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4-06-14 17:12 | 來源:羊城晚報 2014年05月21日 第A16G版 | 查看:1357次
看到貴州小伙小張嫖娼后報警、成功解救賣淫女而小張被行政拘留10天的報道(詳見羊城晚報5月15日A16版),不禁令人扼腕!這又是一個貌似合法實則違背立法宗旨、貌似公正實則與道德取向相悖的執(zhí)法行為,這又是一個令法律蒙羞、致道德滑坡的謬誤決定!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這是舉世公認的法律的本質(zhì),法律的這一本質(zhì)要求所有的立法、司法、執(zhí)法行為必須符合道德規(guī)范,否則立法、司法、執(zhí)法行為就天然地失去了其正當性。
本案中,小張嫖娼是自己德行有虧,但虧的是私德,報警救人救的是他人的尊嚴、自由和生命,弘揚的是社會正義,這才是真正的大德!公安機關死死抓住小張的私德問題“嚴格執(zhí)法”,對小張的大德之舉卻“輕輕帶過”。力懲小惡而不揚大善,難道這是與我們基本的道德和良知相符嗎?難道能說這是公正的執(zhí)法嗎?
其實,我國的法律也沒有想像中那么冷酷無情,罰與不罰,警方是有自由裁量權(quán)的,問題就在于執(zhí)法時向社會傳遞什么樣的價值觀。根據(jù)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該法第19條也同時規(guī)定,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本案中,小張嫖娼是違法行為,但其舉報的是犯罪行為,警方應認定為重大立功,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應不予處罰。如果警察眼里還有對生命權(quán)的尊重,對社會正氣的珍惜,那么對小張的立功表現(xiàn)就應該有更公正的評價。
□廣東省人大代表 劉濤
?。ň幷咦ⅲ涸臉祟}為《揚大善與懲小惡》)
(責任編輯: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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