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8-06-26 08:45 | 來源:新京報 2018年06月26日 第A03 | 查看:843次
議論風生
圍觀、起哄、慫恿,嚴重刺激了死者,這種言論早已經(jīng)超出了言論表達的邊界,可被認為是一種構(gòu)成治安違法的尋釁滋事行為。
6月20日,甘肅慶陽一名年輕女子坐在百貨大樓8樓的邊緣企圖自殺,在生命掙扎的最后4個小時里,上演了一幕人性丑陋的活報劇。樓下圍觀者不斷慫恿女孩自殺,有的大喊“怎么還不跳”“從一點多跳到六點”。一些人還錄制了小視頻在網(wǎng)上傳播,有的索性開啟直播,瘋狂吸粉。
最終,女孩跳樓輕生。據(jù)當?shù)鼐降耐▓螅恍┢鸷逭呒鞍l(fā)布視頻者已被拘留,警方目前還在繼續(xù)摸排。
女孩自殺了,“心滿意足”的看客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慫恿是否構(gòu)成殺人罪?以生命為代價的直播,會是一場廉價的“互聯(lián)網(wǎng)爆米花”嗎?
看客慫恿的法律后果,可大可小,需要做具體事實和法律分析。在刑法理論中有“教唆”的概念,如果看客只是“慫恿”已有自殺決心的人自殺,一般只是強化自殺者的決意,很少能認定為犯罪。但是,如果自殺者屬于缺乏認知能力的精神病人,則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即使慫恿者不構(gòu)成刑事犯罪,也可能因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要承擔行政責任,以及,死者親屬可以要求其對死亡承擔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guī)定了“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作為法律的兜底性條款。此案中當場觀眾的各種叫好、拍手鼓掌、不耐煩的起哄,若當時嚴重刺激了自殺者,那么,這種言論就已經(jīng)超出了言論表達的邊界,其危害程度與該法26條所列舉的“結(jié)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的社會危害性相當,可被認為是一種構(gòu)成治安違法的尋釁滋事行為。
對于這種行為,依法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所以,警方依《治安管理處罰法》拘留一些起哄者、視頻發(fā)布者,于法有據(jù)。
當然,因為法律的謙抑原則,那些在快手上直播自殺的人、在朋友圈里不耐煩地喊“123快跳”的人,很難全部得到嚴懲。但是,公然地大規(guī)模慫恿他人去自殺,在社交媒體上肆意侮辱自殺者,這種網(wǎng)絡暴戾的社會危害一點都不亞于直接剝奪他人生命。對這種挑戰(zhàn)社會底線的行為,法律也必須亮明態(tài)度,發(fā)揮法律在保衛(wèi)社會秩序中的職能。
在之前的自殺個案中,圍觀者伺機起哄的情況很多,但是鮮有受到嚴厲的法律懲罰的,這形成了可怕的“破窗效應”,使圍觀事件成為人性陰暗的曝光窗口。對于掙扎在生死邊緣的人無情地推上一把,如果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那么人性何以挽救?這次甘肅警方拘留部分“無恥看客”,是用法律挽回人性,在線上線下樹立了人性的紅線。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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