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8-07-02 10:36 | 來源:人民日報 2018年06月22日 11 版 | 查看:950次
本報上海6月21日電 (郝洪、饒雪瑩)6月21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對外發(fā)布《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審判白皮書》。這是上海首份涉及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白皮書。
自2015年10月起,上海三中院集中管轄上海市重大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一審刑事案件,以及全市基層法院審理的相關案件的二審刑事案件。據(jù)白皮書數(shù)據(jù),2015年10月至2017年底,上海三中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83件,共結(jié)案70件,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活動仍然頻發(fā)。
白皮書顯示,目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大多涉及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生產(chǎn)、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罪名。其中,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比例最高,共34件,占40.96%。
食品藥品安全事關百姓切身利益,如何精準打擊,提高裁判公信度?上海三中院表示,促進適法統(tǒng)一有助于法律有效實施。
“以往,關于現(xiàn)場查獲的食品藥品是否應計入犯罪數(shù)額,有不同觀點。有的認為,現(xiàn)場查獲的涉案食品藥品尚未進入銷售環(huán)節(jié),系犯罪未遂,不應計入犯罪數(shù)額?!鄙虾H性涸洪L陳亞娟說,“但如果對現(xiàn)場查獲的涉案物品不計入犯罪數(shù)額,會影響打擊力度,甚至會使犯罪分子想方設法銷毀交易記錄等證據(jù),增加了案件查處難度?!币罁?jù)相關司法解釋,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銷售”。由此,上海三中院明確,為銷售而購買、存儲是法定的銷售實行行為。
“法律適用統(tǒng)一,使以往處于模糊地帶的問題有了答案?!标悂喚暾f。此次白皮書還列出了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中需注意的幾個問題,包括:銷售來自疫區(qū)的食品,無論其生化檢驗指標是否合格,均應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將超過保質(zhì)期的食品重新加工并銷售的,當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定罪處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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