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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對媒體的公關之道

發(fā)布時間:2014-02-15 18:42 | 來源:經(jīng)濟觀察網(wǎng) 2014-02-14 17:38 | 查看:1193次

  導語:公共關系科的克制,既來自于對新聞媒體的尊重,理解媒體對事實真相的呈現(xiàn)是一個過程同時,也有一種“清者自清”的自信

  章詩依 文

  早在1968年,香港警務處就成立了公共新聞科,該科成立的目的,是加強市民的法治精神及法律知識,改善警民關系。而成立該科的導火索,是1967年香港發(fā)生的左派暴動事件,暴動期間,警察沖在平暴的第一線,與暴動者對峙、沖突,包括警察和市民,共有51人喪生。

  公共關系科成立時只有10名人員,其后在組織架構及發(fā)展方向上,都有很多改變,最后演變成今日的警察公共關系科,成為一個擁有72人(2011年數(shù)據(jù))的可稱龐大的部門。

警察公共關系科的日常工作,是為媒體采訪提供幫助,公共關系科下轄的新聞室晝夜有人值班,向媒體提供突發(fā)事件信息,回答媒體查詢。

  此外,公共關系科的一個重要任務是站在警方立場,就媒體涉及警方的報道中,其認為不準確、失實乃至編造的報道,與媒體進行交涉,發(fā)出澄清函。這些澄清函,在香港警務處官網(wǎng)中都予以公開披露。筆者瀏覽了從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期間,公共關系科向媒體發(fā)出的所有澄清函,并查找、閱讀了澄清函中涉及的主要報道,從而對作為重要公權力機關的香港警方與媒體之間的關系及生態(tài),獲得了一個生動、有趣的觀察角度。

  “骨頭”的瑕疵

  香港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之一,香港警察也以效率和廉潔而享譽世界。不過,在香港媒體上,表揚、贊美警察的報道十分罕見,相反,對于警察,媒體以原教旨主義一般的勁頭,牢牢盯著其執(zhí)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與瑕疵,不遺余力地予以報道。而在警方看來,這些雞蛋里挑骨頭式的報道,同樣存在著瑕疵,因此需要澄清。

2012年6月21日,《太陽報》刊發(fā)了題為“警剝光豬搜身戲弄市民”的報道,文章的導語中說:“查身份證竟變剝光豬搜身?市民在街上遇上警員截查身份證,有權要求返回警署才進行,但抵達后竟被剝光豬搜身。”報道的消息來源是獨立監(jiān)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報道中還透露,類似市民被帶到警署后被剝光搜身的事情,近年有數(shù)宗,此舉有戲弄市民之嫌。

報道刊發(fā)的第二天,公共關系科給《太陽報》發(fā)去澄清函,指報道中“提及的截查身份證程序有不確之處”,需要澄清。

  澄清函中說,報道中提及的市民在街上遇上警員截查身份證時,有權要求返回警署才進行,而事實并非如此。根據(jù)《入境條例》(第115章),任何年滿十五歲及以上的身份證持有人,或須申請予以登記的人,均須時刻隨身攜帶其身份證明文件,并在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如未能出示,則屬罪行。故此,當市民在街上遇上警員截查身份證時,必須實時出示身份證,而并非可以要求返回警署進行。

  指出了《太陽報》報道中的“硬傷”之后,就該回答“剝光豬”戲弄市民的指控了。對此,澄清函沒有直接反駁說這一現(xiàn)象并不存在,只是強調,《警隊條例》賦予警隊人員法定權力,可以截停任何可疑人士,但是,若搜查行動不適合在公眾地方進行,則在被搜查者的同意下或應被搜查者要求,警務人員可使用私隱程度較高的合適處所(例如就近警署)向有關人士進行搜查,同時,警務人員應盡可能以禮貌的態(tài)度進行搜查,并須顧及被搜查人士的尊嚴。

