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9-11-20 01:24 | 來源:環(huán)球網 2019-11-17 10:47 | 查看:1142次
警察: “你為何要去實施盜竊? ”
嫌疑人: “我就是想試驗哈警察的破案速度。 ”
……
2019年8月14日凌晨
朱某騎著電動摩托車在某小區(qū)閑逛
逛著逛著就發(fā)現有一戶人家窗戶是開著的
于是便徒手翻窗入室準備行竊
不料被房屋主人張某、曹某夫妻二人發(fā)現
為逃離現場
朱某手持掃把與二人發(fā)生扭打
并從陽臺跳下逃離現場
2019年8月14日16時許
案發(fā)僅13個小時
警方便順利將朱某抓獲
公安訊問筆錄
2019年10月31日
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人朱某犯搶劫罪一案
審理查明
2019年8月14日3時許,被告人朱某駕駛二輪電動摩托車在遵義市匯川區(qū)某小區(qū)內閑逛,發(fā)現被害人張某家窗戶未關,便翻窗入室準備行竊,后被半夜起床的張某發(fā)現。
朱某為逃離現場,手持掃把與張某發(fā)生扭打,張某之妻曹某聽到吵鬧聲后起床制止,在扭打過程中導致張某右肘后皮膚軟組織挫擦傷、曹某右足跟挫擦傷,被告人朱某隨后從該房屋陽臺跳下逃離現場。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于2019年8月14日16 時許在遵義市紅花崗區(qū)官井路將其抓獲。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之親屬案發(fā)后賠償了被害人張某、曹某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認為
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被發(fā)現后當場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其行為已由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 ,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朱某的犯罪行為未劫獲財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傷害后果,屬于犯罪未遂 ,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庭審中自愿認罪 ,且已取得被害人諒解,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朱某未給被害人造成損失、已賠償取得諒解、系初犯 等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依法判決
被告人朱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
切勿心存僥幸
以身試法
來源: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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