞瘤。為給女兒籌措相關醫(yī)療費用,原告楊美芹通過微信、水滴籌等途徑尋求社會救助,陸續(xù)獲得愛心捐款。后部分社會公眾對善款用途產(chǎn)生質疑,所發(fā)網(wǎng)文引起關注,原告楊美芹不斷收到含指責、詛咒等內容的短信。

  被告陳嵐系新浪微博認證加V的注冊用戶,基本信息及微博認證的個人身份信息為“作家陳嵐”,至本案起訴時顯示粉絲數(shù)為數(shù)十萬人。被告陳嵐通過上述實名認證的微博,于2018年4月至6月期間陸續(xù)發(fā)布涉及女童王某家屬的言論,包括“騙捐”“虐待”“沒有得到任何治療”“實名報警”等內容。

  2018年5月初,女童王某去世。原告王太友以捐款形式交付當?shù)卮壬茣?000余元。2018年5月25日,有媒體報道,澄清女童王某家庭為女兒治病費用的來源。當?shù)毓簿衷诮邮苡浾卟稍L時表示,經(jīng)警方調查,確認家屬通過水滴籌獲取善款3萬余元,通過網(wǎng)友微信紅包、火山小視頻直接打賞獲取善款2000余元。針對舉報,警方稱“詐騙”“虐待女童”沒有相關證據(jù),也沒有了解到家屬涉嫌犯罪的證據(jù),未予立案。

  2018年9月4日,楊美芹、王太友將陳嵐訴至閔行法院。原告訴稱,被告作為資深公益人士,在未核實真相的情況下,通過微博發(fā)表不實言論、泄露原告實際住址,并誤導網(wǎng)友對原告進行負面評價,致使原告名譽受到嚴重貶損。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在河南的《大河報》、上海的《新民晚報》《澎湃新聞》公開賠禮道歉,并在被告的實名新浪微博公開道歉,置頂兩個月;賠償原告楊美芹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醫(yī)療費8365元、兩季莊稼損失36360元、誤工費損失8000元;賠償原告王太友兩季莊稼損失18180元、誤工費損失17460元;賠償原告律師費3萬元。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其并無貶損原告楊美芹的主觀惡意,在微博上發(fā)表的言論均有信息來源,對于女童疑似死亡的信息也有其來源,確認后已刪除并公開道歉。楊美芹的相關個人信息也是其自行公布的,不屬于隱私,不構成侵權。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用、經(jīng)濟損失等缺乏事實依據(jù)。此外,原告王太友的訴訟主體不適格。

  閔行法院認為,此案應合理厘定名譽權糾紛中的注意義務與容忍義務,被告陳嵐為新浪微博加V認證的注冊用戶,“作家陳嵐”微博系擁有數(shù)十萬粉絲、具有一定網(wǎng)絡影響力的自媒體。被告對原告楊美芹網(wǎng)絡個人求助事件予以關注并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及評論,系其依法享有的言論自由權利,本身并無不妥。但基于其在網(wǎng)絡空間的特殊身份和較大影響,應當承擔與其身份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較高注意義務。

  同時,網(wǎng)絡個人求助的方式為人們的愛心行為建立起了更加廣泛、便捷和高效的渠道,使更多困難家庭得到了及時救助并渡過難關,應當予以倡導。原告楊美芹作為個人網(wǎng)絡求助者在享有受捐助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披露必要的信息。對于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而引發(fā)的社會輿論,應當承擔適度的容忍義務。

  閔行法院認為,被告部分言論構成名譽侵權,法院從行為人主觀過錯、客觀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等方面綜合分析被告言論是否構成名譽侵權。法院判決認為,被告陳嵐在發(fā)布部分事實性內容時,有一定的來源和依據(jù),但在被告發(fā)布的博文中,有“女兒得病,騙捐不治療”“留著錢給兒子治病吧”“愚昧狠毒的心”“疑似被親生父母虐待致死”“其父母極有可能希望擺脫麻煩,因為公眾質疑聲越來越多,惡意斷絕孩子飲食,最終導致孩子衰竭”“一句話,孩子沒有得到任何有效治療,從頭到尾。一直在等死!這個是不是虐待?!”等概括性事實和定性評價,帶有強烈主觀色彩和道德指控。從被告獲知的信息來看,亦得不出“騙捐”“虐待”“擺脫麻煩”“從沒治療”的結論。上述言論超出了合理限度,產(chǎn)生了名譽侵權事實。

  閔行法院認為,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應當與影響范圍相當。法院認為,被告發(fā)表訟爭博文的平臺為新浪微博,基于新浪微博作為社交媒體對于社會的顯著影響力,故判令被告通過該平臺在適當時間內以置頂方式向原告楊美芹書面賠禮道歉。本案名譽侵權足以導致原告楊美芹的名譽顯著降低,給其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法院酌定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并酌情確定賠償律師費5000元。對其他損失,因依據(jù)不足,未予支持。

  此外,根據(jù)相關博文內容,文中所指家庭應當理解為女童王某及其父母,原告王太友與該身份不符,故駁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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