  澄清函末尾,說明發(fā)函的目的是“為免有關報道令市民對截查身份證及搜查程序有不必要的誤會”。顯然,澄清函的重點,并沒針對《太陽報》報道中對警隊人員的核心指控,即剝光衣服搜身,令市民有受戲弄之感這一主要事實。對此,應該理解為《太陽報》的報道主體事實屬實,警方無法否認。

  《太陽報》這篇報道的結尾,提到了一個與報道主題看似不相干的細節(jié),更能體現(xiàn)媒體對警察行為所持的雞蛋里挑骨頭態(tài)度。說的是,一名教師路不拾遺,把在街上拾到的現(xiàn)金交到警署,半年之后無人認領,警署文職人員通知教師領?。ㄏ愀劬饝T例,失物到期無人引領,歸撿到交給警署者,以鼓勵拾金不昧),但卻數(shù)度致電該老師任教學校校長,而不是該教師本人。在監(jiān)警會看來,警察的行為屬于不當,而警察上司對此知情,應屬于失職。筆者看到這里,都覺得這家報紙未免小題大做了。

  《蘋果日報》在2012年12月11日刊發(fā)的題為“警拖走可疑車,孕婦棄路旁”的報道,也堪稱一篇挑骨頭的代表作。報道中說,一輛載有孕婦的房車,于10日凌晨在元朗被兩輛警方隱形戰(zhàn)車和三部電單車追截,警方切線擋路截停,讓車上眾人嚇破膽,以為遇到劫匪。警方在調查司機沒有酒駕后,以懷疑非法改裝將房車拖走,留下眾人在馬路旁自求多福,而其中的孕婦已經(jīng)懷胎九個月,下個月就是預產期。報道中的當事人向《蘋果日報》投訴,警方截車過程夸張,且將當事人遺棄現(xiàn)場,沒有任何協(xié)助他們離開的意圖。

  第二天,公共關系科就此報道向《蘋果日報》發(fā)出了澄清函。澄清函首先披露,《蘋果日報》在刊發(fā)報道的前一日,曾就報道中核心事實向公共關系科進行過查詢,公共關系科在回復時已指出,新界北警區(qū)交通部特遣隊人員當日在十八鄉(xiāng)路近十八鄉(xiāng)交匯處截停該輛私家車,發(fā)現(xiàn)該車超載及向涉事男司機發(fā)出告票后,懷疑該車曾被非法改裝,故將其拖至大欖涌車輛檢驗中心作檢驗。警隊人員當時曾替涉事男司機及車上乘客(共三男兩女) 召喚到一輛的士,以便他們離開,但他們拒絕乘搭。警隊人員建議以警車送他們至元朗市中心,亦被拒絕。

  其后,警隊人員再聯(lián)絡上述乘客取回車上遺下的個人財物,發(fā)現(xiàn)他們仍在十八鄉(xiāng)路近十八鄉(xiāng)交匯處附近,警隊人員于是折返現(xiàn)場,把有關財物交給他們,并代為召喚的士。他們其后乘的士離開。

  看來,《蘋果日報》在報道程序上遵循了平衡報道的原則,事先聽取了被指控方也即警方的意見,并在報道中采用了公共關系科的部分說法,即警隊人員曾經(jīng)為當事人截停一輛4座位的的士讓他們離開,但被以“不夠座”為由拒絕。不過,在5個當事人最后究竟是怎樣離開這一事實上,該報采信的是5個當事人的說法,即他們是自行打車離開,而不是由警隊人員代為打車。

  澄清函中,公共關系科例行地介紹了警方的原則:一般情況下,當警方截停車輛并需安排往驗車中心檢驗,如截停地點附近有可乘搭的交通工具,有關車輛的司機及乘客可自行離去。如被截停的地點屬快速公路或偏遠地區(qū),警方的一貫做法是會代召的士,或用警車接載有關人士至附近的街道,以轉乘其它交通工具。接著,澄清函再次強調:就這次事件而言,發(fā)生地點雖不屬快速公路,但警方當時已建議以警車送涉事司機及乘客至元朗市中心,以及先后兩次代為召喚的士協(xié)助他們離開。警方十分重視市民的安全,不會留下司機或乘客于現(xiàn)場不顧而去。

