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7-02-05 17:15 |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7年02月04日 第02版 | 查看:1338次
龔禪羽
云南“盧榮新”案,先有法院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后有檢、公積極配合查出真兇的圓滿結局,筆者認為:這才是冤案糾錯的應有之序。
最近網絡上先后熱炒了云南的兩個刑事案件——“盧榮新”案和“洪樹華”案。對比兩起案情,作為一名法律從業(yè)人員,筆者深有感觸,原因是:該兩案不同于大多數冤案糾錯是由于“真兇出現”而被動糾錯,而是先有法院堅持“盧榮新疑罪從無”,后有檢察、公安積極配合查出真兇洪樹華的圓滿結局。筆者認為:這才是冤案糾錯的應有之序。
盧榮新案一審被判死緩、二審改判無罪并當庭釋放。理由是“本案一審據以定案的DNA檢材提取、鑒定,以及被告人有罪供述、現場指認筆錄等證據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且經公安機關在二審階段重新偵查,發(fā)現本案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這意味著二審法院幾乎將一審定案證據全部否定和排除。在司法實踐中,二審法院直接排除非法證據并當庭宣判無罪的情況并不多見,況且還是故意殺人、強奸這樣的重罪;在沒有“真兇出現、亡者歸來”的情況下,能夠做出這樣的判決尤為難能可貴。因此,該案也被輿論稱贊為“冤假錯案糾正制度化探索過程中不多見的司法判例”。
盧榮新案宣判無罪后不久,2017年1月21日,云南省普洱市中院對洪樹華強奸、故意殺人案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洪樹華犯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通過媒體對外公布:“這起案件是云南省高院通過二審監(jiān)督糾錯,云南省檢察院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云南省公安廳重新偵查、查明真兇,有效實現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件。2016年3月,云南省高院依法受理盧榮新故意殺人、強奸上訴案后,審查發(fā)現原判事實不清,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影響是否能定罪,遂依法要求云南省檢察院閱卷,提出監(jiān)督意見。云南省檢察院審查后,也認為案件證據有重大疑點,遂啟動命案通報機制,通報云南省公安廳對盧榮新案進行審查。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分別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相關檢材進行了重新鑒定,發(fā)現洪樹華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及時立案偵查……”從該案審理過程可見,云南法、檢、公三家充分把握“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理念,相互配合,抽絲剝繭般梳理證據后抓到真兇,是訴訟制度改革新形勢下的成功范例。
但是,作為旁觀者不免要問,如果盧榮新案沒有“且經公安機關在二審階段重新偵查,發(fā)現本案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即另有真兇的線索,法院有沒有足夠勇氣直接排除非法證據宣告盧榮新無罪?
筆者相信,答案是肯定的。
誠然,冤案糾錯過程中,能夠抓到真兇對受害者家屬而言是一種很好的撫慰;但冤案糾錯恰恰不能指望和依靠抓到真兇。如果抱著“真兇出現”的希望來對待每一起“疑罪”,很容易導致司法機關在“疑罪從輕”的觀念下長期羈押冤案當事人。云南高院審判法官沒有讓盧榮新等待太久,說明法官們對證據的認定是充滿自信的,不需要用另案的終審槌響來加強自己的內心確信。
當前,正處于我國大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進程中。根據法律規(guī)定,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但毋庸諱言,這一原則在實際執(zhí)行中并不理想,三機關之間或多或少存在“配合有余、制約不足”的問題。用民間通俗的說法是“公安做菜、檢察院端菜、法院吃菜”,即公安做出什么樣的菜,法院就必須吃什么樣的菜。要想在法院審理階段“退菜”,現實中面臨著很大的阻力,涉及到國家賠償、責任追究等方方面面的問題?!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睂徟惺窃V訟的中心環(huán)節(jié)和最后一道防線,這樣的制度設計初衷就是要以審判為中心倒逼起訴、偵查機關嚴格取證程序,最終實現司法職權的優(yōu)化配置。
2000年7月,云南杜培武因“真兇出現”被云南高院再審宣告無罪。
2015年12月,云南錢仁風在沒有“真兇出現”的情況下,被云南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再審宣告無罪。
2017年1月,云南盧榮新被云南高院以事實、證據經查證不實為由二審宣告無罪;同月,真兇洪樹華案一審開庭……
我們期待類似的冤案不會再有,但也明知世界上沒有哪一個國家能夠完全避免冤案;那么,讓我們期待法院類似的冤案改判再審及時一些,更圓滿一些。從以前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前到二審程序,甚至是一審程序——因為一審承擔著事實審這一關鍵任務,應當盡量做到通過一審就能最大程度阻止冤案,回歸冤案糾錯應有之序。
盧榮新算是冤案當中的幸運者,盧榮新宣告無罪案本身也應成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進程中的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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