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7-01-09 22:28 | 來源:新京報新媒體 2017-01-06 19:42:45 | 查看:1148次
作者:陳璐
51歲的趙春華因為射擊攤上的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獲刑三年六個月。這一事件成為熱點,而討論的焦點之一就是持有什么樣的“槍”才可能觸犯刑法,犯“非法持有槍支罪”。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指出,不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其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都認定為槍支。那么在市場上買到的玩具槍、仿真槍,能否算作“槍支”?而按1.8這個標準確定 “槍支”,是否真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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