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7-11-18 12:04 | 來源:新京報 2017-11-15 A11版 | 查看:614次
江先路涉嫌聚眾斗毆被刑拘,關押456天后改判無罪;包括被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新京報訊 (記者王煜)2012年4月,福建商人江先路在一起因房屋租賃而起的糾紛中,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被廈門警方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批捕。關押456天后,江先路因身體原因取保候審。案件經(jīng)三次審理,2015年10月,廈門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改判江先路無罪。
江先路的家屬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新京報記者獲悉,江先路的代理人已于11月9日收到廈門中院出具的國家賠償決定書,對其家人主張的企業(yè)經(jīng)濟損失賠償不予支持,并維持一審法院廈門思明法院約14.9萬元賠償金額。
被當作招商項目引進廈門
江先路出身福建沙縣農(nóng)村,上世紀90年代下海經(jīng)商,后涉足娛樂休閑業(yè)。2004年,其在福建三明開設東妮婭娛樂休閑會所。在本地做大后,江先路將目光投向廈門,并成立廈門東妮婭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江先路的前妻趙璟婭介紹,由于投資體量大,廈門東妮婭被當作招商項目引進。
在廈門市思明區(qū)筼筜街道辦牽線下,廈門東妮婭公司與廈門龍得經(jīng)濟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龍得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2011年元旦,廈門東妮婭休閑會所開業(yè)。
因聚眾斗毆獲刑 兩次上訴改判無罪
趙璟婭稱,開業(yè)后不久,東妮婭即與龍得公司產(chǎn)生糾紛,雙方對租賃合同效力等多個問題存在異議,東妮婭因此停止繳納房租。
矛盾在2012年4月6日激化。這一天,龍得公司以斷電方式催繳房租,東妮婭員工則以送電營業(yè)相抗,雙方發(fā)生沖突。3天后,東妮婭公司6名高管因涉嫌“聚眾斗毆”被警方帶走。4月25日,江先路因涉嫌聚眾斗毆,被廈門警方刑事拘留。江先路被帶走后不久,廈門東妮婭關門停業(yè)。
2012年5月15日,江先路被廈門思明檢方批捕,此后被關押。456天后,2013年7月24日,因被查出肺癌,江先路被取保候審。
2013年11月13日,思明法院一審認定江先路聚眾斗毆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此外,參與沖突雙方多名人員一并獲刑。江先路等東妮婭方面三名涉案人員不服,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2014年5月12日,廈門中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fā)回思明法院重審。思明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重新審理后,維持一審判決,江先路再次上訴。2015年10月20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改判江先路無罪。
獲14.9萬元國家賠償
江先路于2016年4月30日去世。同年10月17日,趙璟婭以其與江先路之子江惠捷作為主體,向一審思明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趙璟婭的申請內(nèi)容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55.2萬元、醫(yī)療費等43萬元、死亡賠償金近129萬元、精神損失費200萬元、因冤案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約2.2億元以及律師費等,總計約2.3億元。
2017年2月,思明法院作出決定,支持江先路家屬提出的被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4.9萬余元,同時駁回了其他賠償請求。
思明法院認定,江先路被錯誤羈押456天,按照《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應獲得人身自由賠償金110488.8元(456天×242.3元/天)。此外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8671.08元。江先路家人對這一結果存在異議,向廈門中院再一次提出國家賠償申請。11月9日,趙璟婭接到廈門中院出具的決定書,維持思明法院的賠償決定。
趙璟婭表示,廈門東妮婭的倒閉,與江先路被羈押存在關聯(lián),且至今仍有數(shù)百名員工的工資未支付。其表示,將于近日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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