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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抗訴最大“老鼠倉”案始末(圖)

發(fā)布時間:2015-12-17 21:19 | 來源:京華時報 2015-12-15 第011版 | 查看:984次

  • 三級檢察機關歷時近兩年接力抗訴最高法改判實刑增加非法獲利數(shù)額


  • 12月11日,最高法對馬樂案進行公開宣判。網(wǎng)絡圖片

    12月11日早上9點30分,一輛警車停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門口,身穿深灰色運動裝的原審被告人馬樂被法警帶入法庭,神情凝重。隨著審判長敲響法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建國以來第一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派員出庭的刑事案件進行了再審宣判。

    最高法判決認定,馬樂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對其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913萬元。而之前的一審、二審判決,馬樂的犯罪行為被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1884萬元。

  罪犯信息

    馬樂,1982年出生,2004年至2006年在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讀研究生。2006年畢業(yè)后就職于博時基金。馬樂在博時歷任研究部研究員、公用事業(yè)與金融地產(chǎn)研究組主管兼研究員、股票投資部投資經(jīng)理。2011年3月起,29歲的馬樂任博時精選基金經(jīng)理,將這只規(guī)模上百億元的“大象”基金業(yè)績排名從原來的墊底位置提升到中上游,曾經(jīng)是業(yè)界的明星基金經(jīng)理。

    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3月24日

    一審

    最大“老鼠倉”案罪犯被判處緩刑

    據(jù)了解,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間,作為基金經(jīng)理的馬樂,負責對博時精選的所有股票交易發(fā)出指令,掌握了博時精選交易的標的股票、交易時間和交易數(shù)量等未公開信息。

    在此期間,馬樂利用掌握的未公開信息,操作其控制的“金某”“嚴某進”“嚴某雯”三個股票賬戶,先于(1至5個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至2個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賣相同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10.5億余元,獲利1883萬余元。

    媒體普遍認為,該案為我國基金史上最大“老鼠倉”案。

    2013年12月26日,深圳市檢察院就馬樂案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馬樂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

    2014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馬樂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刑法中并未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規(guī)定“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馬樂的行為屬于“情節(jié)嚴重”,由于具有自首等可以從輕處罰情節(ji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1884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883萬余元予以追繳。

    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12月8日

    抗訴

    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最高檢提出抗訴

    馬樂案“判三緩五”再次引起輿論關注,不少人認為馬樂案量刑過輕。

    同年4月4日,深圳市檢察院以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為由,就馬樂案提出抗訴。

    該案公訴人、深圳市檢察院公訴二處檢察官黃銳意表示,依據(jù)刑法第180條第四款、第一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應當依照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有“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兩個量刑情節(jié),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成交額和非法獲利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應依照“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量刑檔次來處罰。

    2014年8月28日,廣東省檢察院經(jīng)審查后決定支持抗訴。9月22日,馬樂案在廣東省高級法院二審開庭。

    2014年10月20日,廣東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認為,刑法第180條第四款只規(guī)定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jié)嚴重”的量刑情節(jié),并未規(guī)定本罪有“情節(jié)特別嚴重”情形,馬樂屬犯罪情節(jié)嚴重,應在該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確有錯誤,于11月27日提請最高檢抗訴。

    2014年12月8日,最高檢檢委會研究認為,終審裁定以刑法第180條第四款并未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有“情節(jié)特別嚴重”規(guī)定為由,對此情形不作認定,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導致量刑不當,決定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5年7月8日

    再審

    對兩個量刑情節(jié)分別持不同看法

    2015年7月8日,此案在位于深圳的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開庭再審。

    庭審中,最高檢派出張志強、羅曦兩名檢察員出庭履行抗訴職責。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180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即對于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情節(jié)嚴重’和‘情節(jié)特別嚴重’兩個量刑情節(jié)?!弊罡邫z兩位檢察員表示,刑法第180條第四款中規(guī)定,金融機構從業(yè)人員以及有關監(jiān)管部門或者行業(yè)協(xié)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guī)定從事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對于這里的“情節(jié)嚴重”,在實踐中,理解上各方存在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只能依照第一款中的“情節(jié)嚴重”的量刑檔次處理,不存在“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另一種觀點認為,這里的“情節(jié)嚴重”只是入罪條款,即達到了情節(jié)嚴重以上的情形,依照第一款的全部規(guī)定處罰。

    本案一審、二審法院判決、裁定持第一種觀點。檢察機關則持第二種觀點。在法庭辯論階段,雙方進行了激烈辯論。

    2015年12月11日

    裁定

    檢方抗訴獲采納最高法改判實刑

    檢方在最后陳述中還指出,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時間跨度長,交易金額及獲利特別巨大、社會影響惡劣,參照“兩高”《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遠遠超過成交額250萬元以上、獲利75萬元以上等認定為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標準,其犯罪情節(jié)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

    2015年12月11日,最高法采納了最高檢的抗訴意見,此案再審獲改判。最高法判決,馬樂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對其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913萬元。

    法庭認為,馬樂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y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信息,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根據(jù)刑法第180條第四款規(guī)定,應當參照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進行處罰。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其犯罪數(shù)額遠超“兩高”《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

    最高法認為,原審裁判因對法律條文理解錯誤,導致降格評判馬樂的犯罪情節(jié),對馬樂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不當,應予糾正。馬樂非法獲利數(shù)額應為人民幣1912萬余元,原審認定馬樂非法獲利數(shù)額人民幣1883萬余元屬計算錯誤,應予更正。

    □表態(tài)

    按照程序辦案絕非檢法對抗

    “三級檢察機關歷時近兩年,持續(xù)接力抗訴,堅持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嚴格按照立法精神解釋法律,捍衛(wèi)法律的尊嚴,保證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堅守不讓個案的錯誤判決誤導司法實踐底線,很好地體現(xiàn)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屬性?!备呐泻?,最高檢公訴廳負責人表示。

    此前,有媒體以《“兩高”因老鼠倉案“對抗”》為標題進行報道,張志強和羅曦同時向記者表示,這絕不是“對抗”。

    兩位檢察員說,本案各級檢察機關都是按正常法律程序,按法律規(guī)定辦案,依法提出抗訴。最高檢對本案提出抗訴,目的是通過這個個案,表明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有責任保障法律統(tǒng)一正確適用,使犯罪分子得到罪責刑

    相一致的處罰;通過這個案件的辦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維護金融管理秩序,維護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和對金融行業(yè)的信心。

    最高檢公訴廳負責人告訴記者,這種利用基金或其他金融機構資金抬高價格、搭便車獲利的行為被稱為“老鼠倉”行為,其危害性巨大,檢察機關對此類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打擊。首先,從業(yè)人員違背了職業(yè)操守,違背了委托投資人給予的高度信任,破壞了市場交易最為基本的誠信原則;其次,“老鼠倉”行為嚴重侵害了整個證券、期貨市場公平、公開、公正的交易秩序,損害廣大公眾投資者合法利益;再次,蠶食公眾對整個金融市場和行業(yè)的信心,嚴重破壞我國金融管理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的健康發(fā)展。

    ■專家

    法定刑須明確絕對不能模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表示,從制定刑法規(guī)則上看,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法定刑必須是明確的,所以,刑法條文的后款在援引前款法定刑時,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一定引用的是全部法定刑;如果是部分引用,一定會有明確的表述。

    阮齊林說,從刑法上下文看,在法條中如果后款的法定刑比前款輕,一定會明確規(guī)定,不會用援引的方式,因為對立法者而言,“封頂”問題,即確定刑事處罰的最高界限十分重要,不能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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