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4-01-04 15:07 |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13年05月06日 07版 | 查看:1552次
3307天,這是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保定中院”)認定的趙艷錦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時間。
2001年9月,時年32歲的趙艷錦被牽扯進一樁殺人案。12年里,她兩次被判處無期徒刑,兩次被宣告無罪釋放。徹底恢復自由前,她累計在看守所度過了10個年頭。
更荒誕的是,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北省高院”)作出無罪判決后,她又被關押了20個月才獲得自由。
仔細分析趙艷錦案的形成,既有案件本身復雜的因素,更與辦案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超期羈押密不可分。
辦案機關被指刑訊逼供與作偽證
案發(fā)之初,2001年10月15日和16日,在安新縣公安局,趙艷錦曾兩次作出有罪供述。
但從同年10月18日至一二審開庭期間均翻供否認作案。趙艷錦稱,此前的有罪供述是因為遭遇刑訊逼供。
從第一次開庭開始,趙艷錦及其辯護人就提出了刑訊逼供問題,但始終沒有被法庭采信,河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書中,只是稱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尚不能排除”。
為證實趙艷錦曾被安新縣公安局刑訊逼供,保定中院第一次一審開庭時,辯護人宣讀了與趙艷錦關押在高陽縣同一監(jiān)號的趙杏齋、宋立偉的證言,證明趙艷錦被關進高陽縣看守所時身上有傷,聽趙艷錦說是被辦案人打的。
宋立偉的證言說:“我當時第一眼看到她,她已被打得不成樣子,我看到她手腕子都成紫黑色了,問她怎么弄的,她說是被辦案人打的……渾身青一塊紫一塊的,趙艷錦說辦案人輪班打她,讓她蹲馬步,用鋁合金擰成小辮抽她,她非常怕被提審,怕挨打?!?/span>
第一次一審開庭時,公訴人宣讀了時任安新縣公安局劉李莊刑警隊副隊長楊愛亮、辦案人曹大衛(wèi)的證言,證明在辦案中沒有對趙艷錦逼供、誘供,是其主動交代雇兇殺人的犯罪事實。
保定中院第一次一審判決認為:“雖然提供了同監(jiān)號押犯所見趙艷錦身上有傷的證言,但傷情來源僅僅是聽趙艷錦訴說,無相應證據(jù)作證,對有關刑訊逼供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span>
保定中院第二次一審判決不僅延續(xù)了這一說法,而且增加了一項沒有刑訊逼供的證據(jù):“安新縣看守所、高陽縣看守所登記記錄均證實趙艷錦入監(jiān)時健康狀況良好”。
盡管時隔多年,但趙艷錦辯護律師牛炳宜對當時的庭審情景仍記憶猶新:“我們有證據(jù)表明這是一個偽證?!?/span>
河北省高院發(fā)回重審后,控方補充了一份新證據(jù):高陽縣看守所出具的趙艷錦《入所體檢表》,該表記載,趙艷錦進入高陽縣看守所時沒有殘疾或外傷,身體健康。填表時間為2001年11月9日。
然而,牛炳宜律師當庭提出,卷中有大量證據(jù),如公安局、檢察院訊問筆錄、提押登記等,都能證明趙艷錦早在2001年10月18日就被高陽縣看守所羈押。顯然,這份《入所體檢表》是偽造的。
2010年5月13日,高陽縣看守所出具了一份《說明》:“據(jù)我所現(xiàn)存檔案記載,趙艷錦入所時間為2001年10月19日,入所體檢時間為2001年11月9日,兩個時間為何不符,因為當時的值班民警均已不在看守所工作,所以我所現(xiàn)不解釋原因。至于入所后20天左右才體檢的問題,我所也無法解釋原因?!?/span>
對于刑訊逼供問題,河北省高院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終審判決書稱:高陽縣看守所證明證實趙艷錦自2001年10月19日入所;高陽縣看守所同監(jiān)室人員宋立偉、趙杏齋、李勝秒出庭作證,趙艷錦入所時手上、腿上是紫的,手不能動,腿拐著,趙艷錦說是被辦案人員打的。
判決書稱:“雖然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證明未對趙艷錦刑訊逼供,但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尚不能排除同監(jiān)室犯人證言的真實性?!?/span>
“我們沒有刑訊逼供?!?013年4月17日,原辦案民警、現(xiàn)任安新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隊長劉占坡說。
被漠視的法律
審視趙艷錦案,偵查、起訴階段存在諸多違法之處,關于審限的規(guī)定屢屢輕易被突破。
2002年3月6日,安新縣人民檢察院將趙艷錦案報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02年4月4日,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將此案退回安新縣公安局補充偵查,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span>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然而,直到15個月后,趙案才被提起公訴。事實上,安新縣公安局沒有補充任何證據(jù)。趙艷錦的辯護律師宣東說,在案證據(jù)中沒有任何一份是在2002年4月4日至2003年7月23日調取的。
更讓人匪夷所思的是,該案是由安新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003年7月23日,安新縣人民檢察院向安新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趙艷錦構成故意殺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
一樁故意殺人案,由縣檢察院向縣法院提起公訴,這顯然違背法律常識。
2013年4月17日,安新縣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劉占強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這樣做是有原因的,但是,我剛剛接到保定市檢察院公訴處的電話,這個問題由他們答復。我能說的是,這個事是保定市政法委定的?!?/span>
劉占強說,2003年,全國治理超期羈押,保定市的疑難案件都交給市政法委處理。案件由安新縣檢察院起訴,“都是有文件記錄的”。
最終,安新縣人民法院沒有審理趙案。
接到起訴書后近兩年后,2005年6月22日,安新縣人民法院向保定中院書面報告,將趙艷錦、郭萬祥故意殺人一案移送保定中院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15、16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對于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后,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做出決定。
2005年12月23日,保定中院一審判決趙艷錦無罪。2006年1月4日,保定市檢察院抗訴。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的案子,除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的案件,最長應在兩個半月內審結。
但是,直到保定中院宣判半年后,2006年7月7日,河北省高院才開庭審理,判決更是在2007年4月23日才作出。
(注:本文中的《刑事訴訟法》是指19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版本)
本報保定5月5日電(本報記者 劉萬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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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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