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8-02-13 13:02 | 來源: 新京報 2018年02月13日 第A02 | 查看:724次
■ 觀察家
對于潛在的犯罪群體,像徐玉玉案和蔡某某案這樣的重刑判決,儼然就是警示燈。
據報道,2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揭陽女學生蔡某某遭電信詐騙案,做出二審判決:駁回陳明慧、范治杰、高學忠、葉奇鋒、熊運江等5名詐騙主犯的上訴,維持原判。之前,5名被告中首犯陳明慧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無論從實施詐騙犯罪的手段、金額,還是后果看,這起電信詐騙案都堪稱“山東徐玉玉案”的“姊妹篇”:2016年8月28日,剛剛考上大學的廣東女生蔡某某離家出走,后被發(fā)現跳海自盡,原因是被短信騙走了學費1萬多元,無顏面對家人,選擇自殺。
單從詐騙金額來看,只因騙了對方1萬元就被判無期徒刑,如此量刑不可謂不重。通常情況下,普通的詐騙罪,處于這個數額區(qū)間,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一般都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就此案而言,之所以處以無期徒刑的重刑,當然是因為造成被害人蔡某某跳海自盡。根據兩高2016年12月出臺的《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且具有“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等情節(jié),酌情從重處罰。
這一司法解釋比起1996年、2011年有關解釋的突破之處,在于明確重罰嚴懲“情節(jié)”,而且降低了定罪量刑的“門檻”。符合“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等10種情形,只要是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一般達到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應當認定為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這就意味著,詐騙案的量刑在“升格”,打擊力度也在“驟增”。
從司法實踐看,自從兩高最新司法解釋出臺后,定罪量刑也確實是在不斷趨嚴的?!靶煊裼癖浑娦旁p騙案”,主犯陳文輝一審因詐騙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再翻看過往的報道,近年來,各地查辦的電信詐騙案,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更是屢見不鮮。
法律趨嚴,是因為電信詐騙犯罪在現實中愈演愈烈。犯罪嫌疑人借助網絡、電信等平臺,“投入低”卻“收益高”,過去還存在“處罰輕”的情況。過去,一些不法分子花兩三萬塊錢買個短信群發(fā)器,很快就能“回本”“翻番”,為禍不少地方。過低的違法成本,無法阻止此類犯罪的滋生蔓延。
司法是守護正義的最后一道底線,承擔著打擊犯罪、維護秩序的重要職責。從司法解釋的“量刑升格”,再到司法審判的“嚴懲不貸”,都體現了司法審判機關嚴厲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的決心和意圖。對于潛在的犯罪群體,像徐玉玉案和蔡某某案這樣的重刑判決,儼然就是警示燈。
當然,重判并非一劑萬靈丹藥。實施電信詐騙犯罪,既需立法、司法“遏增量”,也需電信、公安、銀行等部門聯(lián)手“凈源頭”,一記記組合拳都打好了,方能斬斷犯罪黑手,有力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
□歐陽晨雨(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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