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8-03-31 17:32 | 來源:新京報 2018年03月31日 第A08 | 查看:767次
和某航空公司全資子公司7年合約未被承認,律師指其規(guī)避“滿十年可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款
新京報訊 (記者劉洋)在某航空公司服務了近十年的空姐,就因期間變更了一次勞動合同的簽署單位,李桃(化名)不僅無法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單方面被航空公司解約。李桃以對方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將航空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十年來的經(jīng)濟補償金10萬余元。
昨日下午,該案在順義法院開庭審理。上述航空公司表示,之前李桃簽的是勞務派遣合同,如今和該航空公司的合同只有三年,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
最終雙方同意庭后調(diào)解。
因“轉制”改變簽約方 工作年限被打散
李桃2006年至今在某航空公司做空姐近十年,她先是與其全資子公司“北京金鳳凰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簡稱金鳳凰)簽勞務派遣合同,第一次從2006年到2014年,第二次續(xù)約從2014年1月簽到2017年。
和金鳳凰續(xù)約半年多后,李桃被告知有機會可以跟航空公司直接簽約,這個被稱作“轉制”。
于是李桃2014年9月1日直接和“航空公司”簽約,簽約前,按規(guī)定和金鳳凰簽署了一份“自愿離職”的合約,未要經(jīng)濟補償。
然而和航空公司3年合約即將期滿,李桃準備續(xù)約時,卻被告知對方不準備和她續(xù)約了?!皼]有任何理由?!崩钐艺f,其所在航空公司否認和她有十年合約,只承認3年合約,對此次不續(xù)約答應賠償3+1(4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損失。
“事實上,被告是通過設立關聯(lián)公司,交替變換用人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打散這些空姐的勞動年限,使她們無法依法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李桃代理人顏謹律師事務所律師顏青認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航空公司此舉(“轉制”)是在誘導“這些即將達到無固定期限的空姐”轉換勞動合同簽約方,存在規(guī)避勞動合同法的惡意。
“作為一個普通的空姐她是無法判斷這其中法律關系的,她認為從勞務派遣到航空公司簽約是一種福利,所以才自愿簽了離職金鳳凰的協(xié)議,但如果當時不簽這份‘霸王條款’,她也沒有辦法和航空公司直接簽約?!鳖伹嗾f,在此之前李桃已提起勞動仲裁。
被告稱“轉制”屬自愿 不應算進年限
在勞動仲裁中,航空公司一方否認和李桃在2014年9月1日簽約前的勞動關系,表示李桃在金鳳凰工作的年限不應當與在其公司的年限連續(xù)計算,并稱李桃后來和航空公司簽約是自愿行為。
金鳳凰則辯稱,2014年8月底,李桃是自愿和金鳳凰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應該要補償金。經(jīng)仲裁,順義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采信航空公司與李桃建立勞動關系的起始時間為2014年9月1日,最后裁決,航空公司支付李桃終止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1.7萬元(4個月工資),駁回其他仲裁請求。
李桃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訴。昨日下午該案在順義法院開庭審理。
被告航空公司方答辯表示,李桃和被告于2014年9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僅簽訂一次勞動合同,李桃與航空公司之間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要求駁回原告起訴。
“航空公司在‘派遣制勞動關系轉換改革’時,已就相關事宜告知了員工,是航空公司依法深化改革用工制度?!北桓娲砣苏f,當時向員工明確和航空公司簽約還是繼續(xù)和金鳳凰簽約屬于自愿,因此不存在“規(guī)避”和“強迫”。關于經(jīng)濟補償金的數(shù)額,該航空公司表示,2014年8月29日是李桃個人原因向金鳳凰提交辭職報告,不應該計算進航空公司的年限。
“綜合當時的情況看,2014年8月李桃正懷孕,她和金鳳凰解約是‘自愿’,不拿任何經(jīng)濟賠償金,是因為她當時不認為那是‘解除’,而認為是‘轉換’?!痹诜ㄍピ儐栔?,李桃代理人介紹,當時的大背景是航空公司要進行“轉正、轉制”,從空姐中“考核選拔”出人員簽約,“挑選的都是乘務長職位的空姐,對員工來講是個獎勵。”顏青認為,如今航空公司再提和李桃沒有長期勞動關系是惡意的。
最終雙方同意庭后調(diào)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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