  在公共關系科發(fā)出的澄清函中,針對媒體報道中指控警方在執(zhí)法中存在瑕疵,也即雞蛋里挑骨頭類型的報道,占比最高,基本屬于常態(tài)。而澄清函中涉及的另一種報道類型——針對警方內部事務,包括人事、制度、警察家庭問題等的報道,數(shù)量也相當可觀,從公共關系科發(fā)出的澄清函中可以看到,警方對此類新聞也更重視。

  “警察打老婆”與警察八卦新聞

  香港人喜歡看警事新聞,對此,有種說法是,這與香港曾經(jīng)高度發(fā)達的警匪槍戰(zhàn)片不無關系。其實,警察是社會中最重要的公權力之一,與社會安全、社會和諧息息相關,公眾對其天然就有興趣。因此,警事新聞自然成為香港媒體,特別是綜合類媒體樂此不疲的報道內容。這其中,關于警察的八卦,諸如家庭丑聞、內部紛爭及警察文化,尤為媒體所屬意。公共關系科對于這方面的報道,自然也格外關注,許多澄清函都與此有關。

  去年10月9日,《蘋果日報》以“警察打老婆,同袍疑徇私”為題,報道駐守黃大仙的交通警員阿榮,婚姻出現(xiàn)問題,多次威脅妻子劉女士離婚,對其粗言穢語,并在越來越升級的暴力中,突然將一杯熱奶茶潑向劉女士的胸口和背脊,再用冰水淋其頭。劉女士報警后,到場的警員向她暗示,要考慮清楚,因為其丈夫可能因此案而被取消長俸。根據(jù)劉女士的說法,警方還有意沒將其遭遇作為家庭暴力案處理,也沒即時將其案件轉介給社會福利署,令身心受創(chuàng)的她一度不獲庇護中心收留。報道引用關注家暴團體的話說,涉及警員的家暴案受害者經(jīng)常被警方不公平對待。

  “警察打老婆”已經(jīng)夠驚悚了,還有同行罩著,這樣的新聞怎能不吸引眼球。不過,對于警方來說,這樣的新聞當然是一場形象災難。公共關系科立即行動,一反一般在報道刊發(fā)的次日才發(fā)出澄清函的工作節(jié)奏,當日即給《蘋果日報》發(fā)去澄清函。

  澄清函指出,根據(jù)警方紀錄,警方于10月3日上午接獲劉女士報案,稱與其姓曾四十歲丈夫發(fā)生爭執(zhí)。警員接報到場調查,劉女士報稱在爭執(zhí)期間被其丈夫以熱水淋潑,她胸口、手部受傷,其后送聯(lián)合醫(yī)院治理。該名姓曾男子隨即因涉嫌襲擊被拘捕。案件列“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案處理,現(xiàn)正由觀塘警區(qū)刑事調查隊第六隊跟進調查。

  澄清函中還說,一般而言,前線警務人員在調查家庭暴力案件時,如有足夠證據(jù)顯示有人干犯罪行,便會采取拘捕行動而無需向涉案雙方簽發(fā)《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該通知書亦非用以轉介個案給社會福利署跟進的文件。故此,在場處理案件的人員當時未有向劉女士及其丈夫發(fā)出該通知書的做法合符既定程序。加上當時兩名當事人均向在場警員表示無需社會福利署跟進其個案,故此警隊人員亦沒有作出轉介安排。

  公共關系科的澄清函,集中于警員處理方式符合程序,而沒有提及施暴者的警察身份,這是公共關系科撰寫澄清函時的一個特點,或說技巧,即盡量淡化、不提當事人的警察身份,只聚焦案件事實、細節(jié)與程序,其言外之意或許是:警察也是人,也可能犯錯、犯罪,我們只看事實,不看人。在這封澄清函中,有兩處細節(jié)值得注意,一是劉女士的丈夫用的是熱水潑她,而不是像《蘋果日報》報道中說的用熱奶茶;二是指出劉女士丈夫姓曾,年齡四十,這與《蘋果日報》使用“阿榮”這一昵稱顯得更正規(guī)、可信。突出細節(jié),也是公共關系科澄清函的一個特點。有細節(jié)才彰顯專業(yè)、負責,也更顯得可信。

  警隊內部管理與人事關系,是香港媒體樂于捕捉的題材。2011年1月,《東方日報》報道深水埗警員被要求每月要發(fā)出5000張違規(guī)停車罰單,同年5月,《新報》報道新界北交通部特遣隊中也存在“交數(shù)”及“催票”現(xiàn)象,即要求警員在一個晚上起碼要檢控10宗交通違例事故。對于執(zhí)法行動人為設定限額,對于警方來說,這是一個比較嚴厲的指控。公共關系科在發(fā)出的澄清函中,對兩報所指現(xiàn)象斷然否認,認為“內容純屬虛構,絕無事實根據(jù)”,并重申,警隊不會對人員的交通執(zhí)法行動設定限額,亦明白發(fā)出違例泊車定額罰款告票多寡并不是交通管理行動成效的指標。

  2010年,《東周刊》報道了警方換車的新聞,文章的題目為“交警鐵馬大換班”。警察更換裝備,本身就是吸引人的有趣題材,何況花的是納稅人的錢,公眾就更有了解的必要了。不過,公共關系科隨后發(fā)出的澄清函顯示,《東周刊》的報道在細節(jié)上確乎存在瑕疵,比如,警方在此次換車計劃中獲撥款三千九百多萬元購入了二百三十五部新款寶馬R900RT 電單車,價錢為每部十六萬九千多元,而非如《東周刊》報道中所述的每部二十四萬元。媒體關注、追蹤警方的開支,警方在開支上有相當?shù)耐该鞫?,盡管媒體的報道存在細節(jié)上的不準確之處,公共關系科并沒有深責,澄清函的末尾表示,希望提供的資料“有助貴刊對有關事宜有更清晰及全面的了解。”

  有70余人之眾的公共關系科,對媒體報道的跟蹤顯然十分細致。在公共關系科發(fā)出的澄清函中,不但有針對報刊,也有針對電視的。不但《蘋果日報》、《太陽報》這樣的“刺兒頭”需要緊盯,連《文匯報》也不能幸免。2011年7月17日《文匯報》刊發(fā)題為“警察募新丁,八人爭一職”的報道,報道當年警隊招募情況,第二天就收到了公共關系科的澄清函,指該報“以不全面的計算方法得出‘八人爭一職’的結論,并不能真正反映警隊的實際招募情況?!备鶕?jù)公共關系科提供的數(shù)字,督察的聘請和申請比例約為一比五十五,而警員的比例則約為一比十三,比《文匯報》的結論要“盛大”。

  公共關系科不僅關注報道性文體,也關注專欄、評論文章中涉警的內容,一旦發(fā)現(xiàn)其認為失實之處,就會發(fā)出澄清函。2010年5月4日《新報》刊發(fā)了題為“崖岸自高”的專欄文章,談及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受到壓力而選擇提早退休,公共關系科認為此說與事實完全不符,遂發(fā)出澄清函。這篇短短的專欄文章能收入公共關系科的法眼,只能說明其工作之細,因為文章從題目上看不出來是在評論警方人事,而且位置也不在新聞版。

  公共關系科的修辭美學

  作為拿“槍桿子”的警方,當自己拿起“筆桿子”去與以“筆桿子”為飯碗的人交涉時,其態(tài)度、風度與襟度,實在值得觀察。

  公共關系科給媒體澄清函的抬頭,如果是中文報章,都稱“編輯先生”,如果是英文報章,都稱“Dear Sir”,無論要澄清的事實如何令其不滿,乃至憤怒,都一律不改這樣的稱呼。

  對于媒體刊發(fā)的專欄、評論文章的作者,澄清函中要么直接稱呼其職務、職稱,要么稱呼“某某君”。如《新報》刊發(fā)的“崖岸自高”的評論警方人事的專欄文章,作者叫王岸然,公共關系科的澄清函中即稱其為“王岸然君”。

警方在澄清事實的同時,必然會提出自己的訴求。一般而言,如果媒體的報道內容只是不夠準確,公共關系科最常用的是“敬希垂注,并予以澄清”,有時也用“祈為澄清”;如果認為報道的內容過于離譜,屬于“謠言級別”的報道,對警方聲譽的傷害比較嚴重,則用“本科強烈要求澄清”。比如一篇報道兇殺案的報道中說,警方將大量證物當垃圾丟棄,公共關系科在澄清函中認為,這是對警方專業(yè)水平的嚴重貶低,因此“強烈要求澄清”。

  由于大量使用謙辭、敬辭,同時在核心事實上盡量用細節(jié)事實說話,閱讀公共關系科數(shù)年的澄清函,感覺這是一個相當理性、不怒自威的機構。

  那么,對于公共關系科精心撰寫的一篇篇澄清函,媒體是否會如其所請,來函照登,或者根據(jù)公共關系科提供的事實,自己刊發(fā)對報道的更正?如果媒體不遵循公共關系科的請求和要求,不理不睬,怎么辦?

  事實上,媒體對于公共關系科的這些澄清,的確采取的是鴕鳥政策。面對強大的警方,香港媒體確實很少有檢討自身的習慣,而警方對于其認為的媒體的不實報道,也僅止于“祈為澄清”“強烈要求澄清”的情緒水平。從2010年到現(xiàn)在,從公共關系科給媒體發(fā)出的函件中,只有一次提到了考慮過訴訟,而事件的本身,是四家報紙的記者為了搶新聞,擅闖灣仔警察總部,公共關系科表示,此事甚為嚴重,警方對事件極度關注,因為:(一)記者沖過電閘的行為已危害其自身安全;(二)在未經(jīng)批準下,擅闖警察總部的范圍;(三)擅自離開車輛,讓車輛堵塞進入警察總部的車輛通道,妄顧其它警隊車輛使用通道的需要,可能會延誤警方執(zhí)法行動。但公共關系科在致四家媒體的函中表示,經(jīng)過詳細考慮,“決定不對有關人士提出民事訴訟”,然而函末提出了警告:“有關的事件或會對警隊與傳媒建立的良好關系,帶來負面影響。希望各傳媒工作者能以守法、專業(yè)和自重的態(tài)度,作出公正、客觀的報導?!?/span>

  擅闖灣仔警察總部的四個記者分屬《明報》、《東方日報》、《蘋果日報》和《星島日報》,考慮到《蘋果日報》、《東方日報》幾乎是警方的“天敵”,以報道警方的負面新聞為樂事,公共關系科在致函中還認為警方與其之間存在“良好關系”,胸襟確實不一般。

  依筆者的理解,公共關系科的克制,既來自于對新聞媒體的尊重,理解媒體對事實真相的呈現(xiàn)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很急促,會犯錯誤。同時,也有一種“清者自清”的自信,相信只要把事實說出來,公眾的理性會做出正確的辨析。而那些堅持錯誤不該的媒體,則“濁者自濁”,遲早會受到公眾與市場的懲罰。不久前,熱衷于色情內容、新聞品質很差的《爽報》的倒閉,就是一個證明。

(責任編輯: